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保險)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采用先進技術)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行業協會)
本市電梯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方案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三)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生產
第九條(電梯生產質量要求)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電梯出廠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制造單位的責任)
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電梯設置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視頻監控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遠程監測裝置)
在本市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范,并對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施工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監督檢驗。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檢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支持)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明。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制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任。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電梯所有權人)
業主是建筑物附屬電梯的所有權人,依法承擔電梯安全運行的相應義務,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明確使用管理單位。
第二十條(使用管理單位的確定)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履行電梯安全管理義務,對電梯使用安全負責。使用管理單位按照下列規則予以確定:
(一)電梯所有權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電梯的,受托方為使用管理單位;
(二)電梯所有權人未委托他人管理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管理單位。
電梯屬于業主共有且未委托他人管理的,共有人應當書面約定電梯管理的實際負責人,承擔具體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使用登記)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電梯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證書。辦理登記手續的時間不得晚于電梯投入使用后30日。
使用管理單位變更的,應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
電梯報廢的,應當在報廢后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
第二十二條(使用基本要求)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電梯安全技術檔案,設置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通過書面合同方式,委托制造單位或者取得電梯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簽訂合同前應當查驗相關資質證書。使用管理單位具備電梯制造、安裝、改造、修理資質的,可以自行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的顯著位置張貼有效的電梯使用登記標志、安全使用說明、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志、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的投保信息。
使用管理單位對電梯轎廂裝修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不得影響電梯安全性能。
第二十三條(日常安全管理職責)
使用管理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巡視電梯運行情況,并做好記錄,巡視記錄至少保存5年;
(二)保管電梯層門鑰匙、機房鑰匙和安全提示牌;
(三)配合維護保養單位開展工作,簽字確認維護保養記錄;
(四)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檢驗、檢測時,做好現場配合工作,協助施工單位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五)在需要暫停使用的電梯出入口張貼停用告示,并采取避免電梯乘用的安全措施;
(六)發現違反電梯乘用規范的行為,予以勸阻;
(七)發現電梯存在故障或者其他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情況時,作出停止使用的決定,并及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二十四條(乘客行為規范)
乘客乘用電梯時,應當遵守安全使用說明和安全注意事項的要求,服從有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指揮,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乘用明示處于非安全狀態的電梯;
(二)乘用超過額定載荷的電梯;
(三)采用非正常手段開啟電梯層門、轎廂門;
(四)破壞電梯安全警示標志、報警裝置或者電梯零部件;
(五)其他影響電梯安全運行的行為。
學齡前兒童應當在成年人陪同下乘用電梯。
第二十五條(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
住宅小區電梯安全使用管理除執行本辦法的其他規定之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在《臨時管理規約》或者《管理規約》中規定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費用的籌集和使用規則。
(二)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電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三)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公開電梯安全管理的相關記錄,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有權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電梯安全使用管理工作。
(四)電梯發生故障影響正常使用或者經檢驗存在事故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應急響應和事故救援)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即時響應乘客被困報警,做好安全指導工作,并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
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做好警戒工作,控制電梯操作區域,嚴禁無關人員進入,組織對電梯進行全面檢查。電梯經排除故障、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繼續使用。需停止電梯運行時間超過24小時以上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公告電梯停止運行的原因和修復所需時間。
電梯發生事故時,使用管理單位應當組織排險、救援,保護事故現場,并于1小時內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七條(定期檢驗)
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按照規定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電梯,不得繼續使用。
因建筑物改造、維護等原因,電梯需要停用1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次檢驗日期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警示標志、封存電梯,并自停用之日起30日內,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停用手續。電梯恢復使用前,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進行檢查,并向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應當每5年在定期檢驗時,按照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功能性試驗和制停距離檢查。
第二十八條(電梯運行費用管理)
電梯所有權人應當承擔電梯日常管理、維護保養、改造、修理、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更新等所需的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為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的,物業服務費中的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應當單獨立賬。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1次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
住宅小區電梯需要修理、改造、更新的,使用管理單位和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落實,業主應當履行資金籌集義務。所需資金按照以下方式籌集:
