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實施原試點單位編內參保人員怎么轉?
“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后,我們原來試點單位編制內人員的養老保險關系怎么算?”記者從省人社廳獲悉,根據省政府《關于妥善處理我省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的參保人員,轉移到國家及省統一實施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機保制度)。其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等全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后實施。其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根據人員是否在職實行不同處理,具體為:
如果參保人員還在職,那么單位和個人應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分別按照機保制度規定繳費,10月1日以后已在原試點的繳費額應予以抵扣。
9月30日及以前的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含本金和利息,下同)原則上應劃轉至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待退休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具備條件的地方可根據當地原試點的基金結余和財力等情況,在辦理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后,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給本人。
如果參保人員已領取養老金,則按以下原則處理:
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由主管部門審核并報人社部門,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的統籌項目,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10月1日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單位和個人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的基礎上,從10月1日起,按機保制度參保繳費并重新核定其養老待遇標準,從其在原試點領取待遇的當月起按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執行。
10月1日至我省正式啟動機保制度經辦工作以前,其間已領取的待遇與重新核定的養老待遇標準的累計差額,在實施參保經辦工作后,按規定清算,多退少補。
個人賬戶余額原則上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發放原核定的個人賬戶養老金。9月30日及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并領取待遇的人員,原核定并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原規定繼續執行,但個人賬戶余額不得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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