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引入了誠實信用原則,為制裁民事訴訟偽證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該原則在證人出庭作證制度中的具體適用還缺乏可操作性。為促進訴訟誠信,最高人民法院于2月4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將原則轉化為制度,對證人簽署如實作證保證書的程序和后果等問題作出細化規定。
關于證人出庭作證相關新規定的解讀
民事訴訟的證人是指除訴訟參與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陳述事實的單位或個人!睹袷略V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薄安荒苷_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這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判斷單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擔作證義務的標準,也是判斷證人資格的唯一標準。
1.自然人證人.
適格的自然人證人能夠獨立借助其感覺器官對案件進行實際感知,并能夠通過組織語言如實地表達其親歷的案件事實。未成年人只要能夠辨別是非、正確表達意思的,可以作證人。
2.單位證人.將單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機構)作為法律意義上的證人是我國所特有的規定。單位證人不同于自然人證人,其不具有感知案情的特性,其作證的方式通常是單位就所了解的案件事實出具書面文件!睹裨V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單位證人的作證方式,“人民法院就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可以向單位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必要時,可以要求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出庭作證!薄皢挝患爸谱髯C明材料的人員拒絕人民法院調查核實,或者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作證的,不得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證人出庭作證的義務
出庭作證并接受法官和當事人的直接詢問,是證人的義務。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但是,作為例外,《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提供書面證言、使用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所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民訴證據規定》”)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是指有以下情形:(一)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二)特殊崗位確實無法離開的;(三)路途特別遙遠,交通不便難以出庭的;(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無法出庭的;(五)其他無法出庭的特殊情況。
因此,證人僅在具有正當理由并經法院許可時,才能免予出庭作證。對于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民訴證據規定》明確規定其不能作為單獨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必須要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才能證明案件的事實。
3證人出庭作證的程序要求
《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符合本解釋第九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未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不得出庭作證,但雙方當事人同意并經人民法院準許的除外。”按照該規定,證人出庭作證的方式有兩種:一是當事人為說明和印證己方主張,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證人出庭作證。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和證人名單,由人民法院審查后作出是否批準證人出庭的決定。二是當人民法院認為因審理案件需要查明證據的,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需提示注意的是,依據前述規定,當事人向法庭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要求不再適用《民訴證據規則》規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十日”,而變為“舉證期限屆滿前”。并且,法院經審查決定批準證人出庭作證的,會事先通知;未經法院通知,證人不得擅自到庭,當事人也不得擅自將證人帶到法院等候出庭作證。
4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負擔
民事訴訟中,證人出庭作證是證人向代表國家行使裁判權的法院所盡的一項公法義務,證人出庭作證的費用理應由法院代表國家向證人給付,并最終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而由當事人負擔!睹袷略V訟法》第七十四條首次明確規定,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遺憾的是,由于沒有同時明確費用支付的標準,實踐中很難真正執行。對此,《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差旅費用和補貼標準計算;誤工損失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5證人簽署保證書
民事偽證行為屢見不鮮的原因之一是很多證人作證意識不強,法律觀念淡薄,因此有必要要求證人簽署保證書,對其形成心理強制,以預防偽證行為的發生。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做偽證的法律后果,并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保證書應當載明據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容。證人應當在保證書上簽字或捺印。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后果是,該證人不得作證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雖然這種保證并不能完全消除偽證行為,但是有利于增強證人作證的責任感,能夠起到心理約束和法律威懾的作用。
6民事偽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民訴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對于民事偽證行為,除對作偽證的證人證言不予采納之外,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以何罪名追究刑事責任卻沒有明確規定,民事偽證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形同虛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僅適用于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偽證行為,而不適用民事訴訟中的偽證行為;并且偽證罪并非單位犯罪,該罪名的犯罪主體不包括單位證人!缎谭ā匪幎ǖ钠渌锩幸矝]有能夠對應規范民事偽證行為的犯罪行為和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偽證行為的刑事責任規定,在與《刑法》的銜接問題上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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