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以申請轉專業;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三十條 學生入學后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要求轉專業:
(一)學生經嚴格考核確有專長,轉專業更能發揮其專長并通過轉入專業考核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有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其它專業學習者;
(三)學生確有某些特殊困難或非本人原因,不轉專業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四)休學創業或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
第三十一條 學生轉專業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轉專業應在每學期開學前2周或者期末最后2周內提出申請,其它時間不予受理;
(二)屬第三十條第(一)、(三)、(四)款情況的學生申請轉專業,應向教務處提交書面申請,經初審后填寫轉專業申請表,由所在系部(專業)和擬轉入系部(專業)簽署意見后報教務處,教務處根據相關系(部)、專業的意見組織考核(一般為所轉入專業四門主干課程的考核),并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者,可以轉專業;
(三)屬第三十條(二)款情況的學生轉專業,由學生本人憑二級甲等以上醫院的診斷證明向教務處提出申請,學校保健所(醫務室)、所在系部(專業)和擬轉入系部(專業)簽署意見,教務處審核,并報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者,可以轉專業。因疾病原因需轉專業者,原則上系內調轉。
(四)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需要適當調整專業的,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者,可以轉其他相關專業。
第三十二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三十三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并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省范圍內轉學,經轉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的,連同學生申請轉學的報告和德智體情況材料移交轉入學校,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的,可以轉入,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學生跨省轉學,經轉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校長書面授權召開的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并公示無異議的,連同學生申請轉學的報告和德智體情況材料報告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三十四條 學生轉出,學校不負責退還已收取的學費和住宿費。
序號 | 系(部) | 專業名稱 |
1 | 服裝系 | 人物形象設計(美容、美發、美甲方向) |
2 | 紡織系 | 現代紡織技術、針織技術與針織服裝 |
3 | 經管系 | 電子商務、會計 |
4 | 藝術設計系 | 鞋類設計與工藝、裝飾藝術設計 |
省級特色專業:染整技術、紡織品檢測技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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