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加大補充耕地力度
嚴格執行建設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切實落實建設占用補充耕地法人責任制。按照建設占用耕地占補平衡的要求,嚴格落實省、自治區、直轄市補充耕地義務;支持有條件的地區在完成補充耕地義務的基礎上,增加補充耕地任務,確保耕地保護目標實現。對國家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的補充耕地任務,經國務院批準,通過實施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重大工程,在全國范圍內統籌安排。積極推進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補充耕地,努力拓寬資金渠道,探索市場化運作模式。
大力加強農村土地整理。積極穩妥地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在改善農村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同時,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組織實施土地整理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土地整理補充耕地63萬公頃(945萬畝)和182萬公頃(2730萬畝)。
積極開展工礦廢棄地復墾。加快閉坑礦山、采煤塌陷、挖損壓占等廢棄土地的復墾,立足優先農業利用、鼓勵多用途使用和改善生態環境,合理安排復墾土地的利用方向、規模和時序。組織實施土地復墾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工礦廢棄地復墾補充耕地17萬公頃(255萬畝)和46萬公頃(690萬畝)。
適度開發宜耕后備土地。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依據土地利用條件,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后備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組織實施土地開發重大工程。到2010年和2020年,通過開發未利用地補充耕地34萬公頃(510萬畝)和139萬公頃(2080萬畝)。
第三節 加強基本農田保護
穩定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保護目標,依據基本農田劃定的有關規定和標準,參照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在規定期限內調整劃定基本農田,并落實到地塊和農戶,調整劃定后的基本農田平均質量等級不得低于原有質量等級。嚴格落實基本農田保護制度,除法律規定的情形外,其他各類建設嚴禁占用基本農田;確需占用的,須經國務院批準,并按照“先補后占”的原則,補劃數量、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
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建立基本農田建設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財政對糧食主產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建設的扶持力度,大力開展基本農田整理,改善基本農田生產條件,提高基本農田質量。綜合運用經濟、行政等手段,積極推進基本農田保護示范區建設。
第四節 強化耕地質量建設
加大耕地管護力度。按照數量、質量和生態全面管護的要求,依據耕地等級實施差別化管護,對水田等優質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建立耕地保護臺賬管理制度,明確保護耕地的責任人、面積、耕地等級等基本情況。加大中低產田改造力度,積極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加強坡改梯等水土保持工程建設,推廣節水抗旱技術,大力實施“沃土工程”、“移土培肥”等重大工程,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
確保補充耕地質量。依據農用地分等定級成果,加強對占用和補充耕地的評價,從數量和產能兩方面嚴格考核耕地占補平衡,對補充耕地質量未達到被占耕地質量的,按照質量折算增加補充耕地面積。積極實施耕作層剝離工程,鼓勵剝離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并在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前提下,用于新開墾耕地的建設。
第五節 統籌安排其他農用地
提高園地利用效益。重點發展優質果園,建設優勢果產品基地,促進品種結構調整和產品質量提高。調整園地布局,引導新建園地向立地條件適宜的丘陵、臺地和荒坡地集中發展。加強對中低產園地的改造和管理,穩步提高園地單產和效益。
嚴格保護林地。加強林地征占用管理,禁止毀林開墾和非法占用林地,嚴格控制各項建設工程征占國家重點公益林、天然林、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以及大江大河源頭等生態脆弱地區的林地。管好、用好現有林地,加強低效林地的改造,加快跡地更新及受損林地的恢復和重建。充分利用宜林荒山荒坡造林,擴大有林地面積。
推進牧草地綜合整治。合理利用草場資源,防止超載過牧,嚴禁濫挖、濫采、濫摟、濫墾。堅持用養結合,科學合理地控制載畜量。加強天然草原改良,培育、提高草地生產力。牧區逐步改變依賴天然草原放牧的生產方式,建設高產人工草地和飼草飼料地。半農半牧區發展人工種草,實行草田輪作。支持退化草場治理、退牧還草、草地生態系統恢復重建等工程的實施。
合理安排畜禽養殖用地。加強畜禽養殖用地調查與規劃,鼓勵規;笄蒺B殖。引導新建畜禽場(小區)利用廢棄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發展畜禽養殖。
第四章 節約集約利用建設用地
圍繞提高建設用地保障科學發展的能力,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科學配置城鎮工礦用地,整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優化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一節 嚴格控制建設用地規模
嚴格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以需求引導和供給調節合理確定新增建設用地規模,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結構和時序安排的調控。以控制新增建設用地規模特別是建設占用耕地規模,來控制建設用地的低效擴張,促進土地利用模式創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應的硬約束來促進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
加大存量建設用地挖潛力度。積極盤活存量建設用地,加強城鎮閑散用地整合,鼓勵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開發;積極推行節地型城、鎮、村更新改造,重點加快城中村改造,研究和推廣各類建設節地技術和模式,促進各項建設節約集約用地,提高現有建設用地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撐能力。
