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1月1日起北京執行公積金新政,在外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北京戶籍職工,在北京購買首套自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但對于在京工作且繳存公積金的非京籍職工該如何在異地使用公積金購房,此前并無明確政策。
近日,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等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其中首次提出,職工在京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行政區域外購房的,只受理申請人在戶籍所在省份購買的住房,除北京和原籍兩地外,在其他地區購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購房的,除原有材料外,還需提供限購證明。對提供假身份證、假合同、假發票的“騙提者”,三年內不得受理公積金提取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附件:《關于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
近期發現一些繳存人與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虛假材料,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公積金。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權威性,必須打擊違規提取和違法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行為,現就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受理申請人提取住房公積金時,應至少安排兩名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和復審。審核工作人員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員工,復審通過后,才能錄入相關數據并辦理支付。初審和復審工作人員對通過審核的材料負責。錄入工作人員根據相關提取業務表格的信息錄入住房公積金系統,對錄入的信息負責。
二、為提高審核支付效率,申請人可以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網站下載填寫相關提取業務表格,將提取業務表格及相關材料原件交單位經辦人辦理提取手續。
三、原則上不受理中介機構代他人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由管理部認定中介機構的資質或資格,若管理部認定為正規的,如人才服務機構、信譽一直良好的中介機構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積金業務,須將中介機構名單報歸集執法處審核后方能辦理。信息清晰的封存人員因特殊原因,確需委托他人辦理業務的,受托人須持委托人的授權證明、受托人身份證原件,提交相關提取材料辦理業務。
四、審核人員審核發現房屋買賣合同、預售證所提項目樓號、發票等任一項為虛假的,即可停止審核并告知申請人。對提供假身份證、假合同、假發票的當事人列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3年內不得受理公積金提取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與當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經辦人列入管理中心“個人不良信息庫”,不允許其在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開戶和委托經辦工作,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在原單位的,只能轉入原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管理部的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在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的,不得跨管理部在集中封存戶之間辦理轉移。
六、職工在京繳存住房公積金,在北京行政區域外購房的,只受理申請人在戶籍所在省份購買的住房,在他地購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區域內購房的,除原有材料外,還需提供限購證明。職工租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原租住商品房提供合同發票申請提取的不再受理。
七、因工作變動在本市以外省市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非本市戶籍的人員,不在本市工作申請辦理公積金銷戶提取的可以提取銷戶,但自銷戶之日起5年內不能在本市重新繳存住房公積金。
八、繳存人本人住房公積金,經審核符合提取條件,受理管理部應將所提金額劃入申請人住房公積金聯名卡,沒有聯名卡的,可前往北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合作銀行辦理,辦理流程詳見北京住房公積金網聯名卡專欄。
九、為保障繳存職工信息安全,繳存單位經辦人準確提供繳存職工姓名和身份證號信息時,或繳存職工本人持身份證時方可查詢個人信息。
十、對于個人信息變更、主動付款、突發事件提取、因單位工作失誤等原因需要調整個人月繳存額、因特殊情況下單位或者繳存職工申請后戶轉前戶等業務必須經主管(含)以上人員審核后辦理。
十一、工作人員須嚴格按照規定,管理個人密鑰及簽章、定期修改密鑰登陸密碼,確保密鑰及簽章本人使用、安全使用。
十二、優化檔案的歸集管理,提取檔案包括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由審核人員蓋章確認的相關提取業務表格。管理部須按照中心檔案管理規定,在兩個月內完成檔案的裝訂、歸檔工作。不得損毀、丟失檔案;不得涂改、偽造檔案;不得延期移交檔案。
十三、管理部負責人應通過調取監控、業務抽查、大廳巡視、業務流水排查等方式定期對本單位業務進行檢查。歸集執法處應定期核查管理部的提取辦理情況。
十四、受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也應按上述要求辦理。管理部對委托銀行應通過現場審查、業務抽查、檔案復審、定期抽取銀行監控等方式加大對銀行延伸柜臺的業務檢查,加強對移交的各項檔案的審核。
十五、管理部不執行上述規定,一經發現對相關領導和工作人員通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工作崗位,停發績效工資,撤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追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六、由管理中心依據本通知的有關規定對各管理部受托銀行的審核人員、檔案歸集等工作人員進行培訓考試,考試合格后方能從事審核工作和檔案歸集工作?荚囄赐ㄟ^的可參加第二次考試,兩次考試均未通過的要調整人員重新參加培訓考試。
十七、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的銀行,違反上述規定的,一經發現立即停止辦理住房公積金一切業務,經整改達到要求的,驗收合格,可恢復受托業務。
十八、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施行。管理中心已頒布實施的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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