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解讀
從今年1月1日開始,“全面二孩”時代已正式開啟,同時與生育相關的哺乳假、獨生子女證等相關權益也有所變化。
新修訂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于1月14日施行,究竟哪些相關獎勵與保障政策進行了調整呢?昨天,杭州市衛計委通過其網站就大家最關注的幾個問題進行了權威解答。
1月14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夫妻
晚婚假沒有了
修訂前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的第十七條規定: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而對于晚婚晚育的夫妻,應當給予獎勵和照顧。具體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晚育的,男方可享受7天護理假,工資、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發。
新修訂的《條例》刪除了晚婚晚育獎勵假的規定,1月14日以后登記結婚的夫妻,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但1月14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尚未休晚婚假的夫妻,仍可享受晚婚假待遇。
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女方
哺乳假沒有了
修訂前的《條例》將哺乳假作為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獎勵優惠之一,規定“女方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所在單位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哺乳假,工資按不低于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且只有晚育的男方才可以享受7天護理假。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不再享受法定產假后的哺乳假待遇。同時,1月1日以后符合規定生育的夫妻,不論是否晚育,不論頭胎還是二胎,女方都可以在法定產假期滿98天后再享受30天的獎勵假待遇,男方可以享受15天的護理假待遇。
1月1日后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
獨生子女證沒有了
在此次修訂之前,獨生子女父母享受許多獎勵優惠。
比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領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至子女十四周歲止。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給予女方產后一年假期(含法定產假),工資照發,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并計算工齡。
比如,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子女在1月1日以后出生、且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能再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1月1日前只生一個子女、且自愿終身只生一個子女的夫妻,現在仍可以繼續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按照“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的原則,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繼續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按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可以繼續享受獎勵扶助;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可以繼續按規定獲得扶助。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又再生育的,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此前已經享受的獎勵費不用退還。
綜上所述,以1月1日或1月14日為界,分別是新舊政策執行的交接點。按老政策,原有的獎勵不變,按新政策,原有獎勵扶助將不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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