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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修正,是兩岸關系發展中的大事,不僅臺商期待,許多關心兩岸關系和平發展人士也都希望《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能夠朝向更前瞻、開放、寬松、直接與鼓勵雙向的角度修正,使兩岸關系導入正;爸贫然。正;仨毧恐贫然,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來實現;法制化后使未來兩岸往來能夠有法可依,人民有可預見性而不致產生重大偏差,《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的修正對于臺商更是重要保障,對于臺灣本身來說,亦是至為關鍵之事。
然而《兩岸人民關系條例》能否如愿修正?變數不能說沒有,憑藉著是臺灣朝野的意志,在野黨對于這些議題的重視程度及所采取的態度,以及國民黨在多數之下能否貫徹意志?讓馬政府在第二任期中,完成一些值得喝彩的善政。
文章提到,在經過一番波折后,國民黨“立院”黨團經表決后強勢護航總算交付審查付委。國民黨趁機將有關陸生納保、縮短陸配居住年限的相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系條例》修正草案付委,至于最后結果如何仍需觀察。至于有關陸配設籍已取得身分,但不能擔任公教機構庶務性職務的問題,“陸委會”亦表示,目前行政部門相關機關正在檢討或調整,列入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下一階段修法范圍,顯見馬政府希望使兩岸關系朝向正;c制度化。
文章還提到,馬英九日前表示,在未來三年多的任期內,處理兩岸政策的三大重點分別是:擴大和深化兩岸交流、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以及通盤檢討修正《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顯見《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修正,在馬政府兩岸政策的優先性是相當清楚的。
文章說,然而,較具綱領性且爭議性大的部分,諸如九二共識是否應當列入《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兩岸各種交流平臺及委員會設置是否應列于該法中?一國兩區的法律定位雖然清楚,但仍有灰色空間,是否需要更清楚的表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是否更應該與“憲法”有更緊密關系?特別在主權與治權論述上,這每一項,在臺灣都是朝野攻防的重點,朝野能否更心平氣和理性思考?恐怕不宜樂觀看待,畢竟民進黨能否多些理性務實派,將決定結果的發展。
對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這九十六條之條文,雖然條文并不算多,但涉及的范圍卻相當廣,連動的相關法律不可謂之不多,要深入研究也非一時半刻,需要逐步修正調整。《兩岸人民關系條例》其實是一部值得深究的法律,但往往重要性在臺灣各大法政系所中并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其研究成果與其他法律相比,數量亦明顯不足。
對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首先,與臺灣現行法律接軌及符合人權要求是非常必要的。例如第二十二條中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學的“停留”(transfer)一詞將改為“居留”(resident),以符合臺灣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條“在臺居留滿六個月以上”之保險對象適用條例,使最快2013年初在臺求學之中國大陸學生可納入健保,享有臺灣地區醫療資源,這完全基于人道關懷和人權重視考慮所為之考量,對于人性尊嚴的基本價值尊重。這樣使陸生更有動機來臺,解決臺灣高校及提升整體競爭力,況且陸生亦要自付多數保費,也可帶動臺灣保險業者的商機,以活絡經濟發展。
