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應金制。
據說今年仍實行計劃安置和自主擇業、應金制三個相結合,明年開始實行應金制,其主要內容是營以下干部轉業是一次性買斷,兵齡滿三年不滿十年的每年按1.72萬計算,兵齡滿十年不滿十六年的每年按2.67萬計算,兵齡滿十六年以上的每年按3.12萬計算一次買斷,團以上干部每年按3.93萬買斷后,每月再發基本工資的80%補助。文件下發后你們就知道了,其中還有職務系數區別。
對于“應金制”的提問?
所謂"應金制”還沒見過一個權威的解釋,只是提出來,類似于“買斷軍齡”,以前一些網友曾經就應金制探討過,但都是僅供參考的東西。如營以下干部轉業是一次性買斷,兵齡滿3年不滿十年的每年按1.72萬計算,滿十年不滿十六年的每年按2萬計算,十六年的50萬一次性結清,轉業后每月按基本工資的80%發補助,其他國家不再管,包括住房、醫療等,相當于自主擇業,十六年以上按3.12萬一次性買斷,團以上干部每年按3.93萬買斷后,每月再發基本工資的80%補助,同時還有職務系數區別,具體確切內容按照部隊下發通知,反正這次部隊改革肯定會采取應金制,相當于外軍的退役制度。
二、軍轉新政策的目的是留住和選拔人才,淘汰該淘汰的,建立穩定而有活力的人才體系。
軍轉改革的結果應該是退役的待遇差于現役待遇。絕不會是讓軍轉軍官轉業后安置后比轉業前待遇更為優厚,否則,人人都想著轉業,部隊談何人才競爭體系?現狀如此,也是改革的重要內容。兩個途徑:提高現役待遇;降低退役待遇。即對于服役期間的“國防勞動”要加大補償,但絕不是用讓軍轉成為敲門磚和跳板,提高現役軍人的待遇好過普通的。降低退役待遇的含義是:防止現役軍官把軍轉當作跳板轉為(地方安置壓力只是一個原因,減少安置的另一個原因是端正服役及軍人價值觀)。職業軍人應以國防事業為自己的事業,而不是上的事業。
任干未滿2年,若要退出現役,作開除黨籍軍籍處理。嚴進嚴出,參考西點軍校入校對考生思想的嚴格要求以及西點畢業生須在部隊服役一兩年。國家出錢培養至大學畢業,沒有免費的午餐。開除黨籍軍籍僅僅是嚴肅軍紀法紀,拿納稅人的錢讀了大學,受用了國家的正規訓練資源,想僅僅服個義務兵就走人,沒那么簡單。另外一個目的是穩定軍心。強制性的讓每位共和國軍官樹立軍人核心價值觀。軍人的天職是服從命令。既然不服從命令,受到處分合情合理。當然,在你成為軍官之前是有退出途徑的,那就是類似現在的國防生交幾倍罰金走人。
任干滿2年至滿5年的作復員處理。參考考上至少工作五年的規定。鑒于部隊工作的艱苦性,復員拿點錢走人,也算是對特殊的“國防勞動”的一點報酬。軍隊是個特殊的集團,它鼓勵的是積極向上。絕不是鼓勵服役幾年就走人,當然就更不會鼓勵服役走人后的待遇還好于現役。軍官類似管理,至少任職五年應是理所當然也應是軍法軍紀的規定。)
任干滿5年未滿10年但未達到服役最低年限的,唯一選擇:應金制。按不同年限,約2.5萬左右一年計算。參考英美等國對未滿一定年限的發放退役金。不會太多,也不會很少。鑒于我國地域經濟差別過大,2.5萬應該是全國的基礎數,各個地方政府對退役軍官進行不同的補貼。退役金的下限是保證能在安置地能“小康”地生活與服役年相當的年數。當然,國家會對退役軍官就業,買房,保險等等有很多優惠政策。
達到對應軍銜最低服役年限但軍齡未滿20年者,兩個選擇:應金制和計劃安置。應金按3萬左右一年計算。個人認為這段并不全面,可能是發帖者的疏忽。實際情況應該是:對于滿10年或達到最低服役年限者,但未滿20年。同上條,對于選擇應金制的,各個地方政府有相應補助。應金制的下限能在安置地“全面小康”地生活與服役年相當的年數。軍隊假定的多數軍轉軍官是:積極向上,能夠自主就業,而不是庸庸碌碌等著國家救濟的loser。對于買房這一轉業軍官的心患,應出臺政策規定地方政府須提供本地安置軍官等量的經濟適用房(并不適用現役軍官)。計劃安置應是雙向選擇,用人單位的決定權很大。目的是使符合條件的選擇計劃安置的人數變小。
服役滿20年以上的,三個選擇:應金制,計劃安置和自主擇業。應金約3.5萬左右一年計算。完善現有自主擇業制度,提高待遇。個人覺得,若是應金選擇,不應只是3.5萬一年。應有4.5萬左右。而且只是全國基礎數。各地依經濟條件不同,另有補貼不一樣。對專門面向退役軍官的經濟適用房,優先購買。參考外軍退休。
新政策偏向達到服役年限的和中高級軍官。保持部隊競爭和活力。
三、很可能真實的新轉業安置方案
1、達到服役最低年限的離隊。35歲以下和15年軍齡以下的的兩種選擇:考試安置和應金制?歼m當加分。考不上必須選擇應金制。35歲以上的自主擇業。自主擇業放寬至15年。20年80%;19年79%;18年78%;17年77%;16年76%;
2、35歲以下15年軍齡以上的三種選擇:考試安置、應金制、自主擇業。
