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和依規原則
企業并購引起的直接結果是目標企業法人地位的消失或控制權的改變,因而需要對目標企業的各種要素進行重新安排,以體現并購方的并購意圖、經營思想和戰略目標。但這一切不能僅從理想愿望出發,因為企業行為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企業并購整合的操作也要受到法律法規的約束。在整合過程中,在涉及所有權、經營權、抵押權、質權和其他物權、專利、商標、著作權、發明權、發現權和其他科技成果等知識產權,以及購銷、租賃、承包、借貸、運輸、委托、雇傭、技術和保險等債權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時,都要依法行事。這樣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也才能避免各種來自地方、部門和他人的法律風險。
實效原則
整合要以收到實際效果為基本準則,即在資產、財務和人員等要素整合的過程中要堅持效益最大化目標,不論采取什么方式和手段,都應該保證能獲得資源的優化配置、提高企業競爭能力的實際效果,而這些實際效果可以表現為整合后企業經濟效益的提高、企業內部員工的穩定、企業形象的完善和各類要素的充分利用等。這里應避免整合中的華而不實、急功近利的做法。
優勢互補性原則
企業是由各種要素組成的經濟實體,構成的各種相關要素是一種動態平衡,這種動態平衡是要素在一定時間和一定條件下的存在狀態。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平衡和最佳組合是針對不同企業而言的,甲企業的優勢未必就是乙企業的優勢,甲企業的劣勢未必就是乙企業的劣勢,最佳組合應該是適應環境的優勢互補。因此,在整合過程中,一定要從整合的整體優勢出發,善于取舍。通過優勢互補實現新環境、新條件下的理想組合。
可操作性原則
并購整合所涉及的程序和步驟應當是在現實條件下可操作的,或者操作所需要的條件或設施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創造或以其他方式獲得,不存在不可逾越的法律和事實障礙。整合的方式、內容和結果應該便于股東知曉、理解并能控制。
系統性原則
并購整合本身就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到企業各種要素的整合,缺少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帶來整個并購的失敗。系統的整合內容應包括:
1、戰略整合。這是并購后企業戰略方向的重新定位,關系到企業長遠發展的方針和策略;
2、組織與制度整合。這是建立新的組織結構,把企業各項活動重新部門化、制度化,確定各部門明確的責權利關系;
3、財務整合。保證各方在財務上的穩定性、連續性和統一性,使并購后的企業盡快在資本市場上樹立良好形象;
4、人力資源整合。企業要重新調整、分配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要進行員工的重組和調整,以使企業能正常有效地運營;
5、文化整合。包括并購雙方企業的價值觀、企業精神、領導風格和行為方式的相互融合和吸納,構筑雙方能夠接受的企業文化,為各種協調活動提高共同的心理前提;
6、品牌整合。無論對目標公司還是并購公司而言,品牌資產都是其發展和經營的重點,品牌整合的構建都是不可或缺的戰略措施,決定著整合工作所帶來的協同作用能否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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