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條本辦法沒有規定處罰的違法行為,相關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條給予罰款處罰的,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對行人、乘車人處20元罰款;
(二)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處30元罰款;
(三)對機動車駕駛人處100元罰款。
第八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八十四條本辦法自3月1日起施行。2006年7月28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的《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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