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院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各生源。ㄊ小^)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結合學院招生工作的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適用于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频恼猩ぷ。
第三條 學院的招生工作貫徹執行教育部陽光高考工程,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社會媒體、考生、考生家長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學院概況
第四條 學院全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
第五條 學院地址:山東省萊陽市文化路11號 郵政編碼:265200
第六條 學院辦學層次及類型:全日制普通本科、獨立學院
第七條 創辦時間:2005年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八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國家及各生源。ㄊ、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普猩ぷ鞯慕M織和實施。
第十條 學院紀檢部門對招生工作實施全程監督。
第四章招生計劃
第十一條 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專業和招生計劃以省教育廳公布為準。招生計劃通過各生源。ㄊ、區)招生主管部門、學院招生章程、學院網站等向社會及考生公布。
第五章錄取
第十二條 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要求,在各生源。ㄊ、區)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體檢標準:參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十四條 錄取批次:依各生源。ㄊ小^)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我院各錄取批次為準。
第十五條 語種不限,但因部分課程為英、漢雙語教學,故考生外語語種最好為英語。
第十六條 錄取原則
、 普通文史和理工類:在投檔考生中,按考生所報考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當考生所報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專業志愿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若專業志愿服從調劑,則安排到與考生專業志愿相鄰、相近且有空余計劃的專業錄取。
⑵ 藝術學類:
廣播電視編導:在投檔考生中,按文化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認可其他本科院校相同本科專業合格成績)。
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環境藝術設計:在投檔考生中,按照山東省美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院按照山東省招生委員會要求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凡有弄虛作假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八條 錄取結果公布及入學通知書郵寄:考生可通過生源省(市、區)公布的錄取信息查詢渠道及學院招生信息網進行錄取查詢。被錄取考生的入學通知書,由學院寄往考生填報志愿時要求寄往的地址和收件人處(若寄往的地址、收件人或收件人聯系電話有變更,請及時與學院招生辦公室聯系告知)。
第六章學業管理
第十九條
、 在冊學籍的學生,德、智、體鑒定合格,達到培養方案規定的畢業最低學分要求的,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具印的國家教育部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或?飘厴I證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本科學生頒發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 專科升本科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山東省教育廳的要求執行。
第七章收費標準
第二十條 執行山東省教育廳、物價局核定的標準
、 學費:普通文史、理工類,本科11000元/生/年;?9000元/生/年;
藝術學類,本科13000元/生/年;?10000元/生/年;
具體專業學費依據公布的招生專業學費為準。
、 住宿費:執行山東省物價局核定的收費標準;
⑶ 退費按照山東省教育廳等七部門下發的魯教財字【2010】27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獎助措施
第二十一條 學院設國家獎學金8000元/年、省政府獎學金6000元/年、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省政府勵志獎學金5000元/年;設一、二、三等學業獎學金,分學期獎勵學習優勝的學生,年最高金額為2000元;學院還設有三好學生獎學金、優秀學生干部獎學金、單項獎學金和企業獎助學金,獎勵面超過40%;另外,經濟困難的學生還可以通過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等形式完成大學學業。
第九章聯系方式
第二十二條
招生咨詢電話:0535-7237901、7237902
招生監督電話:0535-2922006
學院信息網:http://www.hdxy.org
學院招生信息網:http://www.hdxy.org/zs
第十章考生須知
第二十三條 學院不委托任何機構和個人辦理招生相關事宜。對未經學院許可,而以學院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機構或個人,學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此招生章程經省教育廳審核,并在教育部備案,詳細內容可登錄山東省教育廳網站:http://www.sdedu.gov.cn 或教育部“陽光高考”信息平臺網站:http://gaokao.chsi.com.cn查詢。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或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不一致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由青島農業大學海都學院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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