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貫徹因材施教的教育原則,體現教育以學生為本,構建多樣化人才培養模式,尊重學生個性發展需要,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積極性和主動性,依據《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12〕4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實施學分制管理的意見》(粵教高〔2014〕5號)等文件精神,為規范管理本科生轉專業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申請轉專業的學生必須為我校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且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入學已滿一學期;
(二)政治思想表現優良,品行端正,身體狀況符合轉入專業的要求;
(三)在校期間未受過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在校期間未轉過專業。
第三條下列情形之一不允許轉專業:
(一)招生時已有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學生,含定向生、國防生、藝術類、體育類等專業學生;
(二)招生時有特殊要求的提前批次錄取學生;
(三)實行學年制的畢業班學生,以及實行學分制且其學分已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總學分的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學生;
(四)其他有失公平、公正、公開等與上級文件規定有沖突情形。
第四條各專業接收其它專業轉入的學生人數原則上不少于本專業一年級學生人數的5%。教育資源充裕的專業可提高接收其它專業學生的比例。原則上各學院轉入學生人數不得超過本學院一年級實際招生人數的15%。
第五條各專業需根據專業特點制定并公開發布對轉入學生的明確要求和遴選辦法,報教務處備案。在遴選與錄取工作中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六條學校成立華南農業大學本科生轉專業領導小組,由分管教學校領導擔任組長,成員由教務處、學生處、招生就業處、監察處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學院成立本科生轉專業工作小組,由學院主要負責人擔任組長,成員由院黨委副書記、分管教學副院長和其他有關人員組成。
第七條轉專業辦理程序
(一)每學年第一學期末,由教務處核準并公布各專業接收外專業轉入的學生人數。
(二)申請轉專業的學生于相應學期的第一周通過教務系統提出申請,填寫《華南農業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并送交所在學院審核后,由學院匯總統一報送教務處。
(三)教務處按照學生填報志愿將學生轉專業申請表匯總后統一送學生申請轉入的學院,由轉入學院對申請轉專業的學生進行考核,確定擬接收的轉專業學生名單,并明確建議轉入的年級、班級(如經綜合評價認定轉專業后跟同年級就讀困難較大的學生,建議其降級就讀),經公示后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匯總各學院擬接收轉專業學生名單,報華南農業大學轉專業領導小組審批后予以公布。
(四)經公示無異議,確定轉專業的學生憑教務處出具的《華南農業大學本科學生轉專業通知書》于相應學期第三周到轉入學院報到注冊。
(五)學生到轉入學院報到后,其學籍、管理等有關工作由接收學院負責,學生原所在學院應及時將學生的學習成績等檔案材料轉交轉入學院;報到之前有關管理工作由原專業所在學院負責。
第八條轉專業學生應按照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進行培養。轉入專業已開設的核心課程,應當補修。學生在轉專業前已修讀并通過的課程,如與轉入專業的課程內容相近且學分不低于轉入專業同類課程的要求,經學院和教務處認定,成績和學分可直接按同類課程認定;如其課程不是轉入專業人才培養方案中設置的課程或低于轉入專業同類課程學時和學分要求,只能作為公共選修課程學分記載。
第九條接收學院負責安排專人指導轉專業學生補修有關課程,并按新專業人才培養方案選課。各學院及時做好學生的學籍、黨團關系等變更工作,同時做好申請轉專業未獲批準學生的思想工作。
第十條轉專業后按轉入專業標準收取學費。
第十一條其它規定。
(一)學生逾期未報到,或在報到前受到警告及以上處分,或經查實學生申請轉專業資料不實的,取消其轉專業資格。
(二)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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