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憲法的原則
資產階級
(1)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觀念最先由法國的波丹提出,后來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學說。
(2)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4)權力制約原則
近代分權學說是英國洛克首先倡導而由法國孟德斯鳩所完成的。
(1)人民主權原則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2)基本人權原則
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從而確立了基本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1999年憲法修正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也成為我國憲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4)權力制約原則或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憲法的表現
成文
憲法典是憲法的主要表現形式,絕大多數國家以一部統一的法典形式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則。世界上最早制定憲法典的國家是美國。
法律
憲法性法律是指一國憲法的基本內容不是統一規定在一部法律文書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書表現出來的憲法。主要有兩種情況:
(1)在不成文憲法國家中,有關憲法規定的內容不是采用憲法典的形式,而由多部單行法律文書予以規定的法律。
(2)在成文憲法國家中,由國家立法機關為實施憲法而制定的有關規定憲法內容的法律。
慣例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
憲法慣例多見于不成文憲法國家,但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