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學生請銷假進一步規范,更好的確保教育教學和各項活動的順利開展,根據學院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細則,下面小編把實施細則內容整理如下,歡迎閱讀。
一、教學計劃規定的課堂講授、考試、見習實習、社會實踐、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校系組織的文體活動等,都要進行考勤,學生因故不能參加,事先必須請假。未請假或請假未準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曠課處理。
二、學生曠課期間,一般課程按課程表規定的上課學時計算,無故不參加見習實習、社會實踐、軍事訓練、時事政治學習和校系組織的文體活動等,每天按4學時計算。
三、學生一學期內曠課累計達到或超過10學時的,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曠課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曠課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曠課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曠課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曠課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視為放棄學籍,按自動退學處理。
四、學生因病或因事需要請假,必須到輔導員老師處填寫外國語系學生請假條,一般不準代為填寫。學生請假時,輔導員老師必須通過電話聯系到請假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溝通意見。
五、學生因病請假應有校保健科或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假三天以內(含三天)的由輔導員老師批準,三天以上、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書記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系主任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
六、學生因事請假,應事先辦理請假手續,事假一天以內的由輔導員老師批準,兩天以上、一周以內(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書記批準,一周以上的須由系主任簽字后報教務處批準并備案。事假不得超過兩周。
七、請假期滿,請假學生應及時銷假。需要續假時,其手續與請假手續相同。
八、學生請假時填寫的請假條存根、請假條以及提交的有關證明,由輔導員老師和班長分別保存至請假學生畢業。
九、學生一學期內請病、事假累計超過本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學處理;學生未經批準缺課達到課時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將失去該門課程的考試資格;學生未請假,自行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院規定的教學活動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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