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的通知》(中發〔1998〕10號)、《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閩委發〔1998〕9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通知如下:
1、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進一步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城鎮集體經濟是我省公有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推動全省經濟增長、產品出口創匯和安置勞動就業等方面作出重大貢獻。但近幾年來,在經濟轉軌和結構調整中,由于受市場變化等內外部因素影響,部分集體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下崗職工有所增多。對此,各級黨委、政府應高度重視,要充分認識到,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與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一樣,都是關系到職工群眾的切身利益,關系到改革成敗、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頭等大事。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本著“引導和扶助并舉,致力于深化改革、立足于企業和職工的自身努力”的指導思想,加強領導,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妥善加以解決。
2、實施范圍:我省行政區域內的縣(市、區)以上集體企業。實施對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前參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轉業復員退伍軍人、由國家正式分配在集體企業的原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的人員和大中專畢業生中,因企業生產經營等原因在本企業已沒有工作崗位,但尚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有求職意愿而沒有找到新工作的職工。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改革后招收的職工和其他集體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期未滿而下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以及省人大頒布的《福建省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并引導和幫助他們實現再就業。
3、做好城鎮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應立足于深化改革,大力發展集體經濟。各級政府和經濟綜合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分類指導。要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支持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閩政〔1999〕5號)精神,以市場為導向,推動集體企業加快改革步伐,按照我省企業改革總體部署和集體企業性質、特點,因地制宜、因廠制宜,采取多種靈活措施,使集體企業盡快擺脫困境。要認真總結和推廣各地行之有效的改革經驗和做法,引導集體企業加快經濟結構和組織結構調整,改造老企業,大力發展股份合作制經濟和社區經濟,增強活力,促進企業發展,拓寬再就業門路。同時,積極引導職工轉變擇業觀念,走向市場,通過培訓提高素質,自強自立,在國家政策扶持下,走自立創業之路。
4、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應遵循以企業為主,政府、主管部門幫助和鼓勵職工自謀職業相結合的原則進行。企業安排職工下崗時,要按照集體企業民主管理規定的程序進行。在制定下崗和再就業方案時,應公布實施辦法,提出下崗職工再就業和基本生活保障措施,充分聽取職代會意見,并向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部門報批后方可實施。
5、有條件的集體企業要建立下崗職工再就業服務中心或指定專門機構負責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促進再就業工作。對進中心的下崗職工,中心應與其簽訂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協議,發放基本生活費,代繳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用,組織下崗職工參加職業指導和再就業培訓,引導和幫助他們轉變就業觀念,提高技能,使其盡快實現再就業。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凡下崗職工愿意自謀職業,并與企業簽訂協議的,由勞動部門發給下崗職工《再就業優惠證》。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可按《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和深化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通知》(閩委發〔1998〕9號)規定,享受與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相同的稅費優惠政策。
各地還要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職工從事社區服務業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43號)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改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銀發〔1998〕278號)文件要求,認真落實國家有關稅收和小額貸款等方面的優惠政策,鼓勵和支持更多的下崗職工自謀職業和組織起來就業。
6、加強再就業服務,加快勞動力市場建設。把再就業服務中心功能與勞動力市場機制緊密銜接起來。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要積極主動與職業介紹服務機構和培訓實體聯系,落實培訓計劃和崗位信息,有針對性地開展轉業轉崗培訓和職業指導;職業介紹服務機構要根據下崗職工的求職意向和勞動力市場供求狀況,提供有效的崗位信息和方便快捷的再就業服務,引導和幫助下崗職工盡快實現再就業。
7、保障集體企業下崗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標準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范圍內,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保障時間最長為兩年。下崗職工在協議期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將其在協議期間內應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費用余額(指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給予的適當補助),作為補助企業經濟補償金,一次性發給下崗職工。下崗職工在協議期滿后,應依法解除勞動關系。保障下崗職工基本生活所需資金,通過多渠道辦法籌措,以企業自行籌措為主,企業主管部門、社會籌集部分和同級財政予以適當補助。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具體籌集辦法和發放標準由各地行署、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8、完善集體企業職工社會保障制度。各類集體企業要充分認識到推進社會保障事業對于深化企業改革、促進經濟發展、保障廣大職工群眾的基本生活、促進再就業工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按照國家、省里的有關政策規定,參加職工養老、失業、醫療等各項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以適應的發展要求,使集體企業的勞動就業、分配、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逐步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集體企業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措施,為集體企業職工投保提供服務。
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期滿后,仍未就業的人員,凡參加了失業保險的,按《失業保險條例》依法領取失業保險金;未參加失業保險并符合條件的,按《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在全省建立和實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閩政〔1997〕47號)文件規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9、各級黨委、政府要切實加強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領導,同級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業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要統籌負責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再就業工作的指導和組織協調,以確保工作的順利進行。
10、各地區行署、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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