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非營業性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規定》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本市機動車總量控制,規范非營業性客車額度管理,根據《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非營業性客車額度(以下簡稱“客車額度”),是指通過拍賣方式取得,允許在本市中心城區通行的個人自用、單位公務等之需的非營業性客車上牌指標,包括個人客車額度和單位客車額度。在用客車額度是指已啟用的客車額度。
第三條(管理部門及職責)
本市建立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制度。機動車額度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由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工商局、市機管局、市政府法制辦、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門組成,負責統籌協調客車額度管理相關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結合城市綜合交通發展規劃、道路交通狀況、環境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每年本市新增客車額度總量,并可以根據當年實際適時調整;
(二)根據客車額度拍賣情況和管理需求,調整完善本市客車額度拍賣管理辦法和額度管理相關措施;
(三)根據市政府要求研究客車額度管理過程中的其他重要工作,完成市政府交辦的其他重要事項。
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委,負責落實經市政府批準的相關事項和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客車額度管理日常工作;
(二)對涉及客車額度管理的重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報聯席會議審議決策;
(三)推進額度管理信息化工作,為客車額度審查、相關部門信息共享和高效管理提供必要保障。
市交通委所屬的上海市交通委員會行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歸集參加拍賣申請、核實信息和告知核實結果、對異議申請進行復核等客車額度管理相關工作。
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落實聯席會議議定事項,做好客車額度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額度拍賣范圍)
下列額度納入拍賣范圍:
(一)新增客車額度;
(二)個人和單位委托的滬A、滬B號牌摩托車轉換客車的在用額度(以下簡稱“摩轉汽額度”);
(三)個人和單位委托的在用客車額度。
第五條(額度拍賣數量確定)
市交通委根據本市客車額度每年新增總量及相關情況,確定每次拍賣的客車額度投放數量。
第六條(拍賣機構)
客車額度拍賣,必須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
受托拍賣機構組織拍賣客車額度,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具體的拍賣程序和方法,并在拍賣日7天前,發布拍賣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客車額度投放數量和拍賣時間、地點、方式及注意事項等。
第七條(個人申請參加拍賣資格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個人,可以申請參加拍賣:
(一)本市戶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證明且自申請之日前已在本市連續繳納滿3年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
(二)未持有客車額度證明;
(三)未擁有使用客車額度注冊登記的機動車;
(四)持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五)自申請之日前1年內不存在相關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六)經聯席會議提出報市政府批準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五項所指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包括:
(一)累積記分達到12分;
(二)駕駛機動車發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三)被處以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拘留的行政處罰。
第八條(單位申請參加拍賣資格條件)
持有效登記證書,在本市注冊登記的企業、外國駐滬機構等單位,以及持有效《上海市購買專項控制商品審批通知單》和登記證書的本市機關、事業、社會團體等單位可以申請參加拍賣。
第九條(申請參加拍賣)
個人和單位應當通過指定網站或者定點辦事窗口,申請參加拍賣。
個人和單位在申請參加拍賣過程中,應當如實填寫承諾書,對自身具備參加拍賣資格、愿意承擔違反承諾產生的相關責任等內容作出確認。
第十條(申請人信息核實)
服務中心歸集申請后,應當會同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等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信息核實工作。
第十一條(信息核實結果查詢和告知)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上查詢本人信息核實的進度和結果。
服務中心應當將信息核實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異議申請)
申請人對信息核實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被告知結果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服務中心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服務中心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異議成立的,服務中心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給予其辦理參加拍賣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拍賣方式)
個人客車額度與單位客車額度分場、定期拍賣。個人客車額度拍賣采用無底價方式,單位客車額度拍賣采用有底價方式,底價為同月個人客車額度拍賣成交均價。拍賣通過網絡、電話等進行。
第十四條(網絡拍賣系統安全維護)
受托拍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結合實際情況,做好網絡拍賣系統的日常管理和安全維護等工作,保障系統穩定和拍賣工作正常有序開展。
受托拍賣機構應當建立網絡拍賣系統安全狀況日常檢查工作制度,定期對系統的安全狀況、安全保護制度及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和評測。
第十五條(應急預案)
市交通委應當會同受托拍賣機構制訂應急預案,并在出現突發情況時,按照程序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拍賣監管)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拍賣系統的網絡、電話運行狀況的實時監控,維護正常的拍賣秩序。公證部門應當對拍賣工作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競買成交)
競買人應當遵守額度拍賣公告內容,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競買。嚴禁串通操縱價格、干擾拍賣系統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競買人競買成交并按照規定付清全部款項后,即可獲得付款憑證和額度證明。逾期未付款的,視為放棄客車額度。
服務中心應當將競買成交的投標號在指定網站上對外公示。
摩轉汽額度的拍賣價款,由受托拍賣機構向其委托者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第十八條(額度證明)
客車額度證明由受托拍賣機構根據每次客車額度投放數量,向客車額度買受人發放。
客車額度證明由市交通委負責監制。
客車額度證明有效期為1年。有效期內可以憑客車額度證明辦理機動車登記相關手續。
嚴禁偽造、涂改、轉讓客車額度證明。
第十九條(額度數據庫)
市交通委應當建立客車額度數據庫,對客車額度的取得、流轉和失效等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并與公安機關車管部門之間實現相關信息的共享和互通。
第二十條(在用額度證明材料)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向公安機關車管部門申請辦理車輛注銷、轉移、失竊等手續的,公安機關車管部門應當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并將信息納入額度數據庫。
憑前款所指的證明材料,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可以辦理更新車輛或者委托拍賣等手續。證明材料有效期按照本規定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計算。
第二十一條(委托拍賣)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不再需要使用客車額度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應當向受托拍賣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并簽訂委托拍賣協議。協議應當明確參加拍賣的具體場次、支付價款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額度直接變更和轉移)
機動車所有人發生以下情形,憑相關證明材料向服務中心申請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變更后,向公安機關車管部門申請辦理相關車輛登記手續:
(一)本人姓名或者本單位名稱變更的;
(二)其在用客車在父母子女、配偶之間流轉的;
(三)因單位合并、分立發生流轉的。
根據前款第二項規定發生流轉的,轉入方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三條(資金收支)
市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客車額度拍賣收入的收支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管理職責和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對外發布拍賣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四條(告知義務)
車輛經銷單位應當在經營場所明示本規定的有關內容,并在與購車人簽訂購銷合同時,予以書面提示。
第二十五條(限制條件)
額度證明使用人應當與購車發票上的車主名稱一致。
個人客車額度限用于不超過9座的生活性小型客車。
個人和單位客車額度自啟用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
在用客車額度持有人將客車額度委托拍賣后,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根據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將客車額度進行直接流轉的轉出方,3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拍賣。
第二十六條(監督管理)
對提供虛假信息、材料,偽造、變造額度證明材料的,由服務中心取消其參加拍賣資格、收回已取得的額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
發生前款情形的,3年內不再受理其參加拍賣申請,相關信息納入本市個人信用信息系統。
第二十七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7月19日起施行,自發布之日起辦理個人客車額度拍賣登記手續和在用客車額度直接流轉的,執行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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