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報到時間是如何規定的?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省級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簽發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規定的時間,持《退役士兵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行政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通常在每年的4月至6月。
23.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的,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如,自主就業安置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等待遇;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不再享受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24.退役士兵因家庭成員發生重大傷亡、因受災家庭遭受重大損失、本人突發重大疾病等不可預知的客觀原因,不能按時報到、上崗的,怎么辦?
答:士兵退出現役后應該按規定時限到安置地主管部門報到。確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突發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報到的,退役士兵有能力時應及時與安置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得聯系、說明情況,申請延期報到。
25.退役士兵的檔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移交給有資質的公共人才服務機構托管或退役士兵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退役士兵接收單位人事(人力資源)部門管理。大學生士兵復學的,其檔案由征集地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入伍前的院校;不復學的,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負責接收,按自主就業退役士兵政策做好檔案移交管理工作。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檔案,由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軍休服務管理機構或榮譽軍人康復醫院、精神病醫院等有關服務管理機構管理。
26.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答:退役士兵檔案要件主要包括以下8個方面的內容:
(1)入伍材料:①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②應征公民入伍批準書(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③應征公民政治審查表(1990年3月以前入伍為應征公民入伍登記表);④應征公民體格檢查表;⑤士兵登記表(1990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無此表)。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還應有學歷專業審定表、專業技能考核評定表等。院校畢業的士官還應有士官學員入學批準書(1998年、1999年為軍士長學員入學批準書)、士官學員畢業分配表。
(2)黨(團)材料:①入黨(團)志愿書;②優秀黨(團)員登記表等。
(3)級別、軍銜、職務材料:①士兵軍銜報告(登記)表;②士官軍銜晉升報告表;③士官選取注冊登記表(1979年至1990年選改的志愿兵為志愿兵申請表,1991年至1998年選取的士官為選改專業軍士報告表,1999年至2009年選取的士官為士官選取報告表);④士官選取考評登記表;⑤士官年度考評登記表等。代理過干部職務的還應有《士官代理干部職務報告表》。
(4)獎懲材料:受過獎勵的應有個人獎勵登記(報告)表等;受過處分的應有處分登記(報告)表等。
(5)病情鑒定和評殘材料:①軍人體系醫院或上級醫院診斷證明;②軍人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醫學鑒定表;③軍人殘疾等級評定表。
(6)生活待遇材料:①調整工資審批表;②士官配偶隨軍(調)審批表;③士官隨軍配偶生活困難補助審批報告表;④退休士官增加退休費審批表等。(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
(7)退出現役材料:①義務兵退出現役登記表;②士官退出現役登記表;③退休士官安置登記表;④易地安置材料(根據退役士兵的不同情況提供)。易地安置的并相應提供結婚證、配偶戶口本和身份證、配偶所在單位證明,或父母、配偶父母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原件。
(8)其他相關材料:①職業資格、學歷、學位材料;②各種教育培訓材料;③本人公民身份證號碼登記材料等。
27.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后如何落戶?
答: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28.士兵退役后發生的問題,怎么解決?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16條規定,士兵退役后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29.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役后能否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2011年11月1日以前)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其服現役雖不滿12年但滿上士軍銜規定年限的,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以后退出現役,可以選擇按《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前政策由政府安排工作或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施行后(2011年11月1日以后)從非軍事部門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29條規定且未選擇自主就業安置的,退出現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
30.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民政部門報到后,通常多長時間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5條規定,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3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3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33.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多長時間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34.哪些單位應該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64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出現役軍人,應當按照國家安置任務和要求做好落實工作。
35.接收安置單位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最少簽訂幾年合同?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與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蛾P于深入貫徹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3〕78號)規定,軍齡10年以上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或裁員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37.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8條規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38.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有哪些特殊保護政策?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9條規定,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39.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排?
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40.退役士兵不服從政府安排工作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0條規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
41.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怎么辦?
答: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待遇。
42.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檔案如何轉遞到地方?
什么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答: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士官,其檔案實行集中審理交接的辦法,一般從翌年的1月開始,至4月底結束;集中交接的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的工資,由部隊發至翌年7月31日;集中交接的檔案材料,由軍隊各大單位軍務部門分別向有關省級安置部門進行移交;各省級安置部門應及時審核檔案材料,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簽發《接收安置通知書》,對有疑義的及時與大單位軍務部門溝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及時將檔案材料退回軍隊大單位軍務部門,并說明退檔原因;集中交接的退役士官接到《接收安置通知書》后,應在規定時間到地方安置部門報到。
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義務兵,隨年度退役士兵集中離隊,其津貼補貼由部隊發至當年12月31日;檔案材料由部隊師(旅)、團級單位直接郵寄安置地民政部門,由安置地民政部門組織審核,逐級報省級民政部門審批。
43.哪些士兵退役后采取自主就業安置方式?
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供養條件的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均采取自主就業方式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也可以選擇自主就業方式安置,但應在退役時選擇。
44.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按自主就業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其在離隊時可領取由部隊發給的一次性退役金;氐胤綀蟮胶罂深I取安置地人民政府發放的一次性經濟補助,同時享有教育培訓、就業創業、考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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