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有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李廣宇對該《解釋》進行了解讀。
據悉,《解釋》共27條,包括十個大的方面:立案登記制、起訴期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復議機關作共同被告、行政協議、一并審理民事爭議、一并審查規范性文件、判決方式、有限再審以及新舊法銜接。
這部行政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把立案登記制擺在了首要位置,《解釋》明確要求人民法院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應當立案,依法保障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具體規定:對當事人依法提起的訴訟,一律接收起訴狀。能夠判斷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斷是否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接收起訴狀后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七日內仍不能作出判斷的,應當先予立案。對起訴狀內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為了便于當事人尋求救濟,加強上級法院對立案工作的監督,《解釋》還明確,當事人對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同時,《解釋》還對雖然已經立案但因確實不符合起訴條件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作了列舉規定。包括超過法定起訴期限且無正當理由,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未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重復起訴等十種情形。
該《解釋》將從今年5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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