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標生分配
5.指標比例。為促進初中教育均衡發展,將省級規范化重點高中或縣市優質高中招生計劃(不含特長生)的60%(以下稱“指標生”),分配到該高中服務區內各初中學校。
6.分配依據。初中學校應屆畢業年級學生人數(含年初分流學生)占所在縣區初中應屆畢業年級學生總數的比例,權重為50%;本學年度縣區教育局對初中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工作的評價結果,權重為50%。縣區教育局如需要對以上權重進行調整,須先報市教育局審核批準。往屆畢業生、學籍學校與就讀學校不一致的考生,不享受指標生名額。
7.指標調整。各縣區應根據初中學校輟學率對指標生進行適當調整,輟學率高于縣區平均水平的應適當調減其指標;對違背教育規律、違反學校管理基本規范、加重學生課業負擔、對學生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響或引起嚴重后果的學校,應調減其指標,直至完全取消其按照素質教育評價情況分配指標的資格;對無視省教育廳和市教育局要求、整改不力的學校,市教育局將視情形扣減其指標。
8.方案公示。指標生分配方案向各初中學校及社會公示時間不少于5天,無異議后,于4月10日前上報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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