積極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加強規劃統籌和政策引導,在不破壞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優先開發緩坡丘陵地、鹽堿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廢棄地,積極引導城鄉建設向地上、地下發展,拓展建設用地新空間。
第二節 優化配置城鎮工礦用地
控制城鎮工礦用地過快擴張。合理調控城鎮工礦用地增長規模和時序,引導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防止城鎮工礦用地過度擴張。嚴格執行國家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防止工業用地低效擴張,從嚴控制城鎮工礦用地中工業用地比例。從嚴從緊控制獨立選址項目的數量和用地規模,除礦山、軍事等用地外,新增工礦用地必須納入城鎮建設用地規劃范圍。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指標審核開發區用地,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擴區、升級。
優化工礦用地結構和布局。依據國家產業發展政策和土地資源環境條件,合理制定產業用地政策,優先保障技術含量高、社會經濟效益好的產業發展用地,重點保障與地區資源環境條件相適應的主導產業用地?茖W配置不同類型和不同規模的企業用地,提高工業用地綜合效益,促進地區產業鏈的形成。鼓勵利用原有工業用地發展新興產業,降低用地成本,促進工業產業升級。調整優化工礦用地布局,改變布局分散、粗放低效的現狀。
引導城鎮用地內部結構調整。控制生產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態用地比例,促進城鎮和諧發展。嚴格限定開發區內非生產性建設用地的比例,提升開發區用地效率和效益。合理調整城鎮用地供應結構,優先保障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設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實保障民生用地。
第三節 整合規范農村建設用地
積極支持新農村建設。按照新農村建設的要求,切實搞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合理引導農民住宅相對集中建設,促進自然村落適度撤并。重點保障農業生產、農民生活必需的建設用地,支持農村道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教育、衛生、人口計生等社會事業發展。
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安排農村宅基地,禁止超標準占地建房,逐步解決現有住宅用地超標準問題。農民新建住宅應優先安排利用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和未利用地,村內有空閑地、原有宅基地已達標的,不再安排新增宅基地。引導和規范農村閑置宅基地合理流轉,提高農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
穩步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治。按照尊重民意、改善民生、因地制宜、循序漸進的原則,開展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加強對“空心村”用地的改造。到2020年,完成農村建設用地整理90萬公頃(13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完成30萬公頃(450萬畝)。
第四節 保障必要基礎設施用地
保障能源產業用地。按照有序發展煤炭、積極發展電力、加快發展石油天然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的要求,統籌安排能源產業用地,優化用地布局,嚴格項目用地管理,重點保障國家大型煤炭、油氣基地和電源、電網建設用地。2006-2020年安排新增能源建設用地50萬公頃(75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能源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用地20萬公頃(300萬畝)。
統籌安排交通用地。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集約高效的要求,優化各類交通用地規模、結構與布局,嚴格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標準,大力推廣節地技術,促進便捷、通暢、高效、安全綜合交通網絡的形成和完善。2006-2020年,新增鐵路用地26萬公頃(390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1.5萬公頃(172.5萬畝)。新增公路用地145萬公頃(217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30萬公頃(450萬畝);“十一五”期間安排新增公路用地55萬公頃(825萬畝),其中農村公路用地12萬公頃(180萬畝)。新增港口碼頭用地3萬公頃(4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1萬公頃(15萬畝)。新增民用機場用地5萬公頃(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新增民用機場用地1.5萬公頃(22.5萬畝)。
合理安排水利設施用地。按照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和節水型社會建設的要求,加強水利設施的規劃選址和用地論證,優先保障具有全國和區域戰略意義的重點水利設施用地。推動農村水利設施建設,保障以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雨水集蓄利用和農村飲水安全為重點的農村水利設施用地,促進農業生產和農村生活條件的改善。規劃期間,安排新增水利設施用地45萬公頃(675萬畝),其中,“十一五”期間安排22萬公頃(330萬畝)。南水北調東線和中線工程安排8.70萬公頃(131萬畝)。
加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用地管理。按照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要求,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用地政策,支持礦業經濟區建設,加大采礦用地監督和管理力度。按照全國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依法保障礦產資源勘查臨時用地,支持礦產資源保障工程的實施。
第五節 加強建設用地空間管制
實行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控制。各地要按照分解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指標,嚴格劃定城鎮工礦和農村居民點用地的擴展邊界,明確管制規則和監管措施,綜合運用經濟、行政和法律手段,控制城鄉建設用地盲目無序擴張。
落實城鄉建設用地空間管制制度。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內的農用地轉用,要簡化用地許可程序,完善備案制度,強化跟蹤監管;城鄉建設用地擴展邊界外的農用地轉用,只能安排能源、交通、水利、軍事等必需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提高土地規劃許可條件,嚴格許可程序,強化項目選址和用地論證,確?茖W選址和合理用地。
