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開除
公司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立即開除:
(1)對留用察看期間表現不好的,留用察看期滿后再次出現類似現象的;
(2)事實證明對公司離心離德的;
(3)道德敗壞,以惡言穢語侮辱、報復、恐嚇管理人員或其它員工或抵毀公司的。
(4)嫖娼、吸毒的;
(5)提供賭具、賭所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6)對貪污、受賄、賭博、誘導或逼迫下屬或他人代交罰款的,任何一項財物價值在500元以上或次數在二次(包括二次)以上的予以開除;
(7)對偷盜、窩藏、截留公司或他人財物,私吞或私分公司財物者,敲詐勒索錢物、冒支工資者,無論價值大小,一次性給予開除。
(8)其它制度有明確規定的,或其它嚴重違法亂紀毋需留用查看的。對符合以上開除條件的職工,由直接領導(指直接分管的管理、輔助人員)一式兩份寫出書面“開除報告”(報告須寫明開除的事實理由),逐級審批至公司總經理。對批準開除者,除按相關規定處理外,每人罰款2000元,由直接領導按規定時間通知被開除的員工,同時持一份審批手續齊全的“開除報告”到人力資源科換取《員工脫離公司審批表》,并負責帶領脫離公司的員工在最短的時間內按表中要求逐項審批、填寫、辦理財物退還及結帳手續。如當事人在受到處罰后3日內不能進行結帳的,由人力資源科原則當日最遲次日以掛號信的形式寄給被開除者,信中要標明:“自寄信之日起限期20日內來公司,由人力資源科按照處理決定予以安排辦理結帳手續。逾期人力資源科將按照處理決定通知財務科,由財務科將應扣罰款額收歸公益金或福利基金帳戶,余款列應付款帳戶”。
4、處罰說明
對受到警告處分,留用察看期滿的員工,滿12個月以后在評獎等方面與其他員工同樣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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