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管理辦法》(京知局〔2014〕178號)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北京代辦處(以下簡稱“北京代辦處”)負責本實施細則的執行工作。
第二章申報方式
第三條專利資助金采取網上申報和紙件材料申報相結合的方式。
網上申報是指申請人在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網上申報系統(以下簡稱“網上申報系統”)提交申報表。
紙件材料申報是指網上申報后,將紙件材料提交至北京代辦處。
第四條申請人原則上應自行申報資助金。如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僅可選擇一家辦理。
每個申報周期內,申請人僅能申報一次。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申報的,申請人本次不得再自行申報。
第三章網上申報
第五條申請人應首先在網上申報系統注冊,注冊成功后方可提交申報表。注冊信息如有變更,應及時更新。
第六條提交申報表后,申請人應及時登錄網上申報系統查看通知。
申報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紙件材料。
申報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申報表。未在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未提出申報。
第四章紙件材料申報
第七條紙件材料包括從網上申報系統下載的《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和專利證明材料三部分。申報材料應加蓋申請人公章或簽名。
第八條身份證明文件包括: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并由申請人簽名;
(二)申請人為法人或其它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等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申報國內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國內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二)申報國內發明專利代理服務費資助的,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并申報,并提交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三)申報發明專利第七年、第八年年費資助的,提交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
(四)小微企業申報發明專利授權后前三年度年費的,提交小微企業申明函原件和從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打印的收費信息查詢頁。小微企業授權當年年費,應與國內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一同申報。
(五)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條申報港澳臺地區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申報香港標準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香港知識產權署頒發的批予標準專利證明書復印件。
(二)申報澳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澳門經濟局頒發的專利注冊證復印件。
(三)申報臺灣地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資助的,提交臺灣智慧產權局頒發的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一條申報國外發明專利資助金的,應提交下列專利證明材料:
(一)專利證書復印件及授權公告首頁復印件;
(二)專利證書及其著錄項目的中文譯文;
(三)其它材料或文件。
第十二條紙件材料應按照順序沿左側裝訂成冊。證明材料應按照網上申報系統自動生成的申報表中記載的文件順序依次排放。
上述材料應打印或復印在A4紙上,文件應整潔、清晰。
第十三條申請人應按要求提交紙件材料。對于提交的紙件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請人應在指定期限內修改并重新提交。
未在指定期限內重新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申報。
第五章申報材料審核
第十四條申報材料審核包括對網上申報材料的審核及對紙件申報材料的審核。
第十五條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后,北京代辦處應及時審核,并將結果予以公示。
第六章資金發放
第十六條對于事業單位和自然人,采取銀行匯款的方式發放;對于企業及其它類型機構,采取轉賬支票的方式發放。
第十七條通過銀行匯款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及時查看銀行賬戶。
第十八條通過轉賬支票方式領取專利資助金的,應在指定期限內到北京代辦處辦理申領手續,不得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領取。
第十九條以下情況之一視為放棄領取專利資助金:
(一)提供銀行賬戶信息有誤的;
(二)逾期不領取的;
(三)因未及時入賬造成支票過期的;
(四)因保存不善造成支票丟失,未及時通知北京代辦處并通過法院辦理公告遺失手續的。
第七章綠色通道服務
第二十條對于信譽好、申報質量高的企事業單位,可以申請開通綠色通道服務,經批準同意后,享有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綠色通道服務是指申請人在進行紙件材料申報時,僅需提供《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申報表》,無需提供相關專利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綠色通道服務僅適用于國內專利資助金申報。
第二十二條開通程序:
(一)申請人應當向北京代辦處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北京市專利資助金綠色通道服務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二)北京代辦處收到申請材料后,應在2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同意開通的決定。
第二十三條申請人應保證申報質量,如材料審核時發現兩處(含)以上錯誤的,視為本次申報未提出;
第二十四條綠色通道資格僅當年有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根據專利資助金績效考評工作需要,申請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知識產權工作情況報告及專利資助金使用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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