3、裁軍所涉及干部雙向選擇,可離隊可交流到部隊。全軍實行換崗輪崗服役制度。
4、軍齡30年以上的兩種選擇:退休和自謀職業。
5、立法確定軍隊總員額。未達到服役最低年齡的依法不得退役。
6、自主擇業干部將拿一筆可觀的退役金,其標準參考以前的應金制傳言。
四、本著保護軍人利益和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原則,將逐步減少計劃安置,加大自主擇業名額。
1.軍齡不滿8年或干齡不滿3年的軍隊干部原則上不得退出現役,確需退出現役的安排復員,干齡滿3年或軍齡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軍隊干部需退出現役的原則上安排轉業(計劃安置),需要復員的必須由本人寫出書面申請,并由軍以上單位機關審批后方可辦理;
2.軍齡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團以下(含正團職)干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可安排轉業,也可安排自主擇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師以上(含副師職)干部需退出現役的,50周歲以下(不含50周歲)或軍齡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轉業,50周歲以上或軍齡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4.士官需要退出現役的,軍齡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復員,軍齡在10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不含20年)的原則上安排復員,有需要轉業安置的必須有接收單位開具的有效證明材料,軍齡在20年以上(含20年)30年以下(不含30年)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安排自主擇業,軍齡在30年以上或年齡超過50周歲以上的安排退休。
5.自主擇業工資待遇:
滿16年不滿18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60%;
滿18年不滿2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70%;
滿20年不滿23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80%;
滿23年不滿26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0%;
滿26年不滿30年的軍官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官工資的95%;
滿20年不滿25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80%;
滿25年不滿30年的軍士長自主擇業所在地同級別軍士長工資的90%;
同時,自主擇業的軍官和士兵還將發放住房供給金和參加醫療保險。
6.在高原、海島等艱苦邊遠地區工作滿15年的,在原有的基礎上加5%,滿20年的加8%,滿25年的加10%,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參加過戰役或直接參與過重大搶險救災工作的軍官,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7.在參戰或參與搶險救災期間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3%,5%,8%,10%。在平時工作中因工作成績突出,做出重大貢獻而榮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分別在原有的基礎上加2%,4%,6%,8%.對于同時榮立多次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榮譽稱號的,只加最高的兩項,累加之后超過100%的,按10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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