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招生工作,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門等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本科、?普猩ぷ。
第三條 學校招生工作貫徹“公正、公平、公開”,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接受廣大考生及其家長和社會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全稱:浙江水利水電學院。
第六條 學校代碼:11481。
第七條 辦學層次和類型:本科,全日制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學歷證書:本科學生畢業時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由學校授予學士學位;?茖W生畢業時頒發國家統一電子注冊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浙江水利水電學院”專科畢業證書。
第九條 辦學地點: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林街583號。
第十條 郵政編碼:310018。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日制普通本科、?普猩ぷ,研究、制訂學校招生政策,并對重大事宜做出決策。
第十二條 學校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及其相關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普猩娜粘9ぷ。
第十三條 學校紀檢部門對學校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同時接受各省級教育考試院(或招生辦)和社會的監督。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面向浙江等部分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招生計劃以各省(直轄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為準。
第十五條 根據生源情況需要進行招生計劃調整時,由學校向各省(市、區)計劃主管部門及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執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各省(市、區)政策和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原則上浙江省按100%-105%以內投檔,省外按100%-120%以內投檔。
第十七條 對執行平行志愿投檔方式的省(市、區),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原則開展錄取工作,即首先錄取報考本校平行志愿的投檔考生,若錄取不滿時,再錄取征求志愿考生,對征求志愿投檔和按規定降分錄取后仍未完成招生計劃的,視情況進行降分征求志愿。對不設置“平行志愿”錄取辦法的省(市、區),按照考生報考學校志愿先后錄取,即先錄取本校第一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滿時,再錄取第二志愿,仍不滿時再錄取第三志愿或征求志愿考生。
第十八條 專業錄取規則
1.對于進檔考生,按考生專業志愿先后順序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的考生,按其第二專業志愿投檔,仍不能滿足的按其第三專業志愿投檔,以此類推,當某考生所有專業均不能滿足,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相應專業錄取,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將予以退檔。若出現考生成績并列時,根據會考成績、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和擬錄取專業參考相關科目成績擇優錄取。
2.專業志愿間不設分數級差。
3.無專業加試要求。
第十九條 報考 “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的考生須參加高考二類科目組考試。在填報本科第二批提前批志愿時,考生須在的院校志愿欄的第一志愿欄填寫我校志愿,否則無效。學校根據綜合成績按報考專業從高到低擇優錄取。具體辦法詳見浙江水利水電學院“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章程。
第二十條 汽車類專科專業實行按大類招生,學生進校通過專業群公共平臺課程的學習,一年后根據個人的專業興趣按學校相關規定選擇該類專業群中的一個專業作為主修專業。汽車類包括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汽車電子技術等2個專科專業。
第二十一條 中外合作辦學專科專業單獨填報志愿,單獨錄取,只錄取有志愿考生,不實行調劑志愿錄取,入學后不允許轉非中外合作辦學專業。
第二十二條 考生綜合素質評價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中,思想政治品德不合格者不予錄取。
第二十三條 對體育、藝術特長生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第二十四條 外語語種要求:英語。
第二十五條 學校錄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六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要求執行。
第二十七條 學校認同并執行各。ㄊ、區)招生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政策規定。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學校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的有關規定進行體檢,對體檢不合格的學生,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九條 學校嚴格執行浙江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統一規定的收費標準。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了多種獎學金制度,用于獎勵品學兼優的優秀學生;學校還建立了比較完善的助學體系,對于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困難補助,參加學校提供的勤工助學等完成學業。
第三十一條 聯系方式
學校網址:http://www.zjweu.edu.cn
電話:0571-86929123
傳真:0571-86929124
E-mail地址:zsb@ zjweu.edu.cn
通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園區學林街583號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招生辦公室
郵編:310018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由浙江水利水電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學校原公布的有關招生工作的制度、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有與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不一致的,以上級有關政策和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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