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經營發展過程中,會因章程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解散事由發生、股東(大)會決議而主動解散;也會因政府機關的責令撤銷、關閉、吊銷營業執照等行政行為、法院的解散判決而被迫解散,由此進入公司清算。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指以解散公司為目的,而清理公司現有債權債務,分配剩余財產,了結公司各類法律關系的程序和制度。公司清算分為破產清算和非破產清算兩種,破產清算是依《企業破產法》進行,清算程序嚴謹,本文不作贅述。鑒于我國《公司法》等對非破產清算僅作只言片語的原則規定,在實踐中認識不一,因而將操作流程歸納如下。
要點解讀
一、設立清算組
一般情況下,公司自行清算時,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有限責任公司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而指定清算的,即解散的公司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此時,清算組的組成人員由法院來指定,可以由股東和中介機構共同進行,也可以全部由中介機構人員組成清算組。
清算組成立以后,應當選舉出清算組組長,然后制定清算過程中相應的議事規則和會議制度,并編制工作計劃。工作計劃一般包括:(1)人員分工及工作安排。清算組的工作分工應與其工作職能掛鉤,具體可分債權清收組、債務登記組、審計評估組、綜合后勤組、資產管理組等。(2)清算工作的時間和進度。具體包括對債權人申報債權通知函的發出、對債務人催收函的發出、財務審計、資產評估的時間安排、清算組與清算公司的工作交接、債權人申報債權的登記期限、職工構成情況的統計等。(3)資金計劃。資金計劃主要是指清算組在整個清算過程中所必須支付的費用。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二、清算組接管公司
清算組成立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應當全面移交公司管理權,需要移交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從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審批登記制度,指定專人保管。須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1)公司公章;(2)公司內各職能部門的印章;(3)各種財務印章及合同印章;(4)獨立法人分支機構的印章;(5)非獨立法人的分支機構的印章。
2、債權債務清單,要求不能遺漏,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3、資產清單,按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分類登記,按清算組的要求詳細填寫相關內容。
4、職工花名冊,含在職和離退休的全體人員的花名冊,要記載工齡、工種、用工形式、工資及工資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5、合同書、協議書,各種法律文件及廠內相關文件分類統計移交。
6、財務賬冊及相關財務資料。
7、企業購買的有價證券,享有的無形資產的權利憑證。
8、企業的歷史檔案等其他應當移交的資料。
三、清理公司財產
接管公司后,清算組應著手清理公司財產,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確定公司現有財產的范圍,對公司所有財產進行清查登記。
(2)接管公司財產,包括:對公司享有的債權進行確認;調查公司對外投資情況;對公司的其他權利進行登記;對公司的非貨幣財產進行評估等。
(3)要求占有公司財產的第三人返還財產,責成相關股東交足尚未繳納或者抽回的出資。
四、接管公司債務
接管工作包括對債務進行確認和登記。對債務的確認是接管債務的基礎,通常情況下,應當審查債務產生的原因和依據,對相應的債務產生的合同、其他書面文件及依據進行審查,隨后,應將確認無誤的債務登記造冊。公司債務一般包括以下幾種類型:(1)銀行借款。
(2)應付貨款及其他業務欠款。
(3)應付工資。
(4)未繳稅金。
(5)其他應付款。
五、開立清算賬戶
清算帳戶應當在清算組接管公司的同時設立。公司原有的賬戶是以正常的生產經營為基礎的,進入清算程序之后,應當及時設立清算費用賬戶和清算損益賬戶。
六、通知/公告申報債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最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其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清算組應首先通知或公告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接著,應對申報債權進行登記,查驗是否有遺漏債權人,并對債權人申報的債權,核對其證明材料。申報登記結束后,及時編制清查報告表,以利于確認債權債務。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七、處理未了結業務及債權
清算組為了了結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及債權,終結公司的各種法律關系,可開展一些以了結公司業務為目的的經營活動。
清算組在此環節中的主要工作包括:對公司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進行清理,包括繼續履行或終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回收債權等。
八、代表公司參加訴訟活動
公司清算過程中,如與其他主體發生糾紛,清算組代表公司參加民事訴訟,而且,清算組有權聘請律師代表公司參加訴訟。
九、處理公司財產
因為公司的大部分債務最終都將以貨幣形式進行清償,因此,清算組有必要對公司的非貨幣財產變現,轉為貨幣形式用于清償公司債務。
十、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在公司的債權清理完畢,債務登記清楚和財產變價處理完畢后,清算組應當重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如果公司財產能夠完全清償公司債務,則按法定順序予以清償;如果可能不足以清償的,應及時通知債權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起訴;如果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清算組應當停止清算活動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公司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如對清算方案提出修改建議和意見,清算組應當進行修改,直至股東(大)會或法院通過為止。
十二、確認并實施清算
清算方案經確認后,清算組即可按清算方案執行。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清償順序一般為: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公司債務;
(5)分配剩余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十三、編制并提交清算報告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制作清算報告、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各種賬務賬冊,并提交股東(大)會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由上述機構對這些材料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予以確認。
清算報告的內容一般包括:
(1)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
(2)清算組的組成;
(3)清算的形式;
(4)清算的過程及安排;
(5)公司債權債務的確認和處理;
(6)清算方案;
(7)清算方案的執行情況;
(8)清算組成員履行職責情況;
(9)其他清算的相關內容。
十四、辦理注銷登記
清算報告和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各種賬務賬冊經股東會或國有獨資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門確認后,清算組應將清算報告報送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后,公告公司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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