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導讀:《大氣污染防治法》新法將于1月1日起施行。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那么,經過此次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8月29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大氣污染防治法》),新法將于1月1日起施行。
據了解,《大氣污染防治法》自1987年制定以來,分別于1995年、2000年進行過兩次修訂,而此次則為第三次修訂。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共設八章129條,除總則、法律責任和附則外,分別對大氣污染防治標準和限期達標規劃、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大氣污染防治措施、重點區域大氣污染聯合防治等內容作了規定,相較于修訂前的七章66條,修訂內容幾乎擴充了近一倍之多。那么,經過此次修訂后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究竟有哪些不同?
理順大氣污染防治思路
在8月29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童衛東指出,《大氣污染防治法》是新環保法通過以后修改的第一部單項法,主要體現了四個方面的進步。
第一是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強化了地方政府的責任,加強了對地方政府的監督。
《大氣污染防治法》明確,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省級政府進行考核,省級政府可以制定辦法對地方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大氣污染防治重點任務完成情況實施考核。同時,未達標的城市要制定限期達標規劃,向同級人大報告,加強了對地方政府在環境保護、改善大氣質量方面的責任。
第二是堅持源頭治理,從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優化產業結構、調整能源結構的角度完善相關的制度。
第三是抓主要矛盾,解決突出問題。童衛東指出,現在大氣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源于燃煤、工業、機動車,而該法對這些方面都作了有針對性的具體規定,尤其是對重點區域聯防聯治、重污染天氣的應對措施也做了明確要求。
第四是加大了處罰的力度。據童衛東介紹,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條文有129條,其中單法律責任條款就有30條,制定了大量具體的有針對性的措施,并配以相應的處罰。而具體的處罰行為和種類接近90種,提高了這部法的操作性和針對性。
據悉,該法取消了現行法律中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企業事業單位罰款“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限額,增加了“按日計罰”的規定。
同時,該法還明確,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上一年度從本企業事業單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罰款。對造成一般或者較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損失的1倍以上3倍以下計算罰款;對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氣污染事故的,按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3倍以上5倍以下計罰。
此外,對于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亮點,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資源與環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長常紀文還曾公開指出,其理順了大氣環境質量和污染物排放總量的關系,體現了立法邏輯的科學性。他認為,大氣環境管理應當以空氣質量目標管理,而以前的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分配按年度進行,沒有考慮大氣環境的實時質量、實時容量和大氣污染物的實時排放流量。此次通過的修訂草案還是采納了這一思想,規定“防治大氣污染,應當以改善大氣環境質量為目標”,理順了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邏輯。
重點解決污染源問題
對于很多城市而言,機動車尾氣排放是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為此,是否應對機動車限行進行授權,也是本次修訂審議中的一個熱點問題。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曾規定,省級政府根據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狀況,可以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和時間。對于此條規定,不少專家曾熱議并指出,目前雖有一些地方限制機動車通行,但范圍限于城市區域,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限制機動車通行,范圍太大,會影響流通,分割統一市場。同時,對機動車采取限行、禁行的措施,涉及對公民財產權的限制。
而在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中,此項規定被刪除。取而代之的是鼓勵燃油機動車駕駛人在不影響道路通行且需停車三分鐘以上的情況下熄滅發動機,減少大氣污染物的排放。
對此,常紀文曾指出,其實限行包括強制限行和用經濟手段限行兩種措施,前者把在限行日和限行區行駛有關機動車作為違法行為來對待,予以處罰;后者則作為合法行為來對待,不過通過區別化的經濟政策予以調整,前者可以摒棄,后者可以嘗試。
此外,為從源頭解決機動車大氣污染問題,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還增加了兩項規定:一是制定燃油質量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大氣污染物控制要求;二是石油煉制企業應當按照燃油質量標準生產燃油。
對此,公共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指出,各個地區之間的大氣污染很容易相互影響,不統一燃油質量標準,一些大型重型貨車很可能會受到利益驅動而到加油成本相對較低的地區加油。標準不同,排放污染物的水平也就不同,通過統一各地油品標準,“全國一盤棋”才更有利于治理。
除了上述熱點外,如何讓公眾有效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去也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所在,對此,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大氣環境質量標準、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供公眾免費查閱、下載,重點排污單位名錄應當向社會公布。
此外,為便于公眾參與到大氣污染治理監督的隊伍中來,該法還規定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公布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方便公眾舉報。同時,環保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保監管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反饋處理結果等情況,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對于此類問題,于9月1日起開始正式施行的《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辦法》還指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環境科學知識,增強公眾的環保意識、節約意識;鼓勵公眾自覺踐行綠色生活、綠色消費,形成低碳節約、保護環境的社會風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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