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路交通(校車)事故調查報告
(二)事故報告情況
7月10日19時16分57秒,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第一次接到樂樂旺幼兒園一輛校車和8名幼兒失聯的報警。之后,接多起類似報警。19時47分,接到處警指令的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區分局響塘派出所兩名民警趕到樂樂旺幼兒園,與報警人吳方會合,并沿校車可能行經的線路找尋。19時51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與長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揮中心溝通了解。20時10分,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接到報警人吳芬報告,在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一水塘內發現失蹤校車。20時22分,長沙市公安局警令部指揮中心接到湘潭市公安局警令部接處警中心反饋的事故相關信息,長沙、湘潭警方迅速組織人力趕赴現場救援,并報告了當地政府及政府應急辦。
(三)事故救援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政府、長沙市、湘潭政府、雨湖區和岳麓區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政府副省長張劍飛第一時間率政府辦公廳副主任趙清云、省安監局副局長李大劍、省教育廳副廳長葛建中和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局長唐國棟等省直部門負責人趕赴事故現場。長沙政府市長胡衡華、副市長夏建平、副市長兼公安局長李介德,湘潭市市委副書記李江南、常務副市長談文勝、副市長蘇健全、副市長戴德清等和雨湖區、岳麓區相關負責人陸續趕赴事故現場,組織指導事故應急救援和善后處理工作。
事故發生后,長沙、湘潭兩市迅速調集消防、醫療等部門參與事故救援。長沙市調集了海事局水警大隊、藍天水上救援隊參與水下救援工作。7月11日3時30分,湘CG5210校車被打撈出水,車內有9名遇難者;救援人員再次下水搜尋, 4時50分,發現2名遇難者,至此,車上11人全部被打撈上岸。5時50分,事故現場清理完畢。
事故發生后,長沙市、湘潭政府高度重視事故善后處理工作,安排善后處理專門班子進行一對一的協商,與遇難者家屬分別簽訂了賠償協議并及時進行了賠付,對遇難者進行了妥善安葬。當地社會秩序穩定。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事故性質認定
(一)直接原因
鄭友華駕駛超員的湘CG5210校車(核載8人、實載11人)在臨水、窄路、彎道和下坡機耕道上違法超速 (限速20km/h、事故時32km/h )和不按照審核線路行駛,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范,導致校車沖出路面墜入水塘。
(二)間接原因
1. 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安全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管理工作嚴重缺失。一是法定代表人王霓裳長期不在崗,安全管理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二是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對校車駕駛人及隨車照管幼師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沒有及時糾正鄭友華違法超員駕駛行為。三是未經審核批準,擅自增加鄭友華校車跨區域行車線路,導致校車在不具備安全通行條件的道路上行駛。四是沒有認真解決校車與生源數量的供需矛盾,辦園的安全基本條件欠缺,招生數量近三年始終保持在100人以上,只有三臺校車(核載總數33人),無法滿足需求。
2. 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實時監控服務不到位。
該公司在對湘CG5210五菱小型普通客車進行非標校車整改時,給車輛安裝車載衛星定位設備實時監控1年服務期未滿時,提前20天中止實時數據傳輸,沒有向樂樂旺幼兒園提示和說明情況,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事發時不能及時提供車輛位置、監管部門不能對校車實施動態監管,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
3. 湖南新空間系統技術有限公司提供定位監控服務不到位。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為校車提供1年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數據流量費,提前20天中止數據傳輸,沒有向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樂樂旺幼兒園提示和說明情況,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事發時不能及時提供車輛位置、監管部門不能對校車實施動態監管,與長沙梅花汽車制造有限公司共同承擔導致車輛衛星定位系統監控失效的責任。
4. 湘潭市教育主管部門安全監管不力。
(1)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中心校對樂樂旺幼兒園的日常監管和校車安全管理檢查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督促整改不力;對樂樂旺幼兒園長期存在的校車超員超速等違法行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也沒有向上級部門報告。
(2)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管理和安全隱患排查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建立校車安全管理舉報平臺;在校車使用許可過程中,對校車使用許可申請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未按規定程序報送湘潭市教育局;對幼兒園及校車安全的日常監管及安全檢查不深入,未能發現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存在的超員、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等安全隱患。
(3)湘潭市教育局對雨湖區教育局開展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在校車使用許可過程中,未嚴格執行(湘教通〔2013〕82號)規定的市轄區校車使用許可程序,沒有審核校車許可申報材料,違規將蓋好市校車領導小組公章的《校車使用許可決定書》下發給各縣市區校車辦自行填寫。
5. 湘潭市公安交警部門對校車的安全監管不到位。湘潭市交警支隊及下屬雨湖大隊和五中隊貫徹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湘CG5210校車長期超速、超員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問題監管不力。
6. 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落實校車安全管理不到位。湘潭市道路運輸管理局河西所對湘潭市交通運輸局交辦的湘潭市雨湖區校車使用許可審核工作執行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行駛線路等沒有進行認真審核和實地勘察。
7. 湘潭市雨湖區政府及響塘鄉政府落實校車屬地管理職責不力。
(1)雨湖區響塘鄉政府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制度不到位,對校車安全隱患排查治理不力。一是沒有制定詳細的校車管理制度;二是沒有協調組織鄉中心聯校和交警五中隊對校車進行專項安全檢查,發現校車有超員超速現象沒有及時向上級政府和監管部門報告,對樂樂旺幼兒園屬地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
(2)雨湖區政府落實校車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不到位;對區教育局等職能部門督促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不到位;對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協調不夠;沒有及時修改完善區校車管理相關制度。
8. 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及干子村落實校車安全屬地管理職責不力。
(1)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打非治違”工作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落實不到位。未發現外地校車長期在轄區內接送幼兒,并超速超員行駛的問題;對干子村村委會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校車安全管理宣傳不到位。
(2)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對校車安全知識宣傳不到位,對重大安全隱患采取措施不力。
