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條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省城市(包括郊區,下同)、縣城城區,建制鎮鎮區、工礦區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經營管理或所有的房產,都必須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縣城城區與城郊的劃分、建制鎮鎮區與鎮郊的劃分,按照行政區劃確定。
第三條房產產權所有者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
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經營管理的單位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出典的,承典人為納稅義務人。
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
經租的房產,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
第四條適用稅率
(一)房產部門(公司)及個人出租的房屋,稅率為租金收入的12%;
(二)應稅非出租房產,稅率為房產原值作一次性減除后的余值的1.2%。
第五條計征辦法
(一)房產原值是指按會計制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車間、倉庫、機房、車庫、辦公室、宿舍等房屋本身原價;
(二)房產原值作一次性減除的具體標準是:城市為20%;縣城為25%;建制鎮和工礦區為30%。各市、縣稅務局可根據房屋結構、建筑年限、使用程度等情況,在上述標準增減5%的幅度內確定具體比例,但最高減除不超過30%。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的價值核定。
(三)計算公式:
1.按房產原值計征的應納房產稅稅額=一次性減除后的房產余值1.2%;
2.按租金收入計征的應納房產稅稅額=房產全年租金收入12%。
第六條計稅時間
新建、擴建房屋從竣工并通過驗收之日起征稅;對未辦理驗收手續已交付使用或出租的新建房屋,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起征時間,舊房從調入的次日起征稅。拆除、毀損或調出房屋,從拆除、毀損或調出之日起停止征稅。
第七條下列房產免征或減征房產稅
(一)免征和暫免征收房產稅的范圍:
l.各級黨、政、軍(警)機關自用的房產,經黨中央、國務院或其授權的部門以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社會團體自用的房產。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包括實行全額和差額預算管理單位自用的房產,不包括已實行企業化管理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3.寺廟、教堂、公園自用的房產以及保護、管理名勝古跡所用的房產(不包括附設的商店、餐廳、旅社、照相館、影劇院、茶社等營業用房)。
4.屬個人所有的非營業用的房產(對營業和居住用房不易劃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按使用情況核定比例征收)。
5.企業辦的各類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自用的房產。
6.經有關部門鑒定,毀損或危險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產。
7.孤老、殘疾、烈屬從事小型工商經營的自有房產,以及聾、啞、盲、殘人員占人員總數35%以上的工廠的房產。
8.可作為房屋使用的人防設施。
9.房管部門(公司)每平方米收取六分錢以下月租金的房產。
10.微利和政策性虧損企業無力繳納本稅的房產。
11.企業停產、停辦、撤銷后,閑置未用的原有房產。
12.事業單位實行自收自支后,從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產稅三年。
以上9、l0、11、12項須事先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征或暫免征房產稅手續。
(二)企業的職工住宅,暫減牛征收房產稅。住房和其他用房不易劃分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核定。
(三)其他納稅確有困難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按稅務管理體制經過批準,酌情減免房產稅。
第八條企業不付租金使用免稅單位的房產,應繳納房產稅;免稅單位出租房產,按租金收入計征房產稅。
第九條免稅單位和應稅單位共同使用的房屋,不易劃分產權的,由當地稅務機關根據雙方占用情況,確定應稅單位的征稅額。
第十條房產稅按年征收,分期繳納,納稅期限由當地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一條房屋使用不滿一年或享受免稅照顧以后恢復征稅時間不滿一年的,應按月換算計征,超過千五天的按全月計算,不滿十五天的免予繳納。
第十二條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第十三條本細則由省稅務局解釋。
第十四條本細則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一并施行。一九五二年十月十日湖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北省城市房地產稅稽征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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