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云南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云南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物業服務企業行為,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和《云南省物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云南省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是指在云南省行政區域內,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物業管理"或"物業服務"活動的公司或分支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信用評價,是指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評價方法,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行為綜合打分評價、評定信用等級的活動。
第五條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指導各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活動,建立完善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體系及信息平臺,動態公布信用評價結果。
第六條各州(市)、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管理,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信用評價結果通過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及"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平臺"公布,年度動態更新。
第七條云南省各級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與相關部門聯動,及時共享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第八條房地產、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及物業服務企業應強化行業自律,主動配合做好信用評價工作。
第二章企業基礎信息申報
第九條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企業相關信息。包括企業名稱、企業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登記機關、、企業二維碼及企業業績等信息。
(二)項目接管信息。包括項目名稱、項目地址、辦公地點、占地面積、建筑面積、容積率、項目類型、小區戶數、開發單位、委托單位、委托期限、項目經理、合同期限、收費標準等信息。
(三)企業人員信息。包括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等信息;企業總經理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等信息;項目經理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等信息;企業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姓名、身份證、聯系電話等信息。
(四)企業基礎信息上報時,企業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應持相關文件或勞動合同,到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任職信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項目經理發生變更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確認。
(五)備案相關信息。包括填報日期、填報人員、聯系電話等。
第十條企業基礎信息以物業服務項目為評價單位,由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信息平臺"主動向項目所在地的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屬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接收確認、動態管理。
基礎信息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進行變更申報。
第十一條企業真實、完整進行"基礎信息"申報,可獲得企業評價基礎信用分60分。其中:如實填報企業相關信息得20分,如實填報項目接管信息得20分,如實填報企業人員信息得20分。企業對申報基礎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企業信用評價加分
第十二條企業信用評價加分依據為"企業信用加分信息"及對應分值。
第十三條企業信用評價加分信息,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通過履行合同、規范管理而獲得業主滿意表揚或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社會相關部門表彰肯定的信息。
第十四條企業信用評價加分信息,采用企業主動上報、社會機構反饋、行業協會提供、行政主管部門主動收集等方式獲取。
第十五條企業信用評價加分信息的采集包括基礎信息、合同履行、運作規范、業主滿意、社會影響等5個方面。對應分值是:"基礎信息"得分滿分為60分,"合同履行"加分滿分為10分,"運作規范"加分滿分為47分,"業主滿意"加分滿分為15分,"社會影響"加分滿分為28分,合計總分值為160分(詳見《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加分表》)。
各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評價表上增設"企業信用加分信息",調整"企業信用加分分值",但總分值不得變化。
第四章企業信用評價減分
第十六條企業信用評價減分依據為"企業信用減分信息"及對應分值。
第十七條企業信用評價減分信息,主要是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服務、收費行為不規范,受到業主、社會機構投訴或受到政府相關部門處罰的信息。
第十八條企業信用評價減分信息,采用企業主動上報、業主投訴、社會反映、行業協會提供、行政主管部門主動收集等方式獲取。
第十九條企業信用評價減分信息的采集包括基礎信息、合同履行、運作規范、業主滿意、社會影響、遵紀守法六個方面(詳見《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減分表》)。經調解,在規定期限內已解決的投訴問題,以及業主投訴的非物業服務問題,不記入企業信用評價減分信息。
第二十條企業對信用評價減分信息有異議的,應向屬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核對申請,并附相關佐證材料。經核實有誤的,應及時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條各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結合實際,在評價表上增設"企業信用減分信息"和"企業信用減分分值"。第五章企業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收集到的企業信用評價加、減分信息,結合《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基礎信息報表》《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加分表》《云南省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減分表》,對屬地企業進行信用評價和等級評定。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采取計分制的方式進行。記分周期自當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周期屆滿,對企業本年度的信用信息審核確認后清零,次年再行記入。
物業服務企業前一年度未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新設立的物業服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至前一年度12月31日不足6個月的,不作信用等級評定,前一年度認定的信用信息與本年認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為次年進行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信用加、減分評價,應以企業管理的項目為評價單位。分別開展"企業自評""社會評價"的測評,最終進行"主管核審"確認。"企業自評"是企業根據本企業和服務項目工作開展的情況,對照加分、減分情形,自我評價打分。"社會評價"是政府相關部門、相關團體、行業協會、新聞媒體、開發建設單位、街道辦、居委會、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專業公司等對企業信用行為進行評價打分。"主管核審"是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企業自評""社會評價"的情況(含佐證資料)進行核實,確認加、減分值。企業(項目)年度信用的加分、減分情況,以屬地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分數為準。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得分=企業基礎信息分+企業信用加分-企業信用減分。屬地內一個企業有多個項目的,企業在該地的信用得分,為多個項目得分的平均分。企業層級的信用加、減分,等值計入該企業各項目進行評價。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分公司)在省外所產生的信用信息,記入本省企業的信用評價信息。第六章企業信用評價及公布
第二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等級,按企業信用得分標準確定。(一)企業信用得分在150分及以上的,為示范物業服務企業;(二)信用得分在130分(含)至149分之間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三)信用得分在110分(含)至129分之間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四)信用得分在90分(含)至109分之間,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五)信用得分低于90分的,為誠信需提升物業服務企業。
第二十八條縣(市、區)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項目得分歸集出各企業在本地的信用得分,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屬地登記企業的綜合統計得分進行確認、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對全省同一名稱物業服務企業的綜合統計得分進行確認。
第二十九條省、州(市)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及"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平臺"等媒介渠道向社會公布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單位及個人可自行查詢。
第三十條企業信用評價結果可作為政府采購、選聘企業、評優表彰、定價評估、上市收購、金融授信、股權激勵、參股收購等活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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