9. 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存在漏洞。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及八中隊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超速、超員及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問題監管不力。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重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及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由司法機關立案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
1.王霓裳,樂樂旺幼兒園法定代表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長沙市岳麓區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對其刑事拘留。
2.王長海,中共黨員,樂樂旺幼兒園實際控制人,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長沙市岳麓區公安分局于7月12日對其刑事拘留。
3.楊強,中共黨員,雨湖區教育局監察室主任、安全政策法規股股長,雨湖區校車辦的專干。涉嫌玩忽職守罪。2014年8月11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4.章華,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五中隊隊長,校車戶籍化管理的責任民警。涉嫌玩忽職守罪。2014年8月13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決定對其立案偵查。
上述人員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結論后,再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瀆職等職務犯罪的,由檢察機關依法查處。
(二)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責任的人員
鄭友華,樂樂旺幼兒園校車湘CG5210駕駛人,駕駛超員的校車違法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違反安全駕駛操作規范,導致車輛沖出路面墜入水塘,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
(三)建議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
1.姜丙乾,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八中隊中隊長。在組織和具體負責轄區內校車運行的監督管理工作中,履職不到位,對湘CG5210校車的日常監管不力,未及時發現、依法查處和有效糾正該車在岳麓區域運行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2.周建文,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副大隊長。分管法制、事故預防處理和聯系八中隊。督促指導八中隊開展校車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在岳麓區運行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3.張佳,中共黨員,長沙市交警支隊岳麓大隊副大隊長。分管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組織、領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在岳麓區域運行過程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及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五條及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4.劉浩軍,中共黨員,2014年3月任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干子村黨支部書記,主持干子村全面工作。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超員行駛的違法行為進行過勸阻,但沒有及時將問題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也沒有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5.李戒,中共黨員,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黨工委委員、人武部長,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等工作。對干子村村委會開展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導不力,對轄區內村組道路安全隱患排查處理不到位,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夏峰,中共黨員,岳麓區含浦街道辦事處主任,主管街道行政工作。對本轄區內幼兒異地就讀且需要校車接送的.情況沒有召集街道有關部門進行專項研究和部署,也沒有上報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7.馮友庚,湘潭市雨湖區響塘鄉中心校副校長,負責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對響塘鄉樂樂旺幼兒園及校車安全管理工作監管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的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沒有采取措施予以糾正;對校車長期超員和不按審核路線行駛等安全隱患雖然向中心校反映過,但是沒有采取強力措施予以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降低崗位等級處分。
8.趙延榮,中共黨員,響塘鄉中心校校長,主持中心校全面工作。對響塘鄉校車安全監管工作不到位,對樂樂旺幼兒園校車長期存在超員、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安全隱患沒有采取措施及時整改;對樂樂旺幼兒園法人代表王霓裳長期不在崗的情況沒有及時處置整改。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行政撤職處分。
9.屈志輝,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副局長、雨湖區學生用車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分管區教育局安全工作。貫徹落實校車安全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規定不到位;沒有建立校車安全舉報網絡平臺,對幼兒園的日常安全檢查不深入;對幼兒園園長的安全培訓力度不夠。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
10.譚先玉,中共黨員,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黨委書記、局長,區校車領導小組副組長、區校車辦主任,主持區教育局全面工作。對校車辦崗位職責沒有以正式文件印發;沒有建立校車安全舉報網絡平臺;協調各部門推進校車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導致機制不順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1.周利光,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副大隊長,分管車駕管、交通安全宣傳及校車GPS監控信息平臺等工作。督促指導下級及五中隊落實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及校車交通安全宣傳工作不到位。對下級沒有實地審核勘查校車行駛路線工作失察,對校車GPS監管平臺發現校車存在超速及只能看到駕駛員而不能看到車內全貌的情況未查處整改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領導責任,事故發生后已免除所任職務,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12.劉明華,中共黨員,湘潭市交警支隊雨湖大隊隊長。在主持雨湖交警大隊工作中,對校車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力。未及時發現和依法查處湘CG5210校車運行中長期存在的超員、超速和不按審核線路行駛的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研究解決大隊校車GPS監管信息平臺中發現的視頻監控不能有效運行等異常問題;向調查組提供不實的《校車GPS監管信息平臺管理制度》文件。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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