(一)已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按照規定程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或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余額不足的,相關業主對費用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相關業主按其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的比例承擔。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協助組織相關業主籌集落實資金。
住宅小區電梯經檢驗、檢測機構認定存在嚴重事故隱患,不采取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難以消除隱患且相關方對經費籌集、整改方案等達不成一致的,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使用管理單位、業主代表和房屋、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商議,確定電梯修理、改造或者更新方案和費用籌集方案。
第四章維護保養
第二十九條(維護保養單位的基本要求)
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電梯制造或者安裝、改造、修理資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不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未依法在本市辦理工商登記的,不得在本市設點開展電梯維護保養經營活動。
維護保養單位在本市首次開展業務前,應當將單位名稱、主要負責人、資質范圍、辦公地點、作業人員、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等信息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相關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過政務網站公開已備案的維護保養單位相關信息。
第三十條(承接維護保養業務)
維護保養單位承接維護保養業務前,應當對電梯狀態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
維護保養單位不得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
第三十一條(維護保養人員的培訓教育)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定期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并支持作業人員取得職業技能資格。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建立作業人員教育培訓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二條(維護保養單位職責)
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維護保養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相關標準和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維護保養計劃,開展維護保養工作;
(二)在電梯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
(三)對住宅小區電梯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維護保養人員、維護保養時間和內容等;
(四)維護保養現場作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資格,并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施工安全;
(五)更換的電梯零部件應當具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其中安全保護裝置還應當具有型式試驗證明;
(六)確保應急救援電話24小時有效應答,接到乘客被困報警后,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
(七)發現故障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時排除故障,對故障暫時難以排除的,應當將解決方案書面通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
(八)至少每6個月對電梯進行1次自行檢查,并向使用管理單位出具自檢報告;
(九)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至少保存5年。
第三十三條(公共交通場所電梯的維護保養)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制造單位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
公共交通場所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三十四條(老舊電梯的維護保養)
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應當根據電梯運行的實際狀況,增加維護保養頻次和維護保養項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指導、督促。
第五章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
第三十五條(檢驗、檢測機構職責)
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確保其從事檢驗、檢測的人員具有國家規定的資格;
(二)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符合相關規定要求;
(三)在規定期限內出具檢驗、檢測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并對出具的報告負責;
(四)對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檢驗、檢測、安全評估活動中發現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屬于嚴重事故隱患的,還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暫停使用電梯、及時采取相應措施,并向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六條(檢驗機構特別規定)
檢驗機構依法從事電梯監督檢驗、定期檢驗,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期申請檢驗;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應當及時報告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二)在電梯轎廂內、出入口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公布最近一次電梯檢驗信息,信息至少應當包括檢驗機構、檢驗時間、檢驗人員和檢驗結論等內容;
(三)在檢驗活動中,對電梯生產、使用管理單位執行法規標準規定、落實安全責任的相關工作質量情況進行核查;
(四)將監督檢驗、定期檢驗結果報送電梯所在地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管理單位可以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開展電梯安全評估,根據評估結論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
(一)電梯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二)電梯曾遭遇水浸、火災、雷擊、地震等災害影響的;
(三)其他需要進行安全評估的。
電梯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委托檢驗、檢測機構進行安全評估,確定繼續使用電梯的條件或者對電梯進行修理、改造、更新,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書變更。
住宅小區電梯經安全評估后,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評估結論張貼在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處的顯著位置。
電梯安全評估規范由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制定安全監督檢查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對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下列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督檢查:
(一)位于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的;
(二)故障頻率較高、影響正常使用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實施下列專項監督檢查:
(一)電梯主要零部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
(二)電梯檢驗、檢測和安全評估工作質量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老舊電梯監督檢查)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本市超過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電梯和自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使用年限超過15年的電梯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計劃,督促使用管理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安全管理。
第四十條(安全監察指令)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的行為或者電梯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發出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指令,責令有關單位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隱患。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有證據表明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或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電梯依法實施查封、扣押。
第四十一條(約談)
