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戶口在本省和戶口在省外而居住在本省的中國公民和所有單位,均應遵守和執行《條例》和本細則。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堅持以宣傳教育為主、以避孕為主、以經常性工作為主,并采取法律的、行政的、經濟的和技術的措施,依法進行管理。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負責《條例》及本細則的貫徹實施,把人口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計劃生育工作。
有關部門和組織應與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在制定和落實本部門的政策規定時,必須有利于計劃生育的實行。
第二章生育調節
第六條公民依法結婚后應當按計劃生育,禁止計劃外生育。
第七條提倡和鼓勵晚婚、晚育。提倡和鼓勵一對夫婦只生育1個子女,嚴格控制生育第二個子女,禁止生育第三個子女。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按照病殘兒鑒定的有關規定,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定委員會)鑒定,報市鑒定委員會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二)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患不育癥,合法收養1個子女后懷孕的;
(三)夫妻雙方均系歸國華僑或回河南定居的港、澳、臺同胞,只有1個子女隨其回大陸定居或回大陸后只生育1個子女的;
(四)經民政等部門證明夫妻一方為二等乙級以上傷殘軍人或者是烈士的獨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是國有企業正式職工,連續從事礦區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5年以上,只有1個女孩,且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1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九條農業人口除適用第八條的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準可以按計劃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經縣級以上鑒定委員會鑒定,夫妻一方因傷殘或嚴重慢性疾病而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夫妻,只生育1個女孩的;
(三)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并贍養其父母的(姊妹數人,只照顧1人);
(四)在深山村定居5年以上,并作出正式的書面保證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
(五)經公安部門證明夫妻雙方均為少數民族的。
第十條夫妻一方為農業人口,只生育1個女孩,且為農業人口,按本細則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符合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女方年齡在28周歲以上,并有4年以上生育間隔時間;
(二)再婚夫妻,女方已滿24周歲,男方再婚前只生育1個子女,且已年滿4周歲的。
第十二條已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規定又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一切獎勵。
再婚夫妻雙方生育的子女存活數合計在2個或2個以上(包括自己撫養或離婚時判隨對方、托人撫養、送人的存活子女)的,應交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保健費停止發放,以前享受的不再退回。
再婚后按照規定要求再生育1個子女的,應退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已享受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第十三條按照本細則第八條第(五)項和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后,不繼續長期從事井下第一線采掘作業或不繼續在深山村長期定居的,其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十四條因違反《條例》規定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得因離婚、子女死亡或將子女送他人收養為由,減免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罰款和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計劃外懷孕費、計劃外生育費和罰款的管理與使用應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條例》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
第三章生育計劃管理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國家和上級人民政府下達的生育計劃,結合本地區人口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的生育計劃。
制定人口計劃不得突破上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人口控制目標,且必須以符合《條例》規定的有生育條件的育齡婦女人數為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并將執行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領導人政績的重要依據之一。
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應適時對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進行嚴格的考核,落實獎懲。
第十八條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的人民政府,必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寫出報告,分析原因,提出改進工作的措施。
第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督促村(居)民委員會把生育指標落實到人,并采取民主評議、張榜公布等形式,接受群眾監督。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二十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與本行政區域內各類單位和組織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書。在育齡人員自愿的基礎上,與其簽訂計劃生育合同,并加強計劃生育合同管理。
第二十一條依法開展助產接生服務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醫療、婦幼保健單位和人員,須查驗孕產婦的生育證;發現無證生育的,應當在接收孕產婦之日起3日內通報當地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第四章優生和節育技術服務
第二十二條提倡優生。禁止患有遺傳性精神病、遺傳性智能缺陷、遺傳畸形等嚴重遺傳性疾病的夫妻生育。夫妻雙方患病,應對一方采取絕育措施,一方患病的只對患病者采取絕育措施。已懷孕的必須中止妊娠。
第二十三條凡無生育指標的育齡夫妻都應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女方應按期參加生殖健康檢查。生育1個子女的育齡婦女應上宮內節育器;生育2個或2個以上子女的育齡人員一方應采取絕育措施。經鑒定女方不適宜上宮內節育器,或雙方均不適宜采取絕育措施的,應使用其他有效的避孕藥具。
各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生殖健康服務制度,定期為育齡人員提供生殖健康技術服務。
不論何種原因,凡計劃外懷孕的都必須采取補救措施,中止妊娠。
第二十四條接受絕育措施后,因情況變化符合再生育條件要求再生育的,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市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指定的計劃生育宣傳技術單位和醫療、婦幼保健單位施行復通手術。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依照《條例》和本細則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的公民與單位,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部門或公民所在單位應給予表彰和獎勵。經費按國家或企業事業單位的規定列支。
第二十六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由夫妻雙方申請,所在單位核實,經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批準,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享受《條例》規定的待遇:
(一)一對夫妻只生育1個子女的;
(二)一對夫妻按規定有2個子女,因死亡只留下1個子女的;
(三)獨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1個或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四)夫妻未生育,依法收養1個子女的。
第二十七條享受獨生子女家庭待遇的夫妻離婚或喪偶后,獨生子女保健費由撫養子女一方所在單位發給全部。
第二十八條獨生子女保健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單位從財政撥款中列支,其他單位的職工由所在單位承擔。
(二)是城市無業居民的,從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三)是城市個體工商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
(四)是農民的,由鄉鎮、村依照有關規定發給或采取其他獎勵形式。
第二十九條接受節育手術的,給予以下優待: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2天,7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
(二)經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取出宮內節育器,休息1天;
(三)結扎輸精管,休息15天;
(四)結扎輸卵管,休息21天;
(五)人工流產,休息15天;
(六)中期終止妊娠,休息30天。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并計算。休假其間,是國家公務員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福利照發。農民接受節育手術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條違反《條例》和本細則的,按照《條例》第七章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條例》和本細則所稱深山村,是指海拔800米,相對高度300米,坡度25度以上,主要糧食作物一年一熟的高寒山村、住戶,深山村由縣級人民政府具體確定到村、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二條計劃內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不視為計劃外生育,也不享受獨生子女待遇。
計劃外生育的雙胞胎或多胞胎,按1個計劃外生育處理。
第三十三條《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中的“所在地居民年人均收入”,對非農業人口和居住在城市(鎮)的流動人口是指統計部門發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對居住在農村的農業人口是指本鄉鎮的農民年人均純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6月13日省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河南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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