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寒暑假,網上能看到非常多的有關學生票的提問,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學生票相關規定的信息。
學生票相關規定:
一、發售學生票相關規定:
1、在普通高等學校(含經批準實施學歷教育的民辦高等學校),軍事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就讀,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學校不在同一城市,自費回家或返校時,高等學校(為納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準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指在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有實施學歷教育資格的公辦、民辦中等專業學校、職業高中、技工學校)憑附有火車票學生優惠卡的學生證,中學、小學生憑書面證明(證明須注明該學生家庭居住地,父母雙方均不在學校所在地),每年在寒假(12月1日~3月31日)、暑假(6月1日~9月30日)期間可購買4次院校與家庭之間所在地車站的學生票。
2、普通大專院校,中、小學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是指符合政府教育部門所規定的年限、學期和課程等制度并經相應級別的教育機關注冊的院校,不包括各類職工大學、電視大學、業余廣播大學、函授學校。“正規院!笔侵讣{入國家統一招生計劃、統一考試錄取入學、有教育部批準的學歷教育資格的學校,可發售學生票的民辦大學是指國家教育主管部門批準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大學。
3、新生入學憑院校的錄取通知書(需原件方有效),可買一次學生票;應屆畢業生從院;丶,憑院校的書面證明可買一次學生票(不得憑派遣證)。對憑證明購買學生票的,應在證明上加蓋站名戳。
4、學生放假回家后,院校遷移或調整,也可憑學校證明和學生減價優待證,購買從家庭所在地到新院校所在地的學生票。
5、華僑學生和港澳臺學生按照上述規定同樣辦理;丶視r發售至邊境車站,不回家而去境內其他地方旅游觀光或探親訪友時,一年可發售4次學生票,由學校所在地車站和返程站售票時各加蓋一次站名戳以記錄售票次數。
二、以下情況不能發售學生票相關規定:
1、學校所在地有學生的父或母其中一方時。
2、學生因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時。
3、學生往返于學校與實習地點時。
4、對學生實習、舉辦夏令營或其他社會實踐活動時。
5、對學生證丟失后補發的學生證,補發證當年不予發售學生票。
6、“沒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是指沒有固定工資收入的學生。如能夠確認有工資收入的學生持減價優待證購票時,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學生票,暫扣其學生證并通知學校處理。
7、發現“減價優待證”優惠乘車區間更改但未加蓋學校公章的或一人持兩個以上學生證的,車站可以拒絕發售其學生票,暫扣其學生證并通知學校處理。
8、學生證上未加蓋本學期注冊章、“減價優待證”上未加蓋學校公章、沒有“學生火車票優惠卡”、“學生火車票優惠卡”無法被刷卡機識別或與學生證記載不一致等其他現象。
以上學生票相關規定資訊希望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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