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論》讀后感|讀矛盾論有感
讀完毛澤東的《矛盾論》,很有回到高中時期整天背馬克思主義哲學的感覺,熟悉的理論,熟悉的句式,熟悉的觀點。但或許是在大學中浸淫了2年,對社會,對生活有了更加深刻的認識與理解,猛然覺得那些關于矛盾的理論,能夠很自然的解釋一些問題,這其中的道理不言自明。
關于矛盾,《矛盾論》中首先提到的是它的普遍性與絕對性: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每一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存在著自始至終的矛盾運動。換言之,沒有了矛盾,世界也就停止發展了,那么這個世界也將不存在。因為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所以當一個物體停止運動和發展了,那么它也就沒有絕對存在的理由了。
所以有時候經常會看到,我們去怪罪政府很多事情沒做好,甚至都沒有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于是我們在網絡上、在現實中去揭露一些政府的丑陋與罪惡。這可以看成是政府與人民群眾在某一個特定的階段站在了互相對立的面上,雖然本來不應該是這個情況的。但換個角度想,只有通過這樣的矛盾,政府才會將執政于民的理念貫徹的更加完善,而人民群眾也會在這個過程中提高政治素質,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因此,《矛盾論》中說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發展過程中,即使本來看上去不存在矛盾的兩方,其實也是存在矛盾的,因為他們都在發展,而有發展就必定有矛盾的推動。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理論的精髓所在,即便你總想找個例子出來去推翻矛盾的普遍性存在原理,但最終還是會無功而返。而這件事本身何嘗不是一中矛盾呢?你始終想找,卻始終找不到。所以,矛盾的世界是奇妙的。
聊完了矛盾的普遍性,再來看看矛盾的特殊性。“任何運動形式,其內部都包含著本身特殊的矛盾。這種特殊的矛盾,就構成一事物區別于他事物的特殊的本質。這就是世界上諸種事物所以有千差萬別的內在的原因,或者叫做根據。”在我看來,毛澤東對于矛盾特殊性的解釋是很到位的。既然矛盾的普遍性推動了世界上一切事物的發展,那么與之對應的矛盾特殊性必然也存在與所有事物中。若沒有特殊性,那么這個世界將是同一的,而同一的世界又怎么會有發展的源動力?
這就好比我們所存在的這個世界,200多個國家和地區,每一個國家都有不同的國情,每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發展情況都不一樣,這才構成了五湖四海,各色皮膚、千姿百態的大世界。如果這個世界被一個國家統一了,那么結果會怎么樣?整個人類也許就喪失了競爭意識,整個社會也許就會停滯不前。講述這個例子,其實可以更好的理解為,矛盾的特殊性與矛盾的普遍性是同等重要的?赡苓@一點毛澤東在文章中沒有細說,但我在這里指出來,是覺得矛盾的特殊性既是對于矛盾普遍性存在的證明,也是事物發展的必要條件。至此,關于矛盾的普遍性與特殊性以及它們的關系便陳述完了,這本身是一個很大的命題和理論,縮在這草草千字的文章中著實也難講述清楚。
那么,既然矛盾有著特殊性,我們解決問題的依據也要從這個理論中引申出來,這便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毛澤東在文章中說“不同質的矛盾,只有用不同質的方法才能解決!(讀后感 www.lu100.cc)或許很多人根本沒有學過矛盾論,也不知道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這樣的理論,但所有人都知道一把鑰匙只能配一把鎖。這說明在人大腦的深處,對于矛盾問題的解決是有一個天生的潛意識的,那就是所有問題都要經過分析,只有正確的鎖才能打開正確的鑰匙。然而在歷史中,我們也看到,即使是《矛盾論》的創作者毛澤東本人,也犯下過很大的錯誤,比如文化大革命便是典型的不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方法去操作,最后釀成悲劇的例子。這里再插一句,我們可以看到一個人其實也是矛盾的,拿毛澤東來說,他很好的詮釋了矛盾論,很好的詮釋了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然而自己卻也因為沒有按照理論去做而犯下過錯誤,所以矛盾真的是無處不在。
話題在回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上來,我們在現實中能夠舉出很多很多的例子,甚至包括一些自古就有的成語,如“對癥下藥”、“量體裁衣”、“因材施教”、“因地制宜”等也揭示了這個道理。法院判決每一個案子,都要根據案情的不同來定罪。比如同樣是殺人,最近最熱的兩名殺人犯——藥家鑫與夏俊峰,一個是撞傷人之后拿刀繼續捅死傷者的學生,一個是因為城管執法暴力,為了維持生計而被逼殺人的小攤販。在網絡上,我們看到的意見幾乎是一邊倒的。對于藥家鑫,人民群眾發出了“此人不死,王法不在”、“殺人償命”、“十惡不赦”的聲音,而對于夏俊峰,更多的人則是同情這樣一個小販子,同時還怒斥城管暴力執法是罪有應得。人民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對于同樣的殺人犯,他們有不同對待方式,但是法院最后的判決結果卻是一樣的——死刑。這其中首先牽扯到了矛盾的特殊性,他們因為不同的原因殺了人;再之后,人民群眾與法院都對具體問題進行了具體分析:群眾對于兩人有著截然不同的看法,法院對于這樣重大的案件更是分別采取了慎密的調查與仔細的取證;最后,我們也看到了矛盾的普遍性——他們的二審終審判決都是死刑,因為他們的行為無論出自何種原因,都觸犯到了人類道德的底線,他們奪走了別人的生命。
毛澤東在《矛盾論》中講道:“在復雜的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種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發展規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
我們在之前講述的兩件事情中,可以看到不止一對矛盾的存在——殺人犯與被害者間的矛盾、人民群眾與殺人犯之間的矛盾、法院與殺人犯之間的矛盾、被害者家屬與殺人犯之間的矛盾……當然,我們說殺人犯與被害者之間的矛盾是所有矛盾中最重要的,因為這對矛盾直接導致了案情的發生以及后面所有的矛盾,這便是主要矛盾。主次矛盾及其相互關系的原理,要求我們看問題,辦事情既要善于抓住重點,又要學習統籌兼顧。所以,我們可以理解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是以基本事實為準繩、以主要矛盾為重點來進行的,在兩人殺人的既定事實成立的基礎上,做出了死刑的判決。但同時我們也相信,法院的判決絕對不僅僅只是光看案情的本身,案情所帶來的社會影響、人民群眾對于案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