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司委人大班子會議講話
更新:2023-09-18 15:09:28 高考升學網
內司委人大班子會議講話各位委員、同志們:今天把大家請來開個會,叫內司委八次會議。我們所以在這個時候開這個會,一是因市人大常委會班子進行調整,廣福主任榮升為主任,對內司委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是因內司委委員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嚴重缺額,市六次人代會補選了內司委主任委員張永坤同志,二十一次常委會又補選了興旭、正濤、玉生三名同志為委員,這樣內司委委員就基本配齊了(缺一名副主任委員)基于上述兩條原因,感到有必要召開一次會議,目的是內司委委員新成分增多,有必要進一步明確內司委的性質、職責、和委員的任務;新老委員見見面互相熟悉一下以便于日后工作的開展。在此,我作為人大常委會聯系內司委的副主任對新到內司委工作的同志表示由衷的歡迎,對內司委原有的委員在過去幾內的出色工作表示感謝。下面我講幾點意見,供同志們參考。
一、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工作性質和地位
、涉及內司委的基本知識 內務司法委員會是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工作機構,不是人大常委會的內設機構,在人民代表大會期間接受大會主席團領導,閉會期間接受常委會領導。 內司委采用委員制,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組成人員是從同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產生的,換句話說內司委委員必須是人大代表。他們都是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其中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還是同級人大常委會的委員。在大會期間,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的法律地位相當,同是為大會服務的工作機構。 內司委作為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決定了它的活動原則實行會議制,而不是首長負責制。主要工作方式:一是嚴格依法辦事;二是集體討論決定問題,凡是內司委研究和審議議案,對某一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意見,都應當由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個人不能決定處理;三是依程序辦事,內司委開展工作應當嚴格遵守內司委的議事規則,不允許有隨意性。 內司委與人大常委會比較。內司委是權力機關的常設工作機關,屬權力機關的內部機構,不能對社會直接作出有法律約束力的決定。而人大常委會則是權力機關實體,能夠作出有法律效力的決議、決定。
二、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工作職責 概括地說,有以幾個方面:
()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提出屬于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職權范圍與內務司法工作有關的議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審議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市人大常委會交付的與內務司法工作有關的方案,檢查有關議案辦理情況,并參與聽取受質詢的市內務司法機關對質詢案的答復; ()督促市本級各司法機關保證憲法、法律、地方性法規和上級、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在本系范圍內遵守和執行; ()參與立法活動,對全國和省人大常委會交付征求意見的屬于內務司法方面的法律、地方性法規草案,收集意見并提出修改意見; ()參與上級和本級人大常委會組織的有關視察、評議、專題調查和執法檢查; ()圍繞市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常委會會議、主任會議的有關議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督促會議審議意見落實; ()審查市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各種規范文件和市轄各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內務司法工作的決議、決定,對其與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問題,向主任會議提出的審查報告; ()聯系市本級各司法機關和市轄各縣、市、人大常委會的對應工作機構,聽取其工作匯報,提出意見和建議; ()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受理人民群眾提交的有關司法方面的申訴和控告以及對市本級各內務司法機關工作及其工作人員的投訴,對其中的重要問題和案件進行交辦并督促辦結; ()會同信訪部門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司法機關的申訴、控告和檢舉,對司法機關辦理的有關案件進行監督。
三、內司委委員的職責 上面我主要講內司委的性質和職責,那么主任委員、我們這些委員工作任務是什么呢?概括起來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行使審議權。代表有權審議列入大會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和報告。這是作為國家主人的代表參與行使國家權力的重要體現。審議權包括知情權和發言權,代表在審議中有權了解與議題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有權發表意見,包括不同意見和觀點。經過審議形成多數人贊同的意見后,大會有關文件應當充分尊重這些意見,進行必要的修改。 二是行使選舉權。代表有權參加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選舉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政府和“兩院”領導人員、上級人大代表)。這是人大代表的最重要的職權。選舉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石。人大代表的選舉權是否受到尊重是選舉制度完善與否的標志。 三是行使質詢權。代表在審議報告時,有權向本級國家機關提出質詢案。質詢案是行使監督權的一種形式,對違法行為帶有彈劾性質。提出質詢案要遵循嚴格的程序,地方各級人大代表十人以上書面聯名提出,質詢案按照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在主席團會議、全體代表大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會議上作出答復。提出質詢案的代表半數以上對答復不滿意的,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四是行使表決權。表決權是人大代表對交付大會的議案或事項表明態度的權利。在代表會議上的表決,每位代表都平等地享有一票權。從總體上說,代表行使表決權就是大會行使決定權,如果沒有代表的表決,大會就無從決定問題,因此說每個代表是行使決定權的主體,這是確定的。但是,最終決定權的主體則是不確定的,表決結果是少數服從多數,多數人成為最終決定權的權利主體。 五是進行三(查)察。這是委員在閉會期間執行職務的重要方式。內容包括:檢查與內務司法機關相關的法律、法規、決議、決定在我市的貫徹執行情況;視察法院、檢察院有關工作情況;調查社會反映強烈的重點、熱點問題并提出意見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