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的來講,實現需求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直接的、間接地,包括明面上的、隱藏性的,當然也包括合法的、非法的。新加坡的做法是通過直接的形式,將全部工資待遇明確化、合法化,杜絕隱藏性的收入,堅決懲處非法收入。說實話,世界各國中,能做到這樣的真的少之又少,因為公務人員工資待遇的全部明確化必然導致一個矛盾,工資水平過低導致間接的、隱性的收入以及非法行為不能杜絕,導致優秀人才的流失,而工資水平提高勢必會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政府也會承受比較大的壓力。為此,世界上許多國家采取了另一種措施,給公務人員明面上的工資只有一般水平,而通過住房、交通等其他優惠政策給予間接的收入,但依然無法杜絕隱性收入和非法收入。因此,我認為有必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逐步使得公務員的各種薪資待遇進一步明確化、公開化,進而逐步杜絕各種灰色的、不法的收入。
最后,衡量這種需求的具體標準。無論在哪里,確定公務員工資標準以及調整公務員工資都是一個復雜而敏感的工作,要面臨種種困難和質疑,為此新加坡探索了一個較為合適的解決辦法,就是通過制定一套制度,將公務員的工資標準與社會經濟的總體發展水平相掛鉤,具體做法是通過抽樣和測算,以一個公式計算掛鉤相對應能力水平的社會從業人員的工資收入,進而實現了一個制度化、規范化的工資確定和調整方式,雖然當時通過很是費了一番周折,從國會辯論到媒體的各種報告中我們就可見一斑,但一旦制度確定后,今后這項工作將不再成為一個難題,無疑是一件一勞長逸的事情。反觀我們,每一次的公務員工資調整幾乎都是一場博弈、一場角斗,各種力量參與其中,結果卻往往是各方都不滿意,政府承受了巨大的壓力,社會不喜歡提高工資待遇,公務員又認為工資偏低、調整滯后,相關參照執行的人員又會提出類似的要求等等。因此,我認為我們也需要建立起一種制度,通過一種模式、一套公式,掛鉤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的總體水平,并且隨著變化而自動調整,使之成為一項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常態化的工作。
三、以規固廉,使人不能貪,從制度上治標
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這里的規矩既是一種工具,是實現方圓這個結果的必要條件,也是一種約束和保障,使得這個方圓不至于偏離正確值。同樣,要畫好廉政建設這個方圓,也必須要有與之配套、相適應的一套規矩,讓人在貪污腐敗方面為而不能。
規矩要明確,要細,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邊界明確,不會模棱兩可。新加坡對各種規矩的制定可謂細到極致,不但從工作,甚至從生活、交際等各個方面對公務人員的行為規范都作出了非常明確細致的規定,并且這些規定都是有具體的數據,而不是采用一些概念性、模糊性的表述,即是可以用來衡量和事后查證的。例如新加坡規定公務員“向親友借錢,不能超過本人三個月工資的總和”,再例如對公務員接受宴請上,規定公務員一般不得接受宴請,并進一步明確在報告的情況下可以接受下屬人員宴請必須是適度的,即不能超過舉辦宴請人員月工資的2%。這里的“三個月”、“2%”體現的就是明確細致的理念。我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人情社會里,要打破現有的一些不良風氣和陳規陋習,就要對一些規則中的度和量作出進一步明確的規定,使得度和量不再是一個模糊性的概念,而是成為一條邊界線、一個警戒點,成為可以具體操作執行和監督檢查的標準和依據。
規矩要嚴謹,要密,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是完整的,不會漏洞百出。規矩制定的嚴密才能不至于被鉆空子,規矩制定的嚴謹才能不會容易被打擦邊球。新加坡規定的制定體現的就是這樣一種嚴謹和嚴密的精神。嚴謹,減少了貪污腐敗的機會,具體的措施包括“增加權力之間摩擦、減少權力運作黑幕、減少權力運作環節、減少自行處置權力、減少公共權力涉足、減少勢力網關系網”。嚴密,防堵可能導致貪污腐敗的漏洞,通過步步設防,環環相扣,對可能導致腐敗的行為——包括特殊行為和日常行為——進行嚴密的防控,一本《公務員指導手冊》就是牢牢地貫徹了這一理念。反觀我們的周圍,缺少的正是這種嚴謹、嚴密的規章制度,許多政策或規定在出臺前,未能深入實際考察,結果制定出來的規定本身就存在諸多問題,或者不切實際,或者漏洞百出,結果導致無法得到執行,使得規定和制度的權威性受到質疑和打擊,長此以往,必然導致對制度的敬畏之心不夠,制度和規定也就成為一紙空文。
規矩要制衡,要穩,這樣畫出來的方圓才能符合要求,不會忽大忽小。缺少監督是導致腐敗的一個重要的原因,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可以很多,但當決定這些渠道和方式的權力本來就掌握在被監督者手中時,是否能夠繼續完善好監督體系,實現權力的有效約束和制衡,進而減少腐敗的發生,在一定程度上就要取決于施政者的決心和智慧了。新加坡的人民行動黨無疑是有這種決心和智慧的,當政權已經被牢牢掌握在手中時,他們就著手于如何限制和約束這種權力,他們的措施就是將總統選舉由人民行動黨掌握話語權的國會議員選舉,轉變為全民選舉。同時在一定程度上擴大總統的職權,注重發揮民選總統的作用,進而實現對政府施政行為的有效監督和約束,用他們自己的話說就是“替國家安裝一個安全鎖頭”,同時通過國會立法,將這些做法和措施制度化。誠然,我們黨的監督體系也在不斷完善中,從黨內民主的推進到黨外人事參與監督,確實已經一步一步地往前走,但我認為還是缺少一種制度化的監督和管理,現實中我們往往通過文件的形式落實這些工作,但文件本身就存在較大的可變性,下一個文件可以完全推翻上一個文件規定的各項措施,或者一個文件實施一年后就不了了之,為此,應該將一些被實踐證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措施通過立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加以明確和鞏固,進而實現對權力的長效監督和制衡,實現反腐倡廉工作的長期穩步的推進。
四、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貪,從措施上治表
通過嚴明的立法和嚴厲的執法來保障廉政建設,是新加坡打造廉潔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我們一直強調要依法治國,建立法治社會,提出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這里四者的關系是一個統一的整體,沒有誰比誰更關鍵,也沒有哪個最為重要,缺一不可。但一直以來,我有兩種觀點,尤其是讀完《新加坡為什么能》后,這種想法更加的明確和強烈了。
如果僅以危害性而論,嚴格的法律法規加上寬松的執行,比寬松的法律法規配合嚴格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