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了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俠客島公眾號認為,公報沒有辜負我們幾天的等待。
抓眼球的人事變動
相對于長篇的論述,具體的人事變動總是更抓人眼球。
按照此前外界的推測,本屆全會將會增補兩名中央委員,以對應蔣潔敏、李東生落馬后騰出的空缺。而新聞推送卻一口氣增補三人——仔細閱讀當時放出的消息才能發現,此前從未見諸報道的原成都軍區副司令楊金山,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審查后被確認開除黨籍。
作為205名中央委員中的一員,作為十八大后落馬的現役最高軍銜者(中將),楊金山之事,堪稱四中全會人事變動中最出人意料的一筆。
在薄一波一手創辦的14軍中浸淫多年、歷任西藏軍區司令和成都軍區副司令的楊,能查到的公開資料并不算多。今年7月即最后一次現身公眾視野的他,消失沒幾天后便有港媒曝出“被抓”、“貪腐”,但當時并未引起公眾注意。
和徐才厚被調查三個月之后才公布消息、一公布便是開除黨籍的流程類似,由中央全會首次透露的楊案,也著實令人察覺軍隊反腐之嚴密與復雜。
而此前外界預期的周、徐二人的處理結果,此次公報中亦未出現。以此二人為代表的反腐敗話題,此次全會亦著墨不多。不過現在下結論仍為時尚早,一方面,全會的《決定》還未公布;另一方面,在全會結束前、任何會議內容都沒透露之時,卻就已放出了25日將召開中央紀委全會的消息。今后幾天,仍需密切觀察。
但其實還有一個細節。公報的開始說:“出席這次全會的有,中央委員199人,候補中央委員164人”。我們知道,十八大共選出中央委員205人,候補委員171人——除去已經落馬的蔣、李、楊3名中委,以及李春城、萬慶良、王永春、陳川平、潘逸陽5名候委,這意味著,還有3名中委和2名候委并未出席,原因目前仍未可知。
細節里的改革方案
公報里干貨最多的地方,毫無疑問地落在了司法改革上。畢竟這次全會,跟司法領域關系最為直接。
而從三中全會、中央中央深改組第三次會議一直到四中全會,其改革的議題圍繞的目標只有一個:讓司法更獨立。而要更獨立,首先要做的,就是“去行政化”。
比如公報里,最高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跨行政區劃的法院和檢察院、公益訴訟制度等新的制度框架和機構設置,一方面打破司法機構的“地方性依附”,另一方面則對目前沒有訴訟主體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等公眾事務加上可行的砝碼,很有可能成為下一步司法改革的著力點。
而破壞司法、插手和干預司法的情形,亦早就說過:“一些黨政領導干部出于個人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甚至讓執法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里,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這是今年1月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跉饪谖,神態神色,可想而知。
從“法律體系”到“法治體系”
“體系”,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出爐之前,還不是一個讓人耳熟能詳的提法。此前較為接近的提法是“法律體系”。
一字之差,內涵大不同。
簡單來說,“法律體系”已于形成——這并不是島君自己的總結,而是時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宣布的。
既已形成,所以此次四中全會公報里對法律體系提出的任務就是“完善”而非建立。當下來說,更為重要的是讓其真正在實踐中發光發熱。
一位與島君相熟識的中央黨校專家私下里表示,當下一直強調的制度建設,其實更多的是執行層面,為啥?“你去數數中國已有多少法律條文就明白了”。
我們不妨先看看“法治”是怎么回事。
學者的解釋比較拗口,但很全面,法治是指“一國法律制度、法律典則、法律運行、法律實現等有關法的綜合交織的因素形成的法之實踐體系”。也就是說,歸根結底,我們要建設的法治體系是高度強調實踐性的,已經形成的、讓人眼花繚亂的法律條文,如果實踐不了就是死的,法治體系要將其盤活。
所以此時重新去看十八大提出的一句話,會覺得別有深意:“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這一屆中央從一開始就將解決“法治”問題放到了“基本方式”的重要位置,時隔兩年,十八屆四中全會終于進行了一番徹底的討論。
討論的結果是決定形成五大體系,這五大體系加起來才是體系:
“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
在前四個中,我們要著重談法治保障體系建設。因為回顧中國法治走過的進程,就必須考慮中國的法治文化,而對于中國能否有效解決這些問題的信心,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法治文化氛圍。
保障,既包括制度上的保障,也必然包括法治文化與法治隊伍建設的支持。說到法治文化建設,律師們應該會近水樓臺先得月,因為公報中明確要加強法律服務隊伍建設,“增強廣大律師走道路的自覺性和堅定性”,這個“自覺性和堅定性”,可不就是赤裸裸的“保障”么。
說到法治隊伍建設,盡管《決定》全文尚未公布,但法治隊伍建設的措施已讓人眼前一亮,簡單來說,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轉型做立法工作、法官或者檢察官的大門已經打開,同時公報還明確了健全從政法專業的畢業生中招人的規范便捷機制。
而第五個體系,就體現在這次全會頻次最高的詞語上——“黨的領導”。
出現頻次歷屆最高的“黨的領導”
十八屆四中全會和三中全會,歷史任務各有不同。
四中全會公報開宗明義,提出“更好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要“使我國社會在深刻變革中既生機勃勃又井然有序”。
實際上,這段話可以理解為,中共現在既要活力又要秩序。如果三中全會更主要的任務是通過全面深改來釋放社會活力的話,那么四中全會無疑是要通過依法治國,為更理想的社會秩序而戰。
為此,公報在結尾再次將兩者相提并論,“全黨同志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重大決策部署上來”。
當然,四中全會的公報絲毫沒有忘記習總甫一上任時“打鐵還需自身硬”的宣示。文中雖然以13處強調“黨的領導”的高頻次創造新紀錄,并且更明確地點出“黨的領導是最本質的特征,是最根本的保證”,但卻有更大量篇幅在事實上指向了對執政黨的自我約束。
這種約束的方向有二:黨紀和國法。公報上的這句話,“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很顯然,言有盡而意無窮。如果仔細閱讀公報,可以發現,有多處文字均是在呼應這兩句話。
比如,“建立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各級領導干部……不得違法行使權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完善黨委依法決策機制”,“堅決查處執法犯法、違法用權等行為”……這些相對具體的要求,指向明確,就是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
再比如,“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完善黨內法規制定體制機制,形成配套完備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運用黨內法規把黨要管黨、從嚴治黨落到實處,促進黨員、干部帶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這就是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其實“黨內法規體系的完善”是個很大的問題。按照新加坡國立大學鄭永年教授的說法,改革開放以來,人們一直在爭論“黨大還是法大”的問題。我們通常說“黨紀國法”,也并不意味著黨員干部只接受黨紀的處置,而不用受國法懲治。
實際上,此前幾個月中紀委官網一直在論述一件事,那就是黨紀只會比國法更嚴。這一點從許多官員接受調查時的新聞稿中就能看出來,包括今年最大老虎在內的許多老虎倒下時,說法是“涉嫌嚴重違紀”,但這并不意味著他們沒有違法,只是需要進一步查實。還有今年中紀委通報時對“通奸”一詞的使用,就是引據“黨紀”,而非“國法”,因為前者規定更為嚴格。
十八大以來,中共肅貪之嚴厲,作風整頓之認真,國人拍手稱快,世人有目共睹。但也有外界將之解讀為“權斗”、“運動式反腐”,四中全會表明,這些所謂的觀察者實際上要么對中共黨內的規范程序不甚了了,要么故意對其依法從嚴治黨的決心視而不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