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 各部門、各單位必須按時提供真實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或者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上報的統計資料必須經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領導人審核、簽署。
第二十條 全市性統計數據以市統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制定政策、計劃,檢查政策、計劃執行情況,考核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工作成績,進行評比、表彰和獎勵時所使用的統計資料,應當以市和區、縣統計局提供或者核定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二十一條 市和區、縣統計局負責審定、公布和出版本市或者本地區的基本統計資料,并及時發布統計公報及其他各類統計資料。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公開發布本系統的統計資料,應當與同級統計局有關統計資料核對一致,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內報同級統計局備案。
宣傳、新聞和出版單位需要發表尚未公布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資料,全市性的,必須經市統計局核準;地區性的,必須經有關區、縣統計局核準。所發表的統計資料應當注明提供單位。
第二十二條 財政、稅務、工商行政、海關以及其他負責專業性統計的部門和銀行、保險、證券等單位,應當向市或者區、縣統計局無償提供開展政府統計調查需要的各項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統計機構應當利用統計信息資源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社會公眾服務,實現統計信息資源社會共享。
第二十四條 屬于國家秘密的統計資料,必須保密。屬于私人、家庭的單項調查資料,非經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對在統計調查中知悉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統計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和區、縣統計局的統計檢查機構,在本行政區域內依法行使統計檢查監督的職權,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檢查和查處統計違法行為。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統計機構的兼職統計檢查員,在同級統計局的指導下,負責組織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統計檢查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的統計機構的兼職統計檢查員,在區和縣統計局的領導下,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統計檢查工作。
第二十六條 統計檢查員由市統計局統一組織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發給《統計檢查證》。
統計檢查員在執行統計檢查監督任務時,應當出示《統計檢查證》,不出示證件的,被檢查單位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第二十七條 統計檢查機構或者統計檢查員在執行公務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檢查,如實提供原始統計記錄、統計臺賬、統計調查表以及與統計有關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的行為檢舉、揭發和控告,并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者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者編造虛假數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市或者區、縣統計局予以通報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單位的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或者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數據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統計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二)拒報或者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可以處2萬元以下罰款。
個體工商戶有前款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統計局予以警告,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利用統計調查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進行欺詐活動的,由市或者區、縣統計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對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騙取榮譽稱號、物質獎勵或者晉升職務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榮譽稱號、追繳物質獎勵和撤銷晉升的職務。
第三十三條 統計調查對象中的國家工作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市或者區、縣統計局可以提出建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統計人員和統計檢查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和濫用職權尚未構成犯罪的,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機關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統計法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涉外社會調查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達州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20 07:0:05廣安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9 14:0:03宜賓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5 11:0:43南充噪音擾民投訴電話是多
時間:2023-09-14 2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