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晚是人們一天忙碌工作后休息的幸福時光,但是總會有各種噪音影響休息和睡眠。那么2018年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少?夜間施工噪音投訴方法是什么?高考升學網整理了以下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為有效防治城市噪聲污染,切實解決噪聲擾民問題,保障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生活秩序和身體健康,改善城區聲環境質量,營造和諧舒適的人居環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打造生態宜居城市、綠色產業城市,建設幸福松原為目標,實施“寧靜工程”,解決市區噪聲污染問題,切實改善居民居住環境質量,保障群眾身體健康,全面推動我市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和可持續發展。
二、整治目標
區域環境噪聲、交通干線噪聲年均值逐年下降,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達標率逐年提升;環境噪聲信訪案件數量逐年下降,案件辦結率達到100%。
三、整治任務
(一)集中整治各類社會生活噪聲。重點查處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設備的行為;整治廣場、公園、步行街等露天公共場所各種公共活動產生的噪聲;整治裝修噪聲、偶發性噪聲。
(二)集中整治各類交通運輸噪聲。合理規劃城區重車、大型車輛行駛路線,合理設置車輛禁鳴區。重點整治禁鳴區域內學校、居民小區、醫院和政府機關等噪聲敏感點附近道路交通噪聲,嚴厲查處機動車輛未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車輛超速、違法鳴笛等行為,提倡文明行車。
(三)集中整治各類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重點整治存在環境信訪、超時營業及噪聲污染嚴重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取締無照經營的文化娛樂場所;對于持證照經營但噪聲污染嚴重的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依法嚴厲查處。
(四)集中整治各類建設施工噪聲。重點整治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產生的環境噪聲污染,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如果在夜間遇到緊急情況需要搶修、搶險作業,可以施工,但必須向周圍居民公告。
(五)集中整治各類工業企業噪聲。重點整治違反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新建、改建、擴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或從事金屬加工、石材加工、木材加工等產生環境噪聲的活動。
四、組織領導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環境噪聲污染整治工作的組織領導,市政府決定建立松原市環境噪聲污染整治領導小組。小組成員名單如下:
組 長:韓 良副市長
副組長:張 寧 市政府副秘書長
房 華 市環保局局長
成 員:屠長青 市環保局調研員
鞠洪軍 市公安局副局長
李 銳 市市容局副局長
楊學文 市文廣新局副局長
姜春生 市工商局副局長
曲柏恒 市住建局副局長
黃志剛 市信訪局副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屠長青負責整治工作的組織協調。
五、職責分工
(一)市公安局:查處居民家庭使用電器、樂器或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產生噪聲擾民等違法行為;整治和查處街道、廣場和社區娛樂、集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噪聲擾民的違法行為;規范在政府機關、各大醫院、學校周邊、居民集中區和主、次干道的禁鳴標志,制止機動車違規鳴笛和使用音響裝置噪聲擾民的違法行為。
(二)市環保局: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根據國家噪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我市聲環境質量功能區,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組織監測網絡。負責查處建筑(市政)工地、拆遷工地等擅自夜間作業造成噪聲擾民和企事業單位、餐飲服務業使用機械加工設備、風機、水泵、空調、冷卻塔、油煙排風機、音響等固定設備噪聲超標等違法行為。
(三)市市容局:整治商業經營活動室外音響等設備產生的噪聲污染違法行為;查處和清理占路經營、流動商販使用音響叫賣噪聲擾民的違法行為。
(四)市文廣新局:對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進行管理。對邊界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五)市工商局:對個體工商戶實行監督和管理,對邊界噪聲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經監管部門責令整改處罰后仍不達標的,建議吊銷營業執照。
(六)市住建局:做好各類建設施工的噪聲管理工作。對屢查屢犯、擅自夜間施工嚴重擾民的施工單位,責令停工整頓,同時列為不受歡迎的施工單位,對今后其施工資格加以限制。
(七)市信訪局:接收和批轉噪聲信訪件,及時答復需信訪部門反饋的上訪人。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確保整治活動取得實效。開展噪聲整治專項行動期間,領導小組定期召開工作例會,針對各階段整治重點,研究加強部門協調、提高行政執法整體效能的具體措施。要結合轄區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周密部署,并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ǘ┟芮信浜,多措并舉,確保整治工作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責任分工,加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推動整治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的原則,圍繞整治重點,對2015年以來群眾通過市長公開電話12345、公安110、環保12369、以及其他途徑反映的噪聲擾民問題,進行一次全面清理,調集足夠力量,嚴厲查處一批嚴重侵害群眾利益和干擾群眾正常生活的環境噪聲污染違法問題,堅決取締一批不符合相關政策、法律法規,不具備生產、經營條件的噪聲擾民的違法業戶。
(三)突出重點、掛牌督辦,解決難點熱點問題。堅持“標本兼治、疏堵結合”的原則,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對影響較大、擾民嚴重的噪聲違法案件進行掛牌督辦。對轄區內掛牌督辦案件要逐一落實,明確治理目標、解決時限、責任單位、督辦部門。
(四)加強宣傳、強化監督,形成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各責任部門要加強宣傳,廣造聲勢,營造“人人參與、人人共享”的良好輿論氛圍;要充分發揮各責任部門投訴熱線作用,暢通投訴渠道,積極鼓勵群眾舉報環境噪聲違法問題;要分階段、分層次、分主題在全區集中開展宣傳活動,形成鼓勵守法、震懾違法的強大聲勢。
(五)加強溝通、互通信息,嚴格報告制度,確保政令暢通。建立工作動態報告和信息報送制度,加強上下協調和橫向交流,確保政令暢通。相關部門每月要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一次工作進展情況;要確定專人負責噪聲污染綜合整治的聯絡和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報送相關工作信息。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各部門專項整治行動和重點督辦問題的進展情況、典型案件的查處情況、環境違法問題的立案和結案情況以及材料上報情況等進行通報。
七、整治依據
(一)違法制造各類社會生活噪聲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3.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法制造各類交通運輸噪聲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法制造各類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行為。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四)違法制造各類建設施工噪聲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的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按照《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六十三條禁止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產生噪聲污染和進行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搶修、搶險作業的除外。生產工藝上必須連續作業的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按照《吉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七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不執行當地人民政府作出的限制作業時間,或者未經批準,夜間在居民區、文教區、療養區進行妨礙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的,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法制造各類工業企業噪聲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此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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