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則主要包括市場準入規則、市場競爭規則和市場交易規則,市場準入規則規定哪些企業、商品可以進入市場,市場競爭規則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市場交易規則主要對交易方式和行為作出規定。
市場進出規則是市場主體和市場客體(即商品)進入或退出市場的行為準則與規范。
市場主體進出市場規則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
1)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資格規范。按照市場開放、產業結構優化的要求和市場主體應具備的條件,各個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必須具備合法身份。
2)市場主體的性質規范。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根據市場的章程、組織機構,以及人、財物等生產要素及其組合,依法確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和個體企業等,并確認市場主體的經營范圍。
3)市場主體退出市場的規范,如破產、歇業、兼并、收購等,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
市場客體進出市場規則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市場客體上市交易必須合法。
2)商品的質量、計量及包裝等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凡質量低劣、假冒偽造、“三無”(無商標、廠址、廠名)、過期失效、明令淘汰、有害身心健康的商品,不能進入市場。
商品進出規則是使市場主體和商品進出市場的行為規范化,是保證市場有序運行的重要制度基礎。
市場競爭規則是國家為維護市場各主體之間等價交換、公平競爭,根據市場經濟的內在規定和要求,依法確立的市場競爭行為準則與規范。
市場競爭規則是市場主體之間地位平等、機會均等競爭關系的制度體現。它主要由三個部分組成:
1)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采用欺騙、脅迫、利誘、詆毀以及其他違背公平競爭準則的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1)欺騙性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仿冒知名商品的行為、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或姓名的行為、偽造或冒用商品質量標志的行為、虛假廣告宣傳行為、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與巨獎銷售行為、欺騙性價格競爭與暴利行為等。(2)侵犯商業秘密行為,即不正當地獲取、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商業秘密的行為。(3)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與商品聲譽的行為,即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通過捏造、散布虛偽信息,對競爭對手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進行惡意詆毀、貶低,以削弱其市場競爭能力的行為。(4)商業賄賂行為,即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以秘密支付財物或其它報償為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條件的行為。(5)干擾市場正常交易,如強買強賣,利用顧客連環推銷,即所謂“滾雪球制”或“老鼠會”等。
2)禁止限制競爭行為。限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濫用其擁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市場權力,或兩個以上經營者通過協議等方式就交易價格、銷售、交易條件等方面協調一致,妨礙公平競爭,損害競爭對手利益的行為。主要有:(1)附條件交易行為,即違背購買者意愿采用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交易行為。(2)強迫性交易行為,即采用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從事交易,以及妨礙他人從事市場交易的行為。(3)超經濟強制行為,即利用行政力量,限制和破壞正常市場競爭的行為。(4)低價銷售排擠競爭對手的行為,即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在一定的市場和時期內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5)限制競爭協議行為,即以協議的方式,共同決定商品的價格、產銷量、技術標準、交易客戶、交易地區等,從而限制市場競爭,牟取超額利潤的行為。(6)串通投標行為,即投標人之間或投標人與招標人之間私下串通,共同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利益的行為。
3)禁止壟斷行為。壟斷行為是指通過獨占、兼并、獨家交易(只允許經銷商銷售某一家企業的商品)、股份保有(占有其他企業的股份)、董事兼任等形式,以達到完全、永久地排斥競爭對手,取得獨占、控制和支配市場的目的。
市場交易規則是各市場主體在市場上進行交易活動所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與規范。
市場規則的最主要內容包括:
1)市場交易方式的規范。
2)市場交易行為的規范。
市場仲裁規則是市場仲裁機構在對市場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進行仲裁時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范。仲裁規則最重要的是遵循公平原則。
加快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形成完善的、系統的市場經濟法規體系。
隨著的發展,要加快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形成完善的、系統的市場經濟法規體系。
1)要清理與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清理與要求不相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建立健全市場規則、規范市場秩序的客觀要求。
2)制定所需要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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