其次,針對大陸一般性廣告,不含有政治性及違法之廣告,對于《兩岸人民關系條例》亦應該予以一并修正,將不必要限制拿掉,使后續ECFA能夠更加正;绊樌;對于 逐步對陸資松綁,允許大陸的金融業、服務業來臺,馬政府要漸次有效開放,在不影響臺灣現行制度及民眾權利及有效管理下,逐步開放,既加深交流又提供更便利的服務。當然,適度的管理及監督是必要的,但不能因為要管理就乾脆全面管制,這不符合比例原則。
再者,對于一般兩岸投資或技術合作應以較開放的心態來檢討 《兩岸人民關系條例》,避免不必要的干預及限制,充分尊重自由化及當事者意愿;特別在個別項目的規范上應該要更為清楚,在金融機關與 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法律可容許的范圍內給予最大的空間。
此外,對于臺生,應當思考為何開放四十一所高校后,報考學歷承認者始終屈指可數?采認部分學歷后,去大陸念書者反而人數減少?一些岐視性的思考及條文,是否應予相關配套法律一并予以修正,使達成人才交流的目的。關于陸生,無論是正式學位生、短期交換生、研修生及其他,法制化都是相當重要的。
文章稱,對于陸配,其實是最需要關懷的一群,她(他)們已經選擇他們的人生,為了愛,符合中國人“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家庭觀,她們的人生與臺灣已經成為緊密的生命共同體,她們的后半輩子與臺灣結下了不解之緣,她們的至愛孩子是她們生命中的重要一部分,我們對于這些以親身力行的陸配,豈能忽略與歧視?多少人愿意向她們一樣離鄉背井?因此不僅應該盡快讓她們取得身份證,以享受法律地位及立足點的平等,對于她們的工作權及包容度,臺灣社會更要接納他們,以豐富臺灣文化內涵,增強臺灣社會的包容性及提升成熟度,陸配受了委屈,又不能隨便回娘家,她們的苦悶確實需要靠制度來加以保護。
對于臺灣同胞在大陸任職,除必要性仍必須限制外,一些象征性及虛位性的民間職位則應予以開放,更應以個案逐一判斷,而不應全體封殺;對于一些臺灣退休公務員及將領,在層級及不涉及機密情況下,也應逐步開放,在法律可容許范圍內,以達交流及宣傳臺灣的目的。
同時,臺灣也必須以自身的利益出發,對于一些意圖不軌人士、非法人士及 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人士等,大聲拒絕其來臺,以免臺灣受傷,民眾利益受損。
另外,對于現行兩岸人民關系條例無法解決之民事仲裁之既判力問題,亦應該比照兩岸投保協議中情況, 臺商可考慮仲裁地是臺灣、也可以是大陸或第三地(中華仲裁協會也可以到大陸或第三地辦理仲裁);但必須要謹慎選擇 ,首要選出公正、有能力的仲裁人或仲裁員,以爭取最大權益。
在兩岸文化中影視部分,則應抱持開放心態,除了在一些文創產業及新聞傳播等依具體情況來裁量外,其他不涉及敏感部分,則應開放以達真正交流的目的;筆者也期待大陸當局能夠同樣善意以對。至于古物交流部分,在確保安全及不損害的情況下,亦可盡量以宏揚中華文化之美及善的角度來思考問題。
總之,兩岸不是法系的沖突,而是法律制度思維、立法初衷及現實情況的不同,是資本主義與的根本差別,但絕不是人別的差異,人性都是同樣尊貴的,人權也應該得到同樣的尊重及包容。最大的爭點還是在于兩岸政治爭議及主權僵局,常周旋在“國安”、外交、軍事、政治等議題的糾紛及無解問題上,這是無可奈何的兩岸現實,也是筆者企求未來能將其一一法制化的地方。
平心而論,對于行政程序上的問題,“陸委會”、移民署及“教育部”都已經盡最大的努力來追求便民化,我們應該給予高度肯定,大家在依法行政下,法律不改,問題便無法得到有效解決!秲砂度嗣耜P系條例》倘若能多一些人道主義,多一些同理心,哪些應該限制的?哪些應當放寬的?大家內心都有譜。
文章最后提到,大陸人民來臺當然要繳稅,要享權利就必須盡義務,權利與義務本是一體的兩面,任何國家或地區皆然,因此臺灣要消除恐懼及憂慮,不光是讓權利,同時也要求陸客盡義務及守法的必然要求!秲砂度嗣耜P系條例》或許無法規范所有的狀況,但卻可以創造出一個較正常及健全的情境。當臺灣有一個健全的法制后,筆者也期盼大陸當局同樣創造一個合理健全的法制空間,使兩岸交流紅利能夠充分發揮,達成人民是最大贏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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