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于1月1日生效施行,那么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政策解讀,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政策解讀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于2013年10月8日通過國務院常務會審議,同年11月11日由李克強總理簽署頒布,1月1日生效施行。這一條例是我國農村和農業環保領域第一部國家級行政法規,是農村和農業環保制度建設的里程碑,是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尤其是農村和農業領域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重大進展,對推動畜禽養殖環境問題的解決、促進畜禽養殖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準確理解和把握條例的要義,充分利用好條例關于促進畜禽養殖業發展做出的規定,對于提升產業綜合效益、推動畜禽養殖業實現轉型升級,十分必要。
以促進畜禽養殖產業轉型升級、健康發展作為解決畜禽養殖環境問題的基本思路
發展中的問題只有通過發展來解決。必須明確,畜禽養殖環境問題是隨著我國近年來畜禽養殖產業的迅速發展出現的。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實施了一系列支持畜牧業發展的政策,畜牧業發展取得了長足進步。
目前,我國肉類人均占有量已經超過世界平均水平,禽蛋人均占有量已經達到發達國家水平。畜牧業已經成為農業和農村領域的支柱產業,成為許多地區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畜牧業同時也是廣大消費者“菜籃子”供給的重要保障,作用十分重大。伴隨我國畜牧業快速發展,畜禽糞便和污水等廢棄物的產生量也隨之增長,環境壓力不斷增加。長期以來,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缺乏必要的引導和規劃,更多地以市場為導向自由發展,產業發展呈現明顯的區域和空間的不平衡。人口密集的地區,如大中城市周邊、東部人口稠密地區等市場空間大的區域,養殖量大,養殖場和小區以及養殖密集區域分布密集,而這些地區可以利用和消納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土地空間則相對較少,導致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不能實現就地就近利用。加之長期以來農村和農業領域環境監管還不到位,本應該成為農田養分來源的糞便大量地浪費和流失,導致嚴重污染。畜禽養殖污染帶來的疫病、鄰里糾紛等問題,也阻礙了畜禽養殖業自身發展?梢,我國畜禽養殖的環境問題,是隨著畜禽養殖業的發展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發展方式還比較粗放、還不夠科學。
因此,要解決我國畜禽養殖環境問題,根本出路還是要靠推動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方式的轉變和轉型升級,這也是條例的基本思路。
為此,條例一是通過對畜牧業發展規劃提出相應環保要求,如依照環境承載力確定畜禽養殖業的總量和布局,劃定禁養區等,引導畜禽養殖產業的發展充分考慮環境要素進而做到科學布局。二是對符合環保要求、有利于實現產業可持續發展的生產方式和發展模式明確扶持和獎勵措施,如對標準化養殖場和小區用地方面的支持,對廢棄物無害化和綜合利用設施建設的資金支持,以協議獎勵的方式對超過國家和地方要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行為進行支持等,目的就是為了引導和推動畜禽養殖戶采取更高的管理水平、更科學的發展方式,以更好的發展為途徑,更為積極地解決環境問題。
將推動綜合利用作為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污染問題的根本途徑
前面提到過,造成我國畜禽養殖污染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得不到有效利用,另外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有機肥的政策環境問題。長期以來,為了提高糧食等重要作物的產量,國家對化肥的生產、運輸、購買和使用等環節給予了扶持政策。據有關研究報告,目前我國對每噸氮肥所有環節的補貼約為160元,而有機肥的項目審批、生產用電、稅收、運輸以及購買和使用環節,普遍沒有任何扶持政策。換句話說,有機肥長期沒有與化肥平等的“政策身份”。加之近年來我國農村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力進城務工,留守的“386199部隊”(即以婦女、兒童和老人為主的農村留守人群)缺乏足夠的勞動力支撐有機肥的施用,施用更方便、短期效益更明顯的化肥也因此更多地地擠占了有機肥的應用空間,進一步加劇了有機肥沒人用的窘境,阻礙了畜禽糞便轉化為有機肥還田利用的路子。
“莊稼一枝花,全靠糞當家”。幾十年前,化肥供應還十分有限,畜禽養殖量也比現在少得多,畜禽糞便作為重要的農業生產資料處于相對不足的狀態,在我國很多地區要憑票供應,因而那時畜禽糞便不可能會被浪費并導致污染。
此外,必須說明的是,如果將畜禽糞便等廢棄物作為必須處理并做到達標排放的污染物來對待,也是不可行的。據測算,出欄一頭生豬所產生的廢棄物如果要做到達標排放,其處理費用在200元左右,這是養殖戶不愿意也不能承擔的。而且,將畜禽糞便等有機質資源當做污染物進行處理并做到達標排放,是一種花錢燒資源的愚蠢行為,是一種嚴重的資源浪費。如果能利用好畜禽糞便,結合畜禽養殖業發展生態農業,做到種養結合、種養平衡,開發經濟價值更高的有機、綠色農產品,除了能增加綜合經濟收益,還對提升土壤有機質、減少化學合成投入品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對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有積極作用。
因此,解決畜禽養殖污染問題的關鍵在于要讓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發揮其作為植物養分和土壤有機質來源的作用,這就要從賦予有機肥“政策身份”入手。為此,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钡谌畻l規定“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這為有機肥更廣泛的應用奠定了制度基礎,也是我國首次在法律層面賦予有機肥不低于化肥的政策身份,有利于促使利用畜禽糞便生產有機肥成為一種有利可圖的活動,從而引導更多的社會力量從事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綜合利用,促進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的產業化,從根本上解決畜禽糞便資源浪費導致的污染問題。
此外,考慮到畜禽糞便制造的有機肥價值低,過長距離的運輸會提高施用成本,得不償失。為此,條例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支持畜禽糞便等廢棄物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確定了畜禽養殖廢棄物利用模式的基本原則。
將加強環境監管作為推動畜禽養殖業轉型升級、促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重要手段
目前,按主要污染物產生量來折算,我國的畜禽養殖量約為14億頭生豬當量。按照目前18億畝耕地(除此之外還有大量的林地、草地等可以消納利用畜禽糞便的土地空間)、每畝地消納3頭生豬的糞便來計算(這也是歐洲一些國家所采用種養平衡的標準),我國畜禽養殖業發展還有相當大的環境空間。但長期以來,我國環境管理側重于城市和工業領域,農村和農業領域基本是個空白。由于監管不到位,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的管理和處理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環境基礎設施配備不到位、不達標、管理水平低等問題還比較普遍,泄漏、甚至是直接排放的現象在一些地區屢見不鮮,大量畜禽糞便等廢棄物不能得到有效的無害化處理和利用,產生了污染。
為此,條例做出了一系列旨在通過加強畜禽養殖業環境監管、保障廢棄物得以有效處理并利用的規定。如第十三條規定畜禽養殖場和小區應當建設與其產能相適應的糞污貯存設施,沼氣、堆肥等廢棄物無害化及綜合利用設施;不自行建設無害化和綜合利用設施的,可以委托他人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需要說明的是,本條規定了養殖場和小區污染防治的基本義務,即要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自行或委托他人對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換句話說,就是要求畜禽養殖場和小區在所產生廢棄物不能被利用的情況下,要有基本的設施和措施保證糞便、污水不外排、外泄造成污染。這不僅是養殖場和小區的基本環保義務,也是實現廢棄物綜合利用的基本條件。
