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今年,除軍事、國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專業)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高校不得限制統考外語語種。
解讀:關于男女生錄取比例和統考外語語種,今年我省對這兩類內容的限定和限制給予了說明。而去年的細則并未詳細提及這些內容。
關于殘疾考生,去年的提法是: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能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要將其妥善安排在合適的專業學習,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而今年的提法更加直截了當,對高考成績達到要求、身體條件能夠完成所報考專業學習、生活能夠自理的殘疾考生,高校不能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5項全國性加分和2項地方性加分取消
新政:今年高考加分和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的政策變化較大。我省今年明確取消了“體育特長生”等5項全國性加分項目和“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等2項地方性加分項目?忌敉瑫r享有多項照顧政策的,在錄取時,只能享受其中加分最多的一項照顧政策,即考生最多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顧。
解讀:從今年1月1日起,我省取消體育特長生、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科技類競賽、省級優秀學生、思想品德有突出事跡者5項全國性加分項目;取消“福建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和“填報省內高校部分農林類專業考生投檔時加10分”2項地方性加分項目。
同時,保留烈士子女,山區、海島、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等5項全國性加分項目;保留“全國和省部級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和“設區市及以上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或其子女”2項地方性加分項目,加分分值調整為5分,并將在2018年1月1日起取消上述2項地方性加分項目。
嚴格界定考生信息公示內容
新政:各市、縣(區)教育招生考試機構和中學分別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區、本校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及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以及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測試合格考生名單和考生信息等。
考生公示信息應包括考生姓名、性別、所在高級中等教育學校(或單位)、享受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凡是未經公示的考生,將不具備加分或同等條件優先錄取資格,其加分項目、分值不得計入投檔成績使用。
解讀:去年高招《細則》并未對加分和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考生的公示信息進行嚴格界定,而今年我省對具有相應資格的考生信息公示內容進行了嚴格界定。
“高校農村專項計劃”與自主招生同步
新政:今年,省屬本科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簡稱“地方農村專項計劃”)招生繼續進行,安排在文史、理工類提前批之后、本一批之前進行。與此同時,今年我省新增了“高校農村專項計劃”。
解讀:“高校農村專項計劃”是由教育部直屬高校和其他自主招生試點高校承擔,主要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縣(含縣級市)以下高中勤奮好學、成績優良的農村學生。
該項計劃錄取如何安排?去年,我省只有“地方農村專項計劃”,在“地方農村專項計劃”的基礎之上,我省今年新增了“高校農村專項計劃”,并且明確了“高校農村專項計劃”招生原則上與高校自主招生同時進行。
學校、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報志愿
新政:《細則》還細化了10多項明令禁止的行為: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簡章及錄取分數線和通知書查詢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高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自主招生計劃不得占用試點高校已公布的分省招生計劃;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
解讀:與去年不同的是,今年我省專門提出了10多個“不得”,特別是高校與考生簽預錄協議、承諾新生錄取高額獎學金等將被嚴禁。
《細則》特別強調,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有關負責人提醒,院校、教師、考生千萬別碰這些“高壓線”,以免讓考生與自己心儀的院!笆е槐邸。
考生提出異議應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新政:今年招生管理部門及高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的職責將更加完善,根據考生或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招生管理部門對高校信訪答復情況進行復查。根據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的申請,高校招生工作領導機構對高校有關招生錄取行為進行調查、處理并給予答復。
解讀: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程序該如何走?如何操作才算規范?今年,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等學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相關規定的,按照“學校負責、考試院監督”的原則,可向所報考高等學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此外,考生或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按照相關規定向省級招辦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集美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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