中國近代5大不平等條約分別為南京條約、天津條約、北京條約、馬關條約、辛丑條約。南京條約簽訂時間為1842年8月29日、天津條約簽訂時間為1858年6月26日、馬關條約簽訂時間為1895年4月17日、辛丑條約簽訂時間為1901年9月7日。
1、《南京條約》
1、割讓香港島。
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
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并設派領事。
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
5、廢除公行制度,準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2、《天津條約》
1、外國公使進駐北京。
2、增開牛莊、淡水、登州、臺灣(臺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后來開埠時,牛莊口 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
3、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
4、外國人可以到中國內地游歷、經商、傳教。
5、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3、《北京條約》
1、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
2、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
3、準許華工出國。
4、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
5、割讓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領土。
4、《馬關條約》
1、割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
2、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
3、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
4、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5、《辛丑條約》
(1)中國對各國賠款,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并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
(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中國人在界內居。
(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扎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
(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
(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
(6)懲辦“首禍諸臣”;
(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
(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
《南京條約》
南京條約的影響:
1、社會性質的變化。中國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逐步解體。中國開始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2、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社會的主要矛盾,由地主階級和農民階級的矛盾,開始轉變為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封建主義和人民大眾的矛盾;而外國資本主義和中華民族的矛盾,成為各種社會矛盾中最主要的矛盾。
3、社會革命任務(革命對象)的變化。中國從此進入了舊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天津條約》
影響:是對中國主權的又一次嚴重的破壞,使英國又獲得了一系列侵略特權。它為英國通過其駐華使領人員對中國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施加影響提供了條件,并使得英國資本主義的侵略勢力擴展到了華南、長江流域和東北,更加靠近出口貨物的產地和進口貨物的行銷地,從而更加有利于其向中國傾銷商品和掠奪中國的原料,對中國社會經濟造成巨大的破壞。
《北京條約》
影響:
1、政治上,它使中國損失了更多的主權和領土,中國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化的程度進
一步加深;清朝統治者投靠外國侵略者,開始成為他們的附庸與工具,中外反動勢力公開勾
結,共同鎮壓中國人民的反抗。
2、經濟上,外國侵略勢力擴張到沿海各省,并伸向內地,方便了他們傾銷商品,掠奪廉價原材料和勞動力,使中國受到資本主義經濟的侵略性沖擊。
3、鴉片貿易合法化、華工出國及允許外國人前往內地傳教,都使中國的社會矛盾更加激化。
4、外國公使駐京加強了對清政府的影響和控制。
5、英法聯軍占領北京,火燒圓明園,對滿清王朝刺激較大,開始痛定思痛,進行“洋務運動”。
6、《北京條約》剛一簽字,英、法、俄等公使就立即表示,只要清政府認真“履行條約”,就可以得到“任何援助”。1861年1月,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1862年1年,清政府對太平天國事件確立了“借師助剿”的方針,引用外國軍隊來幫助鎮壓內亂。
《馬關條約》中國進一步淪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
《辛丑條約》中國完全淪為半殖民半封建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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