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住建局、房產局、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
《廣西壯族自治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2012年11月30日經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修改并頒布實施是我區房地產行業特別是物業行業的一件大事,為今后政府部門履行管理職能、物業企業和業主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了依據,對我市今后抓好物業管理工作,構建和諧的居住環境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為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認真開展《條例》的宣傳工作
各單位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和深刻領會《條例》的各項內容和精神實質。充分利用政府門戶網站及新聞媒體,廣泛深入宣傳《條例》,引導社會公眾了解和熟悉《條例》的各項規定。
二、認真執行《條例》的有關規定
(一)切實抓好物業管理區域劃分工作。根據《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今后我市商品房的建設單位在辦理銷售手續前,應當持建設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書、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由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桂林市物業管理區域劃分意見書》。對未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將不予受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售備案申請。
(二)進一步明確物業服務用房。根據《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開發建設單位在規劃、設計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共用配套設施和物業管理服務設施,應當在規劃設計方案中確定物業服務用房的位置、面積。并納入建設計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物業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少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千分之二,且不少于八十平方米。物業用房應當為地面以上,具有上下水、供電、衛生設施,配置通訊、通風、采光、簡單裝修等辦公使用功能的房屋。位置應當便于物業管理活動。對物業管理用房配置達不到要求的,規劃、建設、房產等相關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或《商品房現售備案證明》。
(三)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招投標。根據《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商品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備案前,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前期物業服務,并制定臨時管理規約。
投標人少于三個或者建筑面積三萬平方米以下的住宅物業,經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協議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
(四)進一步規范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應當與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五)加強物業基礎設施的建設管理。新建住宅小區的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下列條件后,建設單位方可辦理物業交付手續:
水、電納入城市管網,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并對物業服務用房、公用場地、公用設施設備配置獨立的水、電計量裝置;
在城市管道燃氣、集中供熱主管網覆蓋的區域,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供熱管道的敷設且與相應管網連接,并按照規劃要求安裝分戶計量裝置和控制裝置;
電話通信線、電視線和寬帶數據傳輸信息端口敷設到戶,安全監控裝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設施設備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置到位;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消防設施建設;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教育、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環境衛生等設施以及社區管理用房建設;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小區道路建設,并與城市道路或者公路相連;
按照規劃要求完成綠化建設及車庫、車位的配置;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開發建設單位在開發項目配套建筑及設施設備符合以上條件后向我局申請物業落實檢查,對物業落實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我局將責令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開發建設單位將未經物業落實檢查或物業落實檢查不合格的物業擅自交付業主,將按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罰。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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