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民族大學學費標準如下:普通文經類:3820元/年;普通文經類(外語):4150元/年;普通理學類:4200元/年;普通工學類:4420元/年;普通醫學類:4800元/年;普通藝術類專業:6350元/年;師范、民族文經類:3100元/年;師范、民族文經(外語):3120元/年;師范、民族理學類:3350元/年;師范、民族工學類:3600元/年;師范、民族醫學類:3700元/年;師范、民族藝術類:4800元/年。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國家民委有關規定,為確保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青海民族大學
學校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國標代碼:10748
上級主管部門:青海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國家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國家民委和青海省政府共建的綜合性民族院校,是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博士學位單位和民族學一級學科博士學位授權單位。對取得我校學籍,在規定的年限內達到所修專業畢業條件者,頒發青海民族大學普通本科學歷證書;符合學校學位授予有關規定者,頒發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接受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政策,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討論決定本科招生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招生委員會由校領導、學科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 學校教務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嚴格執行教育部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級招生委員會的補充規定和實施細則,認真落實學校招生委員會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和工作要求;積極開展招生宣傳、咨詢等服務工作,實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長介紹本校情況和招生政策;客觀、公正地完成招生錄取工作;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有關工作。
第七條 學校紀委(監察審計處)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計劃與錄取
第八條 學校根據學校人才培養目標、辦學條件等實際情況,統籌考慮各省(區、市)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區域協調發展,結合近年來學校分省分專業來源計劃編制情況,綜合分析,確定本校招生計劃。報教育廳審批后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
學校預留計劃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主要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同分數考生的錄取問題。
第九條 學校錄取工作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
第十條 學校按照文史類、理工類、藝術類和體育單招分類錄取考生。
第十一條 學校根據本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和考生報考情況確定調檔比例。按照梯度志愿投檔的批次,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批次,學校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正式高檔比例為100%。
第十二條 按照梯度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當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數不足時,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檔成績擇優錄取,若符合條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將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檔的省份或批次,未完成的計劃將征集志愿,經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征集志愿仍不足則將剩余計劃調劑到其他生源質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計劃。
第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青海民族大學調檔要求的情況下,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的原則,將調檔考生按總分從高到低排序,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普通文、理科專業錄取時,同等分數下按照單科成績排序錄取,其中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文綜、數學、外語,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數學、理綜、語文、外語科目成績排序;不分文理的省(市、自治區)考生依次比較語文數學外語成績總和、語文數學成績總和、語文成績。
第十四條 學校在調檔時,承認各省(市、區) 招生主管部門根據教育部相關政策給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項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項分值,不累加。
第十五條 學校民族語言類專業只招收用民族語言(藏文、蒙文)答卷的考生,其余專業不限民族比例。預科只招收少數民族考生。
第十六條 學校藝術類、體育類、師范類專業提前錄取,其余專業按各省(市、區)規定的相應批次錄取。
第十七條 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在專業成績、高考文化課成績雙過線的基礎上,按專業成績、文化課成績各占50%的比例計算成績,從高分到低分的順序錄取;體育教育專業錄取時,對于進檔考生,按照文化課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特殊情況按考生所在省級招辦規定的錄取規則執行)。
第十八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學校將進行入學資格審查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經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視不同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在校期間凡發現弄虛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學校藝術類、運動訓練等招生事宜,依據教育部、國家體育總局有關規定和本校的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條 學校本科專業學費收費標準:普通文經類:3820元/年;普通文經類(外語):4150元/年;普通理學類:4200元/年;普通工學類:4420元/年;普通醫學類:4800元/年;普通藝術類專業:6350元/年;師范、民族文經類:3100元/年;師范、民族文經(外語):3120元/年;師范、民族理學類:3350元/年;師范、民族工學類:3600元/年;師范、民族醫學類:3700元/年;師范、民族藝術類:4800元/年。
根據住宿條件的不同收取不同標準的住宿費用,一般為每學年1000-1200元。
第二十一條 學校本科招生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學校設有民族類、師范類專業獎學金,“校內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豐田助學金”、“稻盛京瓷西部開發獎學金”等多種獎(助)學金,獲獎學生每人每年可得到500至8000元不等的獎助學金。學校設有勤工助學崗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勤工助學崗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落實教育部關于信息公開的相關要求,確保招生政策、招生章程、招生計劃、考生資格、錄取程序、錄取結果、咨詢及申訴渠道、違規事件處理結果、錄取新生復查結果等信息按規定公開。
第二十四條學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任何以“青海民族大學”名義進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機構或個人,學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教育部、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調整,學校以國家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負責解釋。
聯系方式
通訊地址:青海省西寧市八一中路3號
聯系單位:青海民族大學教務處
聯系電話:0971-8808501
傳 真:0971-8808501
郵 編:810007
E— mail: qhmd1074800@163.com
學校網址:http://www.qhmu.edu.cn
招生平臺:http://zhaosheng.qhmu.edu.cn/
青海民族大學坐落于全國文明城市—青海省省會西寧市,創建于1949年12月,是青藏高原建立最早的高校、新中國建校最早的民族院校之一、全國首批獲得碩士學位授予權單位。學校已形成具有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留學生教育、成人教育和職業教育的完備教育體系。青海師范高等?茖W校和西寧鐵路司機學校分別于2002年和2005年并入。學校先后歷經青海省青年干部訓練班、青海省人民公學、青海省民族公學、青海民族學院等辦學階段,2009年4月更名為青海民族大學。
201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與國家民委簽訂協議共建青海民族大學。2012年,教育部確定天津大學對口支援青海民族大學。2013年,入選國家“中西部高;A能力建設工程”項目高校。2017年,教育部增列廈門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對口支援青海民族大學。
學,F有25個學院、1個直屬教學系部,學科專業設置涵蓋文學、理學、法學、經濟學、管理學、教育學、歷史學、醫學、工學九大門類;現有民族學博士授權一級學科1個,與天津大學聯合培養6個方向的博士研究生,12個碩士學位授權一級學科、102個二級碩士學位授權點、6個專業碩士學位點,58個本科專業。學校有1個國家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1名國家級教學名師、1個國家級教學團隊、3門國家級精品課程、4個國家級特色專業、3個國家級科研機構;13個省部級重點學科,8個省級重點實驗室,6個省級實驗教學示范中心、43門省級精品課程和重點課程、9個省級科研機構和18個校級科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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