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是為了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物業管理條例》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展改革委、建設部于2004年1月1日發布施行的相關管理條例,共計二十四條。那么遼寧物業管理條例最新版全文是如何修訂的呢?本文小編為你整理關于遼寧物業管理條例最新全文、附收費標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營造和諧有序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業主自治管理、專業服務、社區治理、政府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市、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物業管理職責:
(二)指導和協助業主大會的成立、業主委員會的選舉;
(四)協調和指導老舊住宅區物業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物業服務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加強物業服務行業人員培訓,提高物業服務水平,促進物業服務企業依法誠信經營,維護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物業管理區域的規劃與建設
物業配套設施設備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規模過大劃分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經分割成多個自然街區,且其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影響設施設備共有功能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
第十條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或者需要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相關業主意見后劃分或者調整,并在相應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調整物業管理區域的,還應當征得相應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管理區域檔案應當載明物業管理區域的地理位置、四至界限、建筑物總面積、專有部分數量、共有部分主要情況、建設單位以及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一)房屋總建筑面積五萬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建筑面積一百五十平方米配置;
(三)房屋總建筑面積超過二十五萬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照不少于千分之一的標準配置;
(五)物業服務用房應當在地面以上,相對集中,便于開展物業服務活動,并具備采光、通風、供水、排水、供電、供熱、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和獨立通道。
物業服務用房不計入分攤共用建筑面積,其所有權屬于全體業主。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不動產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并申請登記。
第十四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規劃許可、竣工驗收過程中,應當對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位置等作為規劃設計指標進行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將物業服務用房相關信息在商品房銷售現場或者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
已投入使用的設施設備及相關管線尚未移交專業經營單位維護管理的,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專業經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驗收不合格的,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單位整改合格后,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接收。
第十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基于房屋買賣等民事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筑物專有部分,但尚未依法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人,可以認定為業主。
第十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
(二)交付的房屋戶數達到總戶數百分之五十的;
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符合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條件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也可以由建設單位、居(村)民委員會或者十人以上業主聯名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申請;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請后六十日內,組建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向其及時報送物業管理區域劃分資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積清冊、業主名冊、建筑規劃總平面圖等籌備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必要的資料。
第二十一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由業主代表、建設單位代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代表、居(村)民委員會代表組成,人數為七人以上至十五人以下單數,其中業主代表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征求業主意見后確定,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籌備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I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代表擔任。
籌備組正式工作前,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籌備組成員進行物業管理相關知識的培訓。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無索取、非法收受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的利益或者報酬的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一)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
(三)確認業主身份,確定業主人數、所擁有的專有部分面積,以及業主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
(五)依法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
對前款規定的內容,籌備組應當在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十五日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業主對業主身份、投票權數和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等提出異議的,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予以復核或者修改,并告知異議人。
第二十四條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二)選舉、罷免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確定物業服務內容、標準以及物業服務收費方案;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制定公共綠地管護辦法;
(十)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津貼的來源、支付標準;
(十二)法律、法規或者管理規約規定的應由業主共同決定的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面積和業主人數,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二)業主人數,按照專有部分的數量計算,一個專有部分按一人計算。建設單位尚未出售和雖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買受人擁有一個以上專有部分的,按照一人計算。業主總人數,按照本項統計總和計算。
(一)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的;
(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的;
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義務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業主委員會三十日內組織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組織召開的,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及期限。
業主大會投票表決應當為實名投票。提倡采用信息化手段進行投票表決。
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所有權人的,應當推選一人行使表決權,但所代表的業主人數為一人。
第二十九條業主大會可以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對其職責、議事規則和工作經費,以及監事的選舉規則、資格、人數、任期等事項進行約定。
第三十一條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委員候選人由居(村)民委員會、業主推薦和業主自薦,經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由五至十一名委員單數組成,每屆任期不超過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七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委員會會議,推選產生業主委員會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文化水平;
(七)本人、配偶及其親屬未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
