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章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第二條本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三條本人保證在申請設立本公司前,在中國境內未曾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并承諾在本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前,不再在中國境內設立登記自然人獨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四條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五條公司名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六條公司住所:
郵政編碼:
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第七條公司經營范圍:。(以上各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公司注冊資本
第八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萬元。
第五章股東姓名(或名稱)
第九條股東姓名:,住所(址),證件名稱:,證件號碼。
第六章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以貨幣出資萬元,以(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萬元,實繳出資萬元,占注冊資本100%,于年月日。
第七章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事項的決策和選擇公司管理者等權利;
(二)按有關規定轉讓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權;
(三)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四)查閱、復制公司章程、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在公司辦理清算完畢后,分享剩余資產。
第十二條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二)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三)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否則,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公司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注冊后,不得抽逃出資;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股東簽字后公司歸檔保存。
第十四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擇和更換公司管理者,決定有關公司管理者的報酬事項;
(三)批準執行董事的工作報告;
(四)批準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對股權轉讓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第十六條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編制年終財務報告,并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公司設經理一人。由股東任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第十八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人,由股東任命,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以連任。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十九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九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條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二十一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公司經營決策會議;
(二)向股東報告公司經營情況;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章公司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二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三條公司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清算組由股東組成。
第二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通知、公告債權人;
(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
(五)清理債權、債務;
(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二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第二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算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歸股東所有。
清算期間,公司續存,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于年月日訂立,自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公司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未規定的事項,按《公司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公司經營期限年。
股東簽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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