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戶口遷入政策有哪些?
外地人可通過積分落戶天津
天津市政府日前發布《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決定從1月1日至12月31日,試行非本市戶籍常住人口(以下稱外來常住人口)居住證管理辦法,取消現行暫住證。辦法規定,居住證持有人可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
兩類人可申請居住證須在津居住半年以上
居住證的申領人員主要包括在本市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也包括未滿16周歲或在津就學的境內來津人員。
據《天津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規定,外來人口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應申報居住登記;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者應申領居住證;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在津具有合法職業和穩定居所、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在津投資辦企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條件者,可以申請積分入戶。
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選擇中心城區周邊增加導向分
居住證制度和《天津市居住證積分指標及分值表》規定,積分指標包括4類共12項。第一類基本分根據年齡、受教育程度劃分不同分值,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第二類導向分則對職業以及選擇落戶地區有所規定,為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和環城四區的人員賦予相應導向分值。
具體情況是:
第一類為基本分。包括年齡、受教育程度、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社保、住房等5項指標,體現了鼓勵年輕適用、穩定就業、穩定居所、較高文化程度和職業技能水平的外來人員落戶的原則。比如對35歲以下人員設置了20分,是35歲以上人員分數的一倍;將受教育程度和專業技術職業技能水平從高至低分別劃分了三檔、八檔分值,鼓勵有文化、高技能人才落戶;對具有穩定居所、長期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也賦予了相應分值。
第二類是導向分。包括職業(工種)、落戶地區2項指標,主要目的是鼓勵緊缺職業人員落戶,發揮在中心城區周邊地區落戶的導向作用。為了滿足本市有關行業對緊缺人才的需求,鼓勵人力資源對緊缺行業的優先滿足,對外來從業人員的職業工種,依據《天津市緊缺人才目錄》和《天津市職業培訓成本及市場需求程度目錄》評定的緊缺程度,給予相應的導向分值。同時,為了緩解中心城區的人口壓力,對申請落戶濱海新區、武清區、寶坻區、靜海縣、寧河縣、薊縣和環城四區的人員賦予相應導向分值。
第三類是附加分。包括投資納稅、婚姻狀況、獎項和榮譽稱號、工作年限等4項指標,主要目的是對在本市投資辦企業、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者獲得國家級獎項和榮譽稱號,為天津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設置一定的附加分值。同時,為照顧在一個單位工作穩定6年以上或者夫妻均在本市工作多年,對天津發展默默奉獻的人員,特別設置了附加分值予以政策傾斜。
第四類是負積分。包括違法失信1項減分指標。其中,對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積分期間犯罪的或提供虛假信息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積分落戶資格。
落戶后隨遷子女可在津高考具備購買保障房資格
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教育、就業、社會保險、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劃生育、證照辦理、社區事務、科技申報、職業資格評定、評選表彰等11個方面的公共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此外,通過積分方式取得本市常住戶口后,其投靠落戶的隨遷子女可申請在本市參加普通高中和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試。
在購房方面,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繳存和使用住房公積金,可以申請承租公共租賃住房、購買限價商品房、購買所在單位自建的經濟適用住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關于天津市居住證管理暫行辦法通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境內來津人員合法權益,規范本市人口服務管理,合理控制人口總量,促進城鄉一體化發展和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居住證的申辦、發放、使用以及積分管理等相關活動。
第三條居住證是境內來津人員在本市就業、居住進而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參與居住地社會事務,以及通過積分申請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證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有效。
第四條市發展改革委負責本辦法組織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公安機關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簽發、簽注、注銷以及居住證持有人入戶籍等相關工作。市人力社保局負責居住證的積分管理。教育、衛生、工商、稅務、人口計生、國土房管、民政、經濟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和市審批辦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做好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工作。
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包括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街道、鄉鎮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社區、村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分站)受公安機關委托,具體承辦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申領工作。
第五條居住證制作和管理工作經費應當納入市和區縣財政預算,予以足額保障。
第二章申領
第六條年滿16周歲的境內來津人員,擬居住7日以上半年以下的,應當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申報居住登記。
第七條已居住半年以上且擬繼續居住的境內來津人員,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未滿16周歲或者就學的境內來津人員,可以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領居住證。
第八條居住證證件信息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照片、指紋、戶籍住址、現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注機關和簽注期限等。
第九條需要申領居住證的,由個人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或者由個人所在工作單位(以下稱用人單位)集中到單位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申報居住登記、申領居住證。監護人或者受托人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證明。
第十條申領居住證時,應當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天津市居住證申請表》和近期照片;
(二)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明;
(三)在本市合法居所的證明;
(四)在津就業的應當提交就業證明;
(五)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區縣各級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收到申請辦理居住證的材料后,負責對申領材料進行現場核對。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第十二條受理申領居住證的單位應當于2個工作日內,將已經出具收件憑證的申領材料送至所在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區縣人口服務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認定工作,并將制證信息上傳至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
第十三條居住證由公安機關統一簽發。對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市公安機關制證部門應當自受理單位開具收件憑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證件制作。
申請人憑收件憑證到受理單位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首次申領免費。遺失補辦或者損壞換領的需繳納證件工本費。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核定。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統一的境內來津人員服務管理綜合信息系統,實現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人口信息的互聯互通、共建共享。
第十五條居住證每年簽注1次。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簽注手續,或者由用人單位集中到其所在區縣的人口服務管理中心辦理簽注手續。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逾期60日內可補辦簽注手續,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有人住址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居住證損壞難以辨認或者丟失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辦理換領、補領手續。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由公安機關注銷居住證: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證明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二)居住證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辦理要求的;
(三)居住證持有人逾期60日未補辦簽注手續的;
(四)居住證持有人已轉辦為本市常住戶口的;
(五)居住證持有人離津之后不再返津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四章待遇
第十九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以為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隨遷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居住證持有人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后,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在本市報考中等職業學校、報名參加春季高考和高等職業院校自主招生。
第二十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免費享受就業信息咨詢、求職登記、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服務。
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一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參與居住地社區事務的權利。
居住證持有人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且取得戶口所在地相關選舉資格證明的,享有居住地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二十二條居住證持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可以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登記等車務手續;可以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赴港、澳、臺通行證及各類簽注;可以在本市注冊工商營業執照,以技術入股或者投資等方式創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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