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管理規約;
(四)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他成員名單;
符合備案條件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備案資料后十日內予以備案并出具備案證明。
第三十三條業主委員會辦理備案后,可以持備案證明、申請人身份證等刻章材料,到所在地具有公章刻制資質的刻章企業,申請刻制業主大會印章和業主委員會印章。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的,業主大會印章應當由其保管并監督使用。
市、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工作的指導,提高依法依規履職能力和管理水平。
(一)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決議,維護業主合法權益;
(三)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五)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七)組織和監督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
(九)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三分之一以上業主委員會委員提議或者業主委員會主任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召開業主委員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第三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向業主公布下列情況和資料:
(二)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四)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收支情況;
業主有權查閱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委員會會議資料、記錄,有權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項向業主委員會提出詢問,業主委員會應當予以解釋、答復。業主要求出具書面答復意見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出具。第三十七條業主委員會委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二)挪用、侵占業主共有財產;
(四)打擊、報復、誹謗、陷害有關投訴、舉報人;
(六)其他損害業主共同利益或者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經業主大會同意,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執行秘書,負責處理業主委員會日常事務。
業主委員會應當于每年三月底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上一年度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經費收支情況,接受業主監督。業主大會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要求業主委員會予以糾正。經百分之二十以上業主提議,應當對經費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三十九條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委員、候補委員資格自行終止。
(一)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提出辭職的;
(三)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五)本人、配偶及其親屬在為本物業管理區域提供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任職的;
第四十條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六十日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完成換屆選舉;逾期未完成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完成。
業主委員會委員任期內資格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三日內移交其保管的前款規定的財物。第四章前期物業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并報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合同期滿繼續聘用的,應當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更換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四十二條住宅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可以邀請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提前介入項目的開發建設,對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配套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控制、設備運行管理等事項,提出與物業管理有關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新建物業交付使用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共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承接查驗;未經承接查驗的,不得交付使用。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承接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的物業。
第四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新建物業交接后三十日內,持下列文件向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備案:
(二)臨時管理規約;
(四)建設單位移交資料清單;
(六)交接記錄;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備案后十五日內將備案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四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享有以下權利:
(二)依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收取服務費用;
(四)可以將專項服務業務委托給專業性服務企業,但不得將該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一并委托給他人;
第四十九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二)及時向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業的注意事項;
(四)協助有關部門開展社區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第五十條業主大會成立后,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選擇物業管理方式。提倡業主大會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決定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定。
前款規定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十日。
第五十二條物業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六十日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召集業主大會會議,討論決定物業服務企業的聘用事宜。業主大會決定續聘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新的物業服務合同;不續聘的,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一)物業承接查驗檔案;
(三)物業服務用房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移交的其他事項。
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原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在物業服務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拒不撤離物業管理區域的,縣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撤離,逾期不撤離的,將其行為記入誠信檔案。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第五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依法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應當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標準、收費方式、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公示。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物業服務合同預收物業服務費用,預收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五十八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欠交物業服務等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通過上門催交等方式,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拒不履行仲裁裁決和生效判決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按照有關規定錄入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最終用戶使用的計量器具顯示計量值向其收取費用(未安裝供熱計量器具的除外),不得轉嫁戶外管線或者其他設施的損耗和損失。
