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化校院兩級管理體制改革,明確校院職責,進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的工作,根據國務院、福建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和《福建醫科大學校院管理暫行辦法》,制訂了《福建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福建醫科大學校長辦公室2011年5月18日印發 |
福建醫科大學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促使學生樹立自信、自強、自立的人生觀和價值觀,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國務院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實施意見》(閩政〔2007〕18號)精神,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建立以助學貸款為主體,勤工助學為主導,“獎、貸、助、補、減、緩”六位一體,資助與教育相結合的聯動助學體系。
第三條資助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集體決策的原則,確保助學資金最大限度地發揮效用。
第二章資助對象
第四條資助對象以家庭經濟困難的在學全日制普通本科學生(含高職專升本,下同)和研究生為主。
第五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辦法依據《福建醫科大學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六條資助工作實行動態管理,遇學生學籍異動(編級、轉學、轉專業或休停退學等)、經濟狀況顯著變動、品行異常(違法違紀受懲處)等情況,學院應在進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后續資助工作中及時做出調整,同時將調整名單報送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上報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第七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學?梢匀∠洚攲W年受資助資格并追回相應的無償資助:
(一)弄虛作假,不如實提供家庭經濟情況;
(二)因違紀受到處分;
(三)因學習不努力而編級;
(四)生活鋪張浪費或有高消費行為;
(五)不參加學校安排的公益性活動;
(六)不服從學校勤工助學活動安排。
第三章資助辦法
第八條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通過獎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學雜費減免等渠道獲得資助,具體依據《福建醫科大學國家勵志獎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福建醫科大學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實施細則》、《福建醫科大學國家助學金評審實施細則》、《福建醫科大學學生勤工助學活動實施細則》、《福建醫科大學學生臨時困難補助實施細則》、《福建醫科大學學生學雜費減免實施細則》以及其他資助性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實施辦法執行。
第九條學校對每個學生獲得的資助金額實行總量控制。學生每學年獲得無償資助(包括由政府、學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所提供的資助金)總額原則上不超過9000元人民幣。無償資助和國家助學貸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總額原則上不超過11000萬元。
第四章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十條學校成立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校領導擔任正副組長,黨委辦公室、校長辦公室、宣傳部、學生工作部、武裝部、校團委、教務處、科學技術處、財務處、后勤管理處、監察審計處、體育教研部負責人和各學院分管學生工作領導為成員,負責制訂學校學生獎助工作有關制度和實施方案,審核學院推薦的評審結果,檢查督促學校學生獎助工作。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學生工作處,負責學生獎助工作的組織和協調,負責定期向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匯報全校獎助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各學院相應成立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院領導擔任組長,黨政管理人員和輔導員為成員,負責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組織、審核和申報工作;負責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各類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雜費減免、困難補助等的評審和有關申報工作;負責相關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學雜費減免、困難補助等款項的發放工作。
學院要根據學?傮w資助制度,研究制訂適合本學院實際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實施辦法,指定專人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日常資助工作,建立資助信息數據庫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班級成立獎助評議小組,由輔導員和學生代表組成,負責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和獎助工作的初步評議,出具評議意見。班級獎助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視班級人數合理配置,應具有廣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級總人數的10%。班長、團支書和生活委員為當然代表。班級獎助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班級范圍內公示3個工作日無異議。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公示與異議處理
(一)各項資助評審結果應在校園網或布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姓名、年級、專業、資助等級(金額)、監督電話及聯系人等信息。
(二)在公示期或受資助期間,如果學生或教師認為申請人(受資助人)不符合條件或存有異議,應以書面方式向申請人(受資助人)所在班級輔導員或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提出,也可以直接向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
(三)輔導員或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接到異議材料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提出異議的學生或教師反饋。
(四)學生或教師如對學院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的答復仍有異議的,可向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請復議。
(五)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在接到復議申請或異議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答復經校分管領導批準為最終答復。
第十四條資助經費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和福建省相關財經法規執行,實行分賬核算,?顚S茫坏媒亓、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資助工作接受紀檢監察和全校師生的監督,同時接受財政、審計、主管機關等部門的檢查。
第十六條各學院、部門要把資助和育人有機結合起來,關心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思想、學習和生活,組織開展以自強自立、艱苦奮斗、誠實守信和心理健康等為主要內容的教育活動,引導學生正確面對困難和挫折,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海外教育學院學生資助工作管理辦法另行制訂。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學校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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