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規定》
第一條為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市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機構,負責本規定的實施監督;其辦公室負責日常工作。
各市、區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同級人民政府保障婦女兒童權益的協調機構,負責本轄區內婦女權益保障的實施監督工作。
第三條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設立婦女事務咨詢委員會。婦女事務咨詢委員會由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婦女事務領域專業人士、社會組織和市民代表組成,負責向政府提供涉及婦女權益的法規、規章、政策的實施意見和建議,并做好政府相關政策的宣傳貫徹工作。
第四條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支持依法開展婦女工作,并提供必要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六條統計、教育、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統計制度中納入性別統計的內容,完善分性別統計指標體系,定期監測,提供全面準確的性別統計數據,對婦女發展狀況作出科學評估,評估結果定期報同級婦兒工委。
第七條市、縣(市、區)、鎮(街)人民代表大會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企事業單位應重視培養選拔使用女領導干部,嚴格執行婦女代表比例和女領導干部配備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學校應當根據女性兒童、女性青少年的特點,配備相應的設施,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并根據女性青少年特點進行青春期的心理、生理衛生教育,開展適合女性青少年特點的體育、文化娛樂活動。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重視留守兒童的權益保護,建立農村留守兒童工作協調機構,加強對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和人文關懷,建立監護人聯系制度,建立比較完善的留守兒童監護網絡;在留守兒童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政府相關部門應提供法律援助,加強司法保護力度。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就近入學、免費入學的原則統籌安排流動人口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扶持和幫助殘疾適齡女性兒童少年、貧困家庭的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條各級政府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婦女就業和農村婦女勞動力轉移培訓制度,幫助農村婦女掌握1-2門以上實用技術。各級婦女聯合會開展的婦女培訓納入當地勞動就業培訓計劃。
第十一條女職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享受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特殊保護待遇。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變更其工作崗位或者降低其工資和福利待遇,不得違法單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安排本單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常見疾病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每月發給女職工衛生費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監督用人單位在招用女職工時,依法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做好對流動人口中婦女的權益保障工作。
用人單位不得對外來女工予以歧視,并應當按《勞動法》和《社會保險法》規定為外來女工辦理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監督和落實工作。
衛生行政部門應做好對外來女工特別是孕產婦的醫療保健工作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全面實行免費婚檢制度。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范對提供婚檢、孕期保健檢查的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的公共廁所以及公共設施新建、改建廁所的,應適當增加女廁的建筑面積和廁位數量。廁所男蹲(坐、站)位與女蹲(坐)位的比例為2:3。有條件的大型公共場所應設置母嬰區。
第十五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結婚、離婚、喪偶以及婚后生育子女為由,阻撓、強迫農村婦女遷移戶籍。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中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婦女,結婚后戶口仍在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或者離婚、喪偶后戶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的,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股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平等的權益,同時應當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
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且戶口與婦女在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子女,享有前款規定的各項權益,履行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義務。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理事會和董事會中應當有婦女代表。
鄉村村規民約不得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相沖突,不得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權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改制的過程中不得侵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女性成員的合法權益。
市、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行為進行指導、監督,保障和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女性成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夫妻雙方對家庭共有財產享有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因女方無勞動收入、勞動收入少或者其他理由,限制或者剝奪女方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利。
第十九條婚姻關系解除時,在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上,應按照照顧無過錯女方權益和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原則妥善解決。
夫妻居住的房屋所有權屬男方的,離婚時女方因經濟困難無房搬遷要求暫住的,男方應當給予女方暫住,暫住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可以持身份證和結婚證等證明夫妻關系的有效證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車輛管理部門等機構申請查詢另一方的財產狀況,有關單位依法為其提供相關情況。
離婚訴訟期間,婦女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夫妻共有財產證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離婚或喪偶婦女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公共租賃及經濟適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住房建設管理部門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給予其優先安排。
第二十二條家庭暴力的受害婦女有權向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婦女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請求保護。
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任何單位和公民有權依法予以勸阻、制止,向公安機關舉報。
居委會、村委會、婦女組織和當事人所在單位在接到受害婦女投訴后,應當勸阻、調解;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應當及時制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的行為,并對被傷害者提供救助,做好出警記錄和調查取證工作。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理。
第二十三條家庭暴力受害婦女要求提供受害情況證明的,公安機關、居委會、村委會、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醫療機構等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第二十四條對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歸家的婦女,市本級及各市、區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設立或者指定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為受害婦女提供臨時生活場所。
第二十五條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有權向行為人所在單位、婦女組織或者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有關單位或者部門在查清事實后,應當依法對實施騷擾者進行處理,積極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維護受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六條禁止歧視、虐待、遺棄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以書面意見的形式,要求當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有關部門采取措施維護或者協助維護婦女權益;有關單位收到意見后,應當調查處理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并且在收到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情況書面答復婦女聯合會。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不依法制止或者查處的,同級婦女聯合會可以發出維權意見書要求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或者建議同級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督促該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維權意見書或書面督促意見之日起15日內依法處理,并且書面回復處理情況。
第二十八條婦女認為自己合法權益遭受侵犯向法院起訴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或者婦女聯合會根據情況可以給予必要幫助。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申請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婦女聯合會應當協助經濟確有困難需要幫助的婦女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第二十九條農村婦女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侵犯時,可以申請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出處理,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及時處理;對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理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或復議機關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復議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對依法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理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拒不執行的,農村婦女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婦女權益保障若干規定》(江府[1996]5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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