完善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制度。加強建設項目用地前期論證,強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供應政策等對建設用地的控制和引導;建設項目選址應按照節約集約用地原則進行多方案比較,優先采用占地少特別是占用耕地少的選址方案。
第五章 協調土地利用與生態建設
圍繞加強土地生態保護與建設,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加大土地生態環境整治力度,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促進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
第一節 加強基礎性生態用地保護
嚴格保護基礎性生態用地。嚴格控制對天然林、天然草場和濕地等基礎性生態用地的開發利用,對沼澤、灘涂等土地的開發,必須在保護和改善生態功能的前提下,嚴格依據規劃統籌安排。規劃期內,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水域和部分未利用地占全國土地面積的比例保持在75%以上。
構建生態良好的土地利用格局。因地制宜調整各類用地布局,逐漸形成結構合理、功能互補的空間格局。支持天然林保護、自然保護區建設、基本農田建設等重大工程,加快建設以大面積、集中連片的森林、草地和基本農田等為主體的國土生態安全屏障。在城鄉用地布局中,將大面積連片基本農田、優質耕地作為綠心、綠帶的重要組成部分,構建景觀優美、人與自然和諧的宜居環境。
第二節 加大土地生態環境整治力度
鞏固生態退耕成果。切實做好已退耕地的監管,鞏固退耕還林成果,促進退耕地區生態改善、農民增收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在調查研究和總結經驗基礎上,嚴格界定生態退耕標準,科學制訂和實施退耕還林工程建設規劃,切實提高退耕還林的生態效益。
恢復工礦廢棄地生態功能。推進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加強對采礦廢棄地的復墾利用,有計劃、分步驟地復墾歷史上形成的采礦廢棄地,及時、全面復墾新增工礦廢棄地。推廣先進生物技術,提高土地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加強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和重金屬污染超標耕地的綜合治理。
加強退化土地防治。積極運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耕作措施,綜合整治水土流失;加快風蝕沙化土地防治,合理安排防沙治沙項目用地,大力支持沙區生態防護體系建設;綜合運用水利、農業、生物以及化學措施,集中連片改良鹽堿化土地;建立土壤環境質量評價和監測制度,嚴格禁止用未達標污水灌溉農田,綜合整治土壤環境,積極防治土地污染。
第三節 因地制宜改善土地生態環境
快速城鎮化地區,要遏制城鎮建設用地盲目擴張,鼓勵城鎮組團式發展,實行組團間農田與綠色隔離帶有機結合,發揮耕地的生產、生態功能。嚴格保護農用地特別是耕地,合理調整農用地結構,大力發展城郊農業。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嚴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企業用地。
平原農業地區,要把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放在土地利用的優先地位,加強基本農田建設,大力發展生態農業。在保護生態環境前提下,重點優化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結構,鼓勵發展城鎮集群和產業集聚。嚴格控制工業對土地的污染,防治農田面源污染。
山地丘陵地區,要大力推進國土綜合整治,嚴格控制非農建設活動,積極防治地質災害。因地制宜加強植被建設,穩步推進陡坡耕地的退耕還林還草,發揮生態系統自我修復功能。以小流域為單元,積極防治水土流失。建立山區立體復合型土地利用模式,充分利用緩坡土地開展多種經營,促進山區特色產業發展。
能源礦產資源開發地區,要堅持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相協調,禁止向嚴重污染環境的開發項目提供用地。加強對能源、礦山資源開發中土地復墾的監管,建立健全礦山生態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強化礦區生態環境保護監督。
第六章統籌區域土地利用
圍繞優化國土開發格局,科學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實施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土地利用的調控,促進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落實。
第一節明確區域土地利用方向
根據各地資源條件、土地利用現狀、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區域發展戰略定位的差異,把全國劃分為九個土地利用區,明確各區域土地利用管理的重點,指導各區域土地利用調控。
──西部地區。穩定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確保基本口糧田。統籌安排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特色優勢產業發展和承接產業轉移用地,重點支持依托中心城市和交通干線的開發,逐步提高集約用地水平。
西北區:保障油氣和優勢固體礦產資源開發、出境和跨區鐵路、西煤東運和交通通道的建設用地,逐步提高基礎設施用地比重,適當降低人均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支持水利建設和節水農業發展,加強平原、旱塬和綠洲的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建設,適度開發耕地后備資源。嚴格生態用地的用途管制,重點加強農牧交錯帶、干旱和荒漠草原區、沙漠綠洲等地區的土地生態保護和建設,積極開展小流域綜合治理和土地荒漠化防治。
西南區:保障國道、省際公路、電源基地和西電東送工程建設用地,適當增加城鎮建設用地,合理安排防治地質災害和避讓搬遷用地。加強對重慶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驗區用地的政策指導。加強平原、壩區耕地的保護,加大對基本農田建設的支持力度。大力開展石漠化綜合治理,支持天然林及水源涵養林保護、防護林營造等工程,限制生態用地改變用途,促進生物多樣性保護和以自然修復為主的生態建設。
青藏區:保障基礎設施和生態移民搬遷的建設用地需求,適當增加農牧區城鄉建設用地面積,支持少數民族地區和邊疆地區的發展。加大西藏“一江兩河”(雅魯藏布江,拉薩河、年楚河)和青海海東等地區土地整理的支持力度,加強對青海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的用地政策指導。加強天然植被和高原濕地保護,支持退化草場治理、“三江源”自然保護區保護等生態環境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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