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最新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貴州故意傷害罪數額的起點: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分別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并造成六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害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一人輕傷,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每增加一人重傷,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4)每增加一級一般殘疾的,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每增加一級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每增加一級特別嚴重殘疾的,可以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
(2)持槍支、管制刀具傷害他人的;
(3)因實施其他違法活動而故意傷害他人的;
(4)報復傷害他人的;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且被害人有過錯或者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的;
(2)因激情、義憤故意傷害犯罪的;
(3)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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