條例還規定養殖場和小區應當將養殖和廢棄物產生情況定期向環保部門報備,目的也是為了讓政府在更清楚地掌握情況的基礎上,更有針對性地組織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和廢棄物綜合利用工作。為了保障畜禽糞便還田利用實效,防止打著還田的幌子行直接排污之實,條例規定畜禽糞便、污水以及沼渣、沼液等的還田利用,要符合農田利用的標準,要進行必要的處理防止動植物疫病傳播;要充分考慮土地養分需求,防止超過土地消納利用能力而導致污染。這也為界定排污和還田行為明確了法律原則。
條例還對畜禽養殖項目環評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規定適用報批環評報告書或登記表的產能規模標準由環境保護部商農業部確定;對畜禽養殖項目環評的內容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要求,要求明確廢棄物種類和數量、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環境和健康影響,以及相應的防止措施等,這也為通過加強畜禽養殖項目建設前置環境監管以及建成之后保障相關措施落實到位、提高廢棄物的利用水平提供了保障。
適度的規;l展和集約化經營管理不僅是產業發展的方向,也是提高環保水平、推動廢棄物綜合利用的重要條件。為此,條例在激勵措施一章中規定,政府對養殖業的集約化和標準化轉型、對按照要求配備環保設施的進行獎勵。
綜上,簡而言之,條例的基本思路就是通過引導產業模式和布局的優化,通過加強環境監管,通過營造有利于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政策環境,通過扶持、鼓勵和引導,打通畜禽糞便等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渠道,以從根本上解決畜禽養殖廢棄物資源浪費導致的污染問題,推動我國生態農業水平的提高,促進整個農業發展模式的轉變,推動農村和農業生態文明建設。
廣大畜禽養殖戶身處畜禽養殖業的第一線,能否準確理解并把握條例的精神和要求,直接關系到生產經營的發展,關系到經濟效益的提升。因此,廣大畜禽養殖戶應深刻理解和把握條例的精神、主旨和要義,充分理解條例通過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產業發展的精神實質,充分理解條例實現環境保護和產業發展雙贏的根本目的,充分理解條例通過推動綜合利用實現治理污染的基本思路,充分理解條例采取疏堵結合、以疏為主,以加強監管促綜合利用和產業轉型升級的核心策略,充分利用好條例施行為畜禽養殖產業轉型升級帶來的有利條件和良好機遇,充分利用好條例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通過實現種養平衡和種養結合,做到治理污染的同時增加經濟收益,以發展方式的轉型和升級保障促進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
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畜禽養殖污染,推進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公眾身體健康,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養殖污染防治。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狀況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確定。
牧區放牧養殖污染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應當統籌考慮保護環境與促進畜牧業發展的需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激勵引導。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資金投入,扶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循環經濟發展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畜禽養殖循環經濟工作的組織協調。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職責,負責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條 從事畜禽養殖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科學技術研究和裝備研發。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促進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預 防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農牧主管部門編制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實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應當與畜牧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統籌考慮畜禽養殖生產布局,明確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目標、任務、重點區域,明確污染治理重點設施建設,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一條 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規劃,滿足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其他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大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管理目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商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確定。
環境影響評價的重點應當包括:畜禽養殖產生的廢棄物種類和數量,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方案和措施,廢棄物的消納和處理情況以及向環境直接排放的情況,最終可能對水體、土壤等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影響以及控制和減少影響的方案和措施等。
第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設相應的畜禽糞便、污水與雨水分流設施,畜禽糞便、污水的貯存設施,糞污厭氧消化和堆漚、有機肥加工、制取沼氣、沼渣沼液分離和輸送、污水處理、畜禽尸體處理等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已經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自行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的,應當確保其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應當采取科學的飼養方式和廢棄物處理工藝等有效措施,減少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量和向環境的排放量。
第三章 綜合利用與治理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采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促進畜禽糞便、污水等廢棄物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沼氣制取、有機肥生產等廢棄物綜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輸送和施用、沼氣發電等相關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八條 將畜禽糞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應當與土地的消納能力相適應,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傳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環境和傳播疫病。
第十九條 從事畜禽養殖活動和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應當及時對畜禽糞便、畜禽尸體、污水等進行收集、貯存、清運,防止惡臭和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