專業經營單位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有關費用,并按照約定支付手續費,但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縣城市管理執法、公安、價格、工商、環保、衛生、規劃、園林等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業服務收費、環境衛生、房屋使用、小區綠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處理違法行為;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處理,并答復投訴人。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導致業主、物業使用人人身、財產、個人隱私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和國家有關物業服務標準和規范提供服務,加強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的日常檢查;運行狀況應當于每年第四季度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告。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規定以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重復收費,以及合同期滿繼續服務收費的,業主有權拒絕。
第六十三條物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服務企業服務標準與質量考核和信用評價體系,定期組織對其進行考核,聽取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居(村)民委員會的評價意見,并將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物業服務企業質量考核結果可以作為企業信用評價的重要依據,并與物業服務評估結果作為確定下一年度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重要依據?己嗽u價和評估辦法由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一)具備成立業主大會條件而未依法成立;
(三)業主委員會委員不足半數或者未依法換屆;
(五)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第六十五條經業主共同或者業主大會決定,在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下,可以對物業實施自行管理。決定實施自行管理的,應當就管理負責人、管理事項、管理實施方式、管理責任的承擔人、人員雇傭等事項作出決定。第六章物業的使用與維護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承擔義務。
第六十七條業主大會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從事經營性活動的,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經營所得的百分之七十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補貼物業服務費。
經營所得應當單獨分類列賬,獨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經營所得收支情況,并接受業主監督。
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車輛等行為,應當遵守管理規約或者相關管理規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影響其他車輛及行人正常通行。
第六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于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第七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用作停車位的,應當按照設計文件在實地標注,并向全體業主開放。建設單位不得將停車位出售、附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二)侵占、損壞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
(四)擅自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用途;
(六)違反規定在建筑物、構筑物上涂寫、刻畫或者懸掛、張貼宣傳品;
(八)侵占、損壞公共綠地及其附屬設施;
(十)違反規定停放車輛;
(十二)違反規定飼養寵物、家畜家禽;
(十四)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七十二條業主、物業使用人修繕、裝飾裝修房屋的,應當事先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物業使用人和房屋修繕、裝飾裝修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
第七十四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物業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承擔保修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對業主專有部分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內出現的質量問題,應當及時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立即通知施工單位到現場核查情況,予以保修。建設單位無法通知施工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未按照約定進行保修的,建設單位應當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
保修期滿或者保修范圍以外的物業維修、保養由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承擔。
第七十五條物業維修、更新時,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阻撓維修、更新造成其他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負責修復或者賠償。因物業維修、更新造成相鄰業主、物業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負責賠償。
業主應當在辦理房屋入住手續前,將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存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在國家規定的保修期屆滿后未出售的物業,由建設單位先行交存。
第七十七條未建立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余額不足首期籌集金額百分之三十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的相關規定、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的決定,及時補建或者再次籌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補交、續交以及管理使用辦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第七十九條物業保修期滿后,發生下列危及安全情形之一,需要立即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提出應急處置方案,或者由物業服務企業提出建議,經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村)民委員會、相關業主同意,報送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于三個工作日內審核同意后使用:
(二)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六)共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
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從相關業主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部分面積分攤列支,使用情況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向相關業主進行不少于七日的公示;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從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鼓勵具備條件的老舊住宅區,經業主大會同意,按照改造整治規劃,可以建設經營性用房、車庫、車位,經營收益彌補改造整治資金不足或者納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或者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通知要求,向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籌備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必要的資料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規定,原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期移交資料、財物或者擅自撤離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裝修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責任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三)違反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擅自改變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用途,由業主委員會根據管理規約約定進行協調、處理;協調處理不成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其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未按照規定及時組織成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籌備組、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舉報后不及時查處的;
(六)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行為。第八章附則
(一)物業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和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三)共用設施設備,是指物業管理區域內建設費用已分攤進入房屋銷售價格的共用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天線、照明設施、鍋爐、消防設施、安防監控設施、綠地、道路、區域圍護、避雷裝置、渠、池、湖、井、露天廣場、非經營性車場車庫、自行車棚、公益性文體器械與場所及其使用的房屋等;
(五)最終用戶,是指接受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服務的最終分戶業主或者實際使用人。
企業員工人事檔案目錄制度
時間:2023-09-13 16:0:04檔案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時間:2023-09-14 20:0:43公司檔案管理制度及流程
時間:2023-09-14 01:0:26物業公司檔案管理制度范本
時間:2023-09-14 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