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事代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需要,逐步建立健全與現代企業和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相配套的人事制度,根據國家人事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事代理,是指經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或授權的人事代理工作機構,接受用人單位或個人委托,代理有關人事業務。其他單位一律不得代理該項業務。
第三條 省及各行署、市、縣(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是實行人事代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負責本轄區人事代理業務,為委托的單位或個人提供相應服務。
第四條 人事代理機構與委托代理對象不發生行政隸屬關系。
第五條 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開展人事代理業務,應配備政治素質好、服務意識強并且熟悉人事工作方針、政策和具體業務的專職工作人員;制定人事代理的管理細則、規章制度和具體措施;建立專門的辦公場所和檔案資料室。
第六條 人事代理范圍:
(一)按照中組部、人事部人發[1996]118號文件規定:凡辭職、辭退人員和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暫未落實工作單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區街企業、民營科技企業、私人企業等聘用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中方雇員,均需實行人事檔案和相 關人員業務的代理。
(二)凡安徽省轄區內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均可委托人事代理業務。
第七條 人事代理內容:
協助委托單位制定人員發展規劃和人事制度改革方案。
(一)為委托單位代辦招聘業務;代理人員培訓、人才素質測評等相關業務;
(二)為委托單位(個人)代辦相關的職稱資格考評歸口申報和證書發放等人事業務。
(三)管理委托單位(個人)人事關系及人事檔案,代辦大中專畢業生見習期滿的轉正定級手續;調整檔案工資和計算工齡;出具因公因私出國出境、自費留學出國出境、報考研究生等各種政審材料;出具以檔案為依據的證明材料。
(四)為辭職辭退委托管理人員關系和檔案的人員辦理原工作身份認定手續。
為委托單位(個人)代辦社會統籌保險費的繳納。
代管委托單位(個人)黨團組織關系。
代管委托單位(個人)戶籍糧食關系
為委托單位聘用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辦理合同鑒證。
協助委托單位對被代理人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為委托單位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辦理流動手續。
為委托單位(個人)及時了解國家有關人事制度和政策規定提供服務。
根據委托單位(個人)要求,代理其他人事業務和人事管理工作。
第八條 人事代理程序:
委托方向相應人事代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根據具體代理內容、單位性質、個人情況向代理機構提供相應材料;
1、企業單位委托,提供縣以上工商行政機關發給的有效營業執照(副本)及其復印件。
2、事業單位委托,提供事業單位登記證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準該機構成立的批文復印件。
3、個人(本暫行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所列對象)委托,由委托人提供能證明本人工作身份的相關有效證件或證明材料。
委托方填寫人事代理專用文書表格:
1、單位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協議書》,編報《委托人事代理人員花名冊》,逐人填寫《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2、個人委托:填寫《人事代理合同書》和《委托人事代理人員登記表》。
人事代理機構審核委托資格。
雙方代表簽字、單位蓋章。
委托方向人事代理機構移交人事檔案并辦理有關手續:
1、單位委托人事代理,可由單位經向人事代理機構移交檔案,也可由人事代理機構向被代理人原所在單位發函調檔。
2、個人委托人事代理,人事檔案可通過人事代理機構向委托人原所在單位發函調轉,也可派專人送取。
3、委托期內,委托單位對由于解聘、辭聘等各種原因致使被代理人脫離本單位的情況,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人事代理機構,并辦理有關中止委托的手續。
4、人事代理機構對委托代理期滿,三個月內無任何單位或個人續辦代理手續的被代理人的人事檔案關系,可視作單純存檔處理(終止工齡計算、原工作身份保留等人事代理服務)。單 純存檔期滿一年后作為無主檔案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九條 人事代理機構與委托方實行契約管理,雙方應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如雙方發生爭議,根據人事代理書的內容,按國家現行人事法規和規定解決。
第十條 人事代理實行有償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按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附則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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