第二十條 向環境排放經過處理的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畜禽養殖廢棄物未經處理,不得直接向環境排放。
第二十一條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產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體等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深埋、化制、焚燒等無害化處理,不得隨意處置。
第二十二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定期將畜禽養殖品種、規模以及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產生、排放和綜合利用等情況,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將備案情況抄送同級農牧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對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加強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的監測。
鄉鎮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發現畜禽養殖環境污染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和報告。
第二十四條 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綜合整治方案,采取組織建設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有計劃搬遷或者關閉畜禽養殖場所等措施,對畜禽養殖污染進行治理。
第二十五條 因畜牧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調整以及劃定禁止養殖區域,或者因對污染嚴重的畜禽養殖密集區域進行綜合整治,確需關閉或者搬遷現有畜禽養殖場所,致使畜禽養殖者遭受經濟損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補償。
第四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示范獎勵等措施,扶持規;、標準化畜禽養殖,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進行標準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與改造,鼓勵分散飼養向集約飼養方式轉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過程中,應當統籌安排,將規;笄蒺B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
國家鼓勵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未利用地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畜禽養殖。
畜禽養殖用地按農用地管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生產設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 建設和改造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申請包括污染治理貸款貼息補助在內的環境保護等相關資金支持。
第二十九條 進行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從事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有機肥產品生產經營等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活動的,享受國家規定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生產有機肥產品的,享受國家關于化肥運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購買使用有機肥產品的,享受不低于國家關于化肥的使用補貼等優惠政策。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設施運行用電執行農業用電價格。
第三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自發自用、多余電量接入電網。電網企業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為沼氣發電提供無歧視的電網接入服務,并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多余電量。
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沼氣發電的,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上網電價優惠政策。利用畜禽養殖廢棄物制取沼氣或進而制取天然氣的,依法享受新能源優惠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對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支出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咨詢費用給予補助。
第三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對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體進行集中無害化處理,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處理費用、養殖損失給予適當補助。
第三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排放污染物符合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指標,自愿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簽訂進一步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優先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環境保護和畜禽養殖發展相關財政資金扶持范圍。
第三十五條 畜禽養殖戶自愿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享受相關激勵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農牧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養殖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進行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污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將畜禽養殖廢棄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納能力,造成環境污染的;
(二)從事畜禽養殖活動或者畜禽養殖廢棄物處理活動,未采取有效措施,導致畜禽養殖廢棄物滲出、泄漏的。
第四十一條 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經無害化處理直接向環境排放畜禽養殖廢棄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作出限期治理決定后,應當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農牧等有關部門對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進行核查,并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第四十二條 未按照規定對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無害化處理的,由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的具體規模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農牧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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