發生電梯事故、存在嚴重事故隱患未及時消除,或者存在其他安全管理問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要求其落實電梯安全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電梯安全隱患。
第四十二條(使用管理單位和維護保養單位監管)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監督管理檔案,記錄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監督檢查、行政處罰等情況。對有不良記錄的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加強監督檢查頻次,向社會公開監督檢查結果,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對電梯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或者12個月內違反電梯安全管理規定被處罰兩次以上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向社會公開,并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四十三條(嚴重隱患的處置)
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需暫停使用的報告后,應當及時到達現場,并視情況作出停止使用電梯的指令、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處理,或者作出需要作進一步技術鑒定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事故處理)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接到電梯事故的報告后,應當立即赴現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信息公布)
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每年向社會發布本市電梯安全狀況報告,內容包括:
(一)電梯數量、種類、分布區域;
(二)電梯事故情況、特點、原因分析、防范對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在建項目中的電梯井道、機房等工程質量加強監督管理。
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電梯日常安全運行管理職責、住宅小區電梯運行維護費用管理和電梯修理、改造、更新資金籌集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七條(投訴、舉報)
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危害電梯安全的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投訴、舉報。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對接到的投訴、舉報應當受理,屬于本部門職責的,及時進行核實、處理、答復;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并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并告知舉報人。有權處理的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對違反電梯生產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單位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生產單位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單位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對使用管理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未張貼本單位應急救援電話號碼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未做巡視記錄并保存5年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確保電梯緊急報警裝置有效運行的。
使用管理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未查驗相關資質證書,委托不具備資質的單位承擔電梯維護保養工作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裝修電梯轎廂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未在乘客被困報警后5分鐘內通知維護保養單位采取措施實施救援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電梯出現故障、發生異常情況或者存在事故隱患的,未采取避免使用的安全措施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電梯發生事故時,未按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第五十條(違反電梯運行費用管理規定的處罰)
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未單獨列賬或者未按期公布電梯運行維護費用支出情況的,由市或者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一條(對維護保養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開展業務前,未將相關信息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或者發生變化未將變更信息備案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制定維護保養計劃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未在電梯轎廂顯著位置,標明本單位的名稱、應急救援電話號碼和投訴電話號碼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未在住宅小區電梯轎廂內或者出入口公布最近一次維護保養信息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九項規定,未建立維護保養和故障處置記錄并保存5年的。
維護保養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轉包、分包或者變相轉包、分包維護保養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更換的電梯零部件無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或者安全保護裝置無型式試驗證明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急救援電話未能24小時有效應答,或者在乘客被困報警后,未能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完成救援解困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七項規定,未告知使用管理單位故障排除前不得使用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八項規定,未對維護保養的電梯進行自行檢查的。
第五十二條(違反公共交通場所電梯安全管理規定的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公共交通場所的使用管理單位未選擇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維護保養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對檢驗機構違法行為的處罰)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對逾期未申請檢驗的情況未及時報告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公布最近一次檢驗信息的。
檢驗、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估報告嚴重失實的,由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對機構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行政責任)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違法實施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施監督檢查的。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市或者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電梯重大事故發生的;(二)發生電梯重大事故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三)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有關用語的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使用管理單位”,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的“使用單位”,是指對電梯實際履行安全管理義務,承擔電梯使用安全責任的主體。
本辦法所稱的“重大修理”,是指在不改變電梯的原性能參數和技術指標的前提下,對電梯的主要部件和安全部件進行修理的活動。具體范圍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確定。
本辦法所稱的“嚴重事故隱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非法生產或者利用廢舊零部件拼裝的電梯;
(二)主要部件、安全保護裝置失效或者缺失的電梯;
(三)發生事故后未經全面檢查繼續使用的電梯;
(四)國家明令淘汰的電梯;
(五)因電梯設備本體原因導致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第五十六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4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號發布,根據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號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上海市農機事故處理暫行規定>等148件市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并重新發布的《上海市電梯安全監察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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