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外國語言文學類各專業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并且不做比例限制。其他非外語類各專業不限考生的應試外語語種,但學生進校后均須以英語作為第一外語并達到相應水平。
第二十條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并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我校據此制定的《武漢大學關于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規定》(另文公布)。
第二十一條內地西藏班、內地新疆高中班按國家有關規定錄取。
第二十二條藝術類考生須取得我校發放的專業測試合格證,具體錄取辦法按當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三條藝術特長生、高水平運動員按教育部及我校當年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四條在內地省份招收的面向西藏就業的定向生只錄取明確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的考生,在學校投檔線上生源不足時,可降低40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但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面向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生源實行的定向招生,考生的實際高考文化成績須不低于考生所在省的一本線。
第二十五條少數民族預科班按當年公布的預科招生計劃執行。其實際高考文化成績不得低于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同科類投檔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學校根據學生志愿,結合預科培養期間的成績及表現,在預科培養結束前確定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學習。
第二十六條保送生、自主選拔錄取、農村學生“自強計劃”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
第二十七條華僑及港澳臺地區考生的錄取辦法按聯招辦及學校有關招生簡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錄取時,往屆生與應屆生一視同仁,但定向西藏就業學生限招應屆生。
第二十九條考生在參加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過程中有嚴重不誠信行為或高考電子檔案中有不誠信記錄的,我校不予錄取。
第六章新生入學及其他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交納學費、住宿費以及書本費、各種證件(卡)工本費等費用。具體收費標準按湖北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新生戶口遷移遵循自愿原則。
按國家有關規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生等入學前須先辦理有關手續,否則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二條新生入學后,學校將在3個月內對其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者,即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并將其退回原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條新生可根據其高考文化成績以及在中學的綜合表現參加武漢大學新生獎學金的評定。具體評獎辦法按照《武漢大學本科學生獎學金管理辦法》實施。
第三十四條學校對新生入學設有“綠色通道”。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新生,可持鄉(鎮)以上人民政府證明向學校學生工作部申請辦理學費緩交手續;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國家助學貸款。
第三十五條藝術類學生、自主選拔錄取學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護理學專業中通過降分錄取或征集志愿錄取的學生不得轉入其他專業學習。外語類保送生不得轉入非外語類專業學習。
第三十六條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修完規定的課程,德、智、體等各方面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武漢大學頒發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按照《武漢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及有關規定,我校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畢業生授予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或相應學位證書。
第七章違規行為處理
第三十七條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我校組織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試(考核)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將依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本章程及相關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學校工作人員在招生工作中有瀆職、違規、違紀、違法等行為的,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會同學校招生部門調查、核實后,依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對在招生考試工作中違反國家及學校的相關規定,嚴重違背招生誠信、失職瀆職、破壞招生秩序的學校二級單位,學校將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限制招生、暫停招生等處理;并依照相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 政法干警第二學士學位招生按照當年教育部等部委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章程及未盡事宜由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或其授權單位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自印發之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關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武漢大學本科招生章程就